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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遏制非法宗教活动浅议——李晓霞
宗教活动是宗教信徒为表达自己的宗教信仰、宗教感情,独自或集体进行的一种较为固定或有规律的仪式或习俗行为。宗教信仰是个人的私事,但宗教活动却是广大信教群众参与的具有公共性的社会活动,须有社会规范、政府管理。1991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提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2001年,江泽民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首次完整地提出“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被视为我国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也是宗教事务管理的原则之一。
长期以来,非法宗教活动在法律规定或实际操作中界定难、处置难,最主要表现为宗教活动与民族风俗习惯的区别难。对宗教活动的管理行为,不仅关系到信教群众,而且极大影响着民族关系与社会稳定。
“合法”与“非法”之辨
“合法”的宗教活动,也即所谓“正常”的宗教活动,一般指在合法的场所、按规定的程序、由合适的人员主持的宗教活动,具体表述为:在依法登记的宗教场所内,按照各宗教的教义、教规及传统宗教习惯,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的宗教活动。例如,信教群众按照宗教习惯,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及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宗教活动,如念经、讲经、礼拜、封斋、祈祷、烧香、拜佛、弥撒、过宗教节日等,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这里所说的法律,包括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等。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涵义,就是宗教必须遵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非法”宗教活动,即指在活动场所、
但长期以来,对于政府管理者、政策实施者来说,宗教活动的非法与合法问题均为热点、焦点话题。综合来看,界定非法宗教活动的焦点、难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打着宗教旗号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否属于非法宗教活动;二是如何区分宗教活动与民族传统习惯。
非法宗教活动,可分为非法活动方式、非法传播方式、非法活动场所、非法活动主持者以及非法行为等。非法宗教活动在法律规定或实际操作中界定难、处置难,笔者以为最主要表现为宗教活动与民族风俗习惯的区别难。这种区别难,是因为许多有着宗教意蕴、宗教理念、宗教行为的礼俗活动在千百年中凝固为民族的风俗习惯,包括婚丧嫁娶之礼、衣食住行之仪、节庆礼俗、社交礼俗等等。礼仪风俗中的宗教活动,也曾被称为“宗教风俗习惯”,若视其为风俗,则只是仪式中的一个过程和形式;若视其为宗教,就成为信仰的表现和内容。视为风俗,承认的是其历史性和民族性;视为宗教,认定的是其现实性和有限性,即只有信教的人才能有的行为。宗教的社会影响力,民俗中的宗教权威,实际上体现的是宗教的政治性,表现的是宗教的政治权力。
宗教中的民族性或民族中的宗教性,在许多民族或宗教中都存在,这也是民族发展历史或宗教演变历史的产物。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习俗,无论其是否具有宗教意义,也在发生变化,这种变化顺应社会不断进步的理念和需要,得到了多数群众的欢迎。
民族和宗教相互渗透的现象一直存在,希望将宗教活动局限于信教群体的努力也早已有之。近些年来,将民族风俗和宗教活动进一步剥离开来,把宗教事务管理活动深入到社会礼俗活动中,成为遏制非法宗教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这有着复杂的政治与社会的背景,其中最直接的原因是,宗教极端势力和民族分裂势力的活动使民族中的宗教因素被放大、变形为影响社会团结、政治稳定的因素。具体来看,近些年,从国外传播进来的宗教极端思想大量通过民众的各类日常生活行为、风俗礼仪活动进行渗透,所影响的不仅是虔诚的信教者,还包括不参加或很少参加宗教活动的一般人群。其表现,一是在礼仪活动中直接加入宗教极端思想和民族分裂思想的宣传,传播反政府主张和分裂言论;二是通过改变礼俗活动中宗教活动方式(有的并非宗教仪式,如婚礼时没有歌舞、陪葬亡人时不能哭),区别于传统礼俗活动,区别于传统派宗教人士组织的活动,从而分化、分解过去基本统一的传统礼俗,由此形成接受新仪式的人群,而这类人群往往在接受仪式过程中也接受了其传播的理念,不认可传统仪式,不认可得到政府承认(合法)的传统派宗教人士(通常也称为爱国宗教人士),有的甚至也不承认政府的合法性(宗教极端思想中一个重要内容是对世俗政权的否定);三是以风俗礼仪中的宗教活动形式为工具,向不参加宗教活动的人(包括党员干部)施加社会压力,使其在本族社会中孤立,强迫其信教;四是宗教在风俗礼仪中的渗透,使初浅的经文知识和宗教礼仪成为普通民众(包括不信教者)参与社会礼俗活动的条件之一,如很多父母希望儿女能在自己离世后按礼仪要求为自己念经祈祷,而在宗教极端思想影响下不断趋于浓厚的宗教氛围使这种礼仪需求更成为必须。
因此,宗教极端思想通过民俗活动的渗透,表面上是民俗活动的宗教性上升,实质是宗教极端思想的影响力扩大。政府要关注民俗活动中的宗教行为,将其纳入宗教事务管理范围,就有将宗教活动与民族风俗习惯进一步剥离的必要。
由于宗教因素在民族社会生活中的全面渗透,对其进行有意识地剥离不仅难而且痛,不论是希望在民俗活动中规范宗教活动行为,还是想禁止新礼仪活动的建构或传播,某些管理行为伤及的往往不仅是信教群众的宗教情感,还有其他将礼俗活动视为本族历史文化传承、视为本族风俗习惯的不信教人员的民族感情。同时,强制性的管理细化到所有的民俗礼仪活动中,无疑对礼俗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起到了抑制作用,但其中的负面影响也客观存在:一是增加了管理人员的工作量;二是普通群众易产生不被信任感和不受尊重感,如果受到有意识地挑动,就可能出现抵触政府管理的心理甚至行为;三是承担此类工作的基层管理者,言行若出现急躁、粗暴或轻慢,都可能激起群众更多的不满;四是一些同为乡亲的基层管理人员碍于亲友、熟人关系及本族社会压力,使监督变成形式,不能真正发挥作用。
实际上,对于民族习惯与宗教活动之辨,并非是政府管理部门多此一举,因为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利用民族和宗教相互重叠的因素,扩大宗教在民俗中的影响,强调民俗中的宗教意义,试图打着宗教的幌子重新规范信教民众的社会生活行为。
在“合法”与“非法”的界定和处置活动中,对于其合法性、合理性认识,尤其是公众的认可度是其有效性的关键。对宗教活动的管理行为,不仅关系到信教群众,而且极大影响着民族关系与社会稳定,同时也成为国家民族宗教政策落实与否的重要评价因素。
宗教事务管理之“度”
社会控制的度,是指社会规范对社会行为限制的程度。控制力度越大,社会活动空间越小;控制刚度越大,越轨行为越可能受到制裁,制裁也越严厉;控制网络致密度越大,控制的社会行为越多。适度的社会控制可以既发挥社会控制维系社会秩序的基本功能,又充分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宗教事务管理也是一种社会管理,也必须适度而行。有研究者指出,压制宗教反而有利于宗教的增长,“与压制相伴而生的牺牲、污名和稀缺效应有助于降低宗教教义所蕴含的不确定性,从而使宗教变得更可信、更真实,吸引更多的追随者”,压制还会促使宗教进行制度上的创新。
同时,过度使用行政干预、进行强力控制,对于非法宗教活动增多、对普通信教群众接受和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可能性增大,甚至有助推作用。主要表现为这样几点:
一是信教群众的基本宗教需求通过合法途径不能或不易得到满足,就可能采用非法的方式去实现。
二是在强力控制下的一些措施或不当处置行为,易引发信教群众,甚至是不信教的同族干部民众的不满情绪,同时也易被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放大为“消灭宗教”而引发更深的抵触心理。
三是合法活动空间缩小也使一些与政府合作的爱国宗教人士在吸引信众的努力上受限,客观上使未取得合法资格的宗教人员获得更多的民间社会承认。
也有研究者指出,过度宗教管制只能导致宗教市场的复杂化,即出现3个宗教市场:合法的红市、非法的黑市以及既不合法也不非法或既合法又非法的灰市(包括合法宗教组织和人员的非法活动,不以宗教的名义提供的宗教产品和消费等)。政府过度限制宗教组织的数量和活动,黑市必然出现;若红市受限制、黑市受镇压,灰市必然出现;宗教管制越严,灰市越大。而宗教灰色市场越大,新兴宗教就越有可能兴盛,从而带来社会的不稳定。灰色市场的存在及运作机制,显示宗教管制效果的局限并不以人们的主观努力为转移。显然,灰市为正常管理涉足不到的区域,其存在和发展借助于红市受限、黑市被压。而宗教产品的消费者对宗教市场的需求仍客观存在,在合法市场满足不了的情况下,灰市自然产生。由此,从政府方来说,“灰”、“黑”难辨,使黑市范围扩大,打击面和打击难度增大;在民间或信教者中,“红”、“灰”不辨,普遍有弥补红市不足的灰市理念,认为合理不合法的活动有存在需要,甚至许多人不认同官方对非法宗教活动的界定,认为其中部分是传统信仰活动的延续,并无危害社会。政策规范的“非法”活动和信教者认可的“合法”行为存在着部分重叠,由此产生的张力因极端宗教势力的活动而扩大、增强,并因民族风俗和宗教活动相交织受到信教者与民族所有人群的关注。普通群众信仰活动中的政治性、民族性日益突出使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愈益复杂。
几十年来,在复杂的国际、国内社会政治环境中,各级政府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在不断创新管理方式以适应变化的形势。笔者以为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注意管理方法的适度性。在积极应对国内外宗教极端势力的渗透及现实威胁时,需把握非法宗教活动问题主要还是人民内部矛盾,及时沟通协商、加强调解引导是解决问题的基本方式,避免打击面扩大,防范过度管理可能造成的来自普通群众心理抵触的风险。二是承认管理成效的有限性。社会管理工作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寄希望于通过管理,甚至高压的管理消除所有问题是不可能的。而且基于被管理者认可基础上的管理才可能是有效的,缺少认可的管理往往会变为管理者的一厢情愿,使管理行为不能有效落实,甚至反而伤及管理者的可信度和权威性。三是坚持管理理念的底线原则。在文化多元的社会,希冀人们思想观念、意识形态完全同形同声是不现实的,应在认同国家统一、认可政府合法、尊重法律规范的底线之上,对不同文化形态和信仰活动更多的包容,使政府拥有更大的凝聚力和认同感。
我国实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保护公民在
(作者系新疆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原文出处:http://www.fjnet.com/fjlw/201307/t20130723_2111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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