云南发展-我国宗教安全问题现状及特点分析——曾豪杰 ,对于想了解佛学知识的朋友们来说,云南发展-我国宗教安全问题现状及特点分析——曾豪杰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我国宗教安全问题现状及特点分析——曾豪杰
宗教安全是国家安全不可分割和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宗教安全问题,特别是民族地区宗教安全问题复杂且突出,我们有必要比较详细地分析其现状和特点。
从字面上理解,宗教安全就是指宗教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从狭义上讲,也即从宗教自身构成要素角度来看,宗教安全就是指宗教思想、信教群众、宗教活动场所、宗教组织、宗教活动等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从广义上讲,也即从宗教与其他事物之间的联系角度来看,宗教安全不仅包括狭义宗教安全,还包括宗教与其他事物之间互不产生安全危险,互不构成威胁,互不产生事故。分析我国宗教安全问题现状及特点有利于保障宗教安全和国家安全。
一、我国宗教安全问题现状分析
(一)从狭义宗教安全看我国宗教安全问题
1、宗教思想方面。宗教思想安全方面的问题表现有:
(1)正常传统宗教思想被歪曲、误传现象经常发生。在我国民族地区,一些传教人员或因素质水平有限,或别有用心,经常随心所欲地对宗教经典断章取义,或者故意歪传,导致不正确的原本宗教思想到处传播。在云南主要表现在一些传教人员对《圣经》错误理解和传播。如云南楚雄武定、昆明禄功县的“小众教”、怒江福贡县“恒尼”、“斯令匹”的一些宗教思想传播就是如此。还有,宗教极端分子有意歪曲和片面解释某些宗教教义、教规,传播宗教极端主义思想,其危害性不可低估,如伊斯兰教中“瓦哈比”及“哲赫杜耶”教派思想在新疆和云南一些地方造成的不良影响不可忽视。
(2)邪教思想泛滥成灾。在民族地区,一些邪教经常的妖言惑众,到处在群众中散布封建迷信和歪理邪说。如云南泸水、云龙、昌宁、施甸、宁蒗、兰坪、永仁等县的门徒会邪教就是如此,他们经常散布谣言和异端邪说,攻击党和政府。
(3)反华宗教思想增多。我国民族分裂势力与外国反华势力利用宗教思想宣扬“藏独”、“疆独”、“蒙独”等活动加剧。如,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能清晰收到“美国之音”藏语广播,不少藏族僧侣经常收听;“西藏之页”、“达赖喇嘛西藏宗教基金会”等网站时常登
2、信教群众方面。据《国际传教研究公报》统计,自1900年以来的上百年,世界上传统的几大宗教的信徒人数,一直处于增长之中,基本上与世界人口的增长率持平。到2001年,在世界60.55亿人口中,宗教信仰者约为5
3、宗教活动场所方面。宗教活动场所方面的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违法违规宗教活动场所增多。目前,我国合法宗教活动场所达8.5万余处,但违规违法宗教活动场所也不少。以云南为例,到2004年,云南有合法宗教活动场所5378座(处),这比改革开放初期大大地增加了,基本上能够满足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需要。在各宗教发展的同时,增加和修建宗教活动场所本来无可厚非,但必须依法进行。然而,一些宗教组织不顾国家法律法规,导致我国违规违法修建宗教活动场所现象时有发生。例如,云南怒江州福贡县,“全县共违法建盖了‘恒尼’、‘斯令匹’的活动教堂达到56所,与原政府批准建盖的教堂最远的距离300米,最近的只有3米左右”[1](P57),“先后拆除违法建盖的基督教教堂达53所”;云南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不符合条件尚未登记的基督教堂140余处,全州13个市县都存在” [2](P224);大理白族自治州“目前未经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不含民间庙宇)还有331处”;丽江全市目前未经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还有237处。另外,未经登记的宗教活动点更加难以统计。
(2)民间宗教信仰活动场所未纳入依法管理。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间宗教信仰异常丰富,但目前由于民族民间宗教信仰活动尚未纳入依法管理,导致大量的农村小寺小庙处于无人管理状态,乱建滥建问题时有发生。以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为例,民族民间宗教信仰活动场所庙宇达3711处之外。
(3)因修建宗教活动场所发生的矛盾冲突增多。我国不少民族地区因乱建宗教活动场所侵占和浪费土地资源及因盖寺庙、教堂等而发生冲突、纠纷也随之而来和增多。据调查,为建盖寺庙、教堂等而发生土地冲突纠纷在云南山区较为普遍。
(4)宗教活动场所消防事故依然不少。像著名的少林寺至今已有1500余年,但它在历史上前后曾经发生8次火灾。再如,2002年11月,江西抚州市疏山寺失火,法堂被大火全部烧毁。2003年1月,“世界文化遗产”武当山风景管理区内遇真宫建筑群突发大火。2006年2月12日晚8时许,国家级风景名胜剑门蜀道核心景点剑门关的标志性建筑剑门关关楼二楼突起大火。诸如此类,因宗教活动用火的消防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的例子确实不少。
4、宗教组织方面。宗教组织安全问题方面主要表现有:
(1)宗教组织依法接受政府管理方面。一般而言,传统合法宗教组织能够按法定程序登记和参加年检,但是一些新兴宗教,特别是一些新产生的邪教组织,以及境外派遣人员建立的宗教组织往往有意躲避政府依法管理,不愿纳入爱国宗教组织。
(2)教职人员方面。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中具有重要地位,其发展情况对宗教安全和国家安全影响重要,详细分析十分必要。在我国随着信教人数增加,教职人员也相应地发展,但由于各种原因,有些民族地区教职人员发展已经严重跟不上信教人数及宗教发展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的宗教教职人员数量跟不上宗教发展需要。在我国,宗教教职人员已约30万人。我国各宗教教职人员发展具有不平衡性,有的宗教增多,有的宗教减少;有的去年增多,有的今年又减少。以云南省为例,云南省全省宗教教职人员人数到2004年有24619人,比2003年增加640人,其中汉传佛教12532人比2003年减少79人;藏传佛教2433人,比2003年增加57人;南传上座部佛教1536人,比2003年增加130人;道教239人,比2003年减少270人;伊斯兰教3729人,比2003年减少330人;基督教5301人,比2003年增加1098人;天主教166人,比2003年增加75人。虽然总体上属于正常增减范围,但是,有些宗教,在其信仰地区的宗教教职人员人数严重不足,已经很难满足信教群众宗教生活的需要。如云南省南传上座部佛教,信仰地区僧侣稀缺,导致出现了“有寺无僧”现象。如:德宏州共有正式登记的南传上座部佛教寺院592所,但只有18%的寺院有僧侣,82%的寺院无僧侣担任主持。思茅市景谷县78座南传上座部佛教寺院就有18座是没有僧侣的空寺。临沧市双江县31座佛寺中,有13座是空寺,占总数的42%。[3](P33)。
第二,有的宗教教职人员素质跟不上宗教发展需要。宗教教职人员如僧人、道士、阿訇、牧师、主教、神父等既是各宗教组织的实际体现者,又是宗教信徒群体的实际领导者和组织者。他们对宗教教义的制定、解释和修订和在传达教徒的种种意愿给神等方面享有“特权”,是沟通人与神之间关系的桥梁。他们往往是教徒心目中被认为是神圣的和值得信赖的。教职人员素质好坏事关重大。譬如:信教群众能否依法信教,宗教教职人员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我国宗教教职人员在总体上逐渐增多,但据笔者调查发现,一些宗教组织新增加的教职人员,文化水平不高,缺乏必要的宗教学识和修养,素质普遍偏低,不适合从事传教、管教工作。因此,我们宗教界需要通过培养和教育,提高教职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使他们能更好地正确地合法地传教、管教。
第三,外来教职人员易进难出。由于一些宗教教职人员稀缺,信教群众为了日常的宗教生活,往往愿意到境外聘请高素质的教职人员;一些反华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有预谋组织地派遣一些教职人员到我国民族地区进行传教。这些外来教职人员往往是进来容易,清理出去难。以云南“缅僧入境”现象为例,“据统计,2000年西双版纳全州有境外僧侣人往持寺院,2001年经过清理,还有59人,现在仍有23人。而德宏州的情况更加突出,在全州242名僧人,缅甸籍的僧人就有88人(其中比丘43人、沙弥18人、沙弥尼27人),占全州僧人总数的32%。瑞丽市34名比丘中,中国籍的只有11人,而缅甸籍的就有23人,16名沙弥尼中有15人为缅甸人。畹町2名比丘全部是缅甸人。潞西市的12名沙弥尼也全部是缅甸人。德宏州全州有僧尼往持的寺院总共90所,而缅甸籍僧尼往持的寺院就有40所(其中外藉比兵往持的29所
(3)宗教组织系统内部管理方面。第一,一些宗教组织需要在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加强,如一些地方的基督教组织需要加强和规范自由传道、自封教职人员以及增设传教点等现象;一些地方的道教组织需要加强道观道风建设,减少和杜绝“道观道风不正,规戒松懈,庙不像庙,道不像道”现象再次发生。第二,有的需要在财务管理方面加强,如建立财务管理组织,严格规范财务管理制度。据调查,很多寺院财务管理不规范,有的不建管理组织,有的虽然建立了管理组织,但管理组织有的不设会计,有的不设出纳,各项工作都由管理组织负责人承担。在云南双江县31座寺院中,只有一座设有现金流水账,其余都不设账。第三,教派分裂斗争不止。有个别宗教组织内部因教职人员对宗教经典不同理解及个人利益等原因不断分裂,造成教派林立,矛盾重重,相互割据,相互攻击和纷争不止。
5、宗教活动方面。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了宗教热,宗教活动相当频繁。正常宗教活动频繁无可非议,但一些非正常宗教活动已经严重影响着我国国家安全和宗教安全。当前,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也因种种原因非法宗教活动不断增多。如:一些非法宗教组织和传教人在民族地区宣扬异端邪说,蛊惑人心,乱洗礼乱发展,搞“升天”、“显灵”活动,甚至跳裸体舞等,严重地败坏了当地的民风和社会风气;一些非法宗教组织和传教人断章取义、歪曲误解教义教规,乱讲乱传,使一些民族地区信教人员与非信教人员之间矛盾激化,父子不认,夫妻离异,兄弟反目,邻里斗殴,学生辍学,严重影响当地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一些非法宗教组织和传教人不怀好意地指使不明真相的信教群众,自称天国公民,不承认自己是中国公民,以“户口只能向信主报一次”为由不向公安机关申报,以“不杀生”为由抵制和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还反对送孩子上学,教导信教群众有病不进医院,不吃药不打针,甚至不吃国家和政府的返销救济粮等,严重地践踏国家的法律法规,妨碍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贯彻和落实;一些非法宗教组织自封或互封传教人,私设聚会点,乱建宗教活动场所,使一些民族地区信教的少数民族与不信该教的少数民族为建盖寺庙、教堂等而发生土地冲突纠纷,严重地破坏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等等,诸如此类,不一而足。[6]
原文出处:http://www.fjnet.com/fjlw/201107/t20110718_1828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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