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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明生法师:关于解决宗教活动场所土地确权的建议
佛教在线北京讯 2017年3月3日至3月16日,全国两会于北京隆重召开。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广东省佛教协会会长、广州光孝寺方丈明生法师出席两会,代表佛教界向两会提出了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土地确权的建议。
我国对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土地确权的政策法律尚显欠缺,从而导致宗教团体及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宗教财产纠纷频频发生,寺庙宫观“被承包”、“被上市”的事件屡屡出现,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损害了宗教界的权益与形象。
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来源三方面。
一是宗教财产所有权缺乏基本法上的明确规定和保护。《民法通则》和《物权法》没有对宗教财产所有权主体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很多宗教活动场所没有房产证、土地证等相关证件,变成没有任何法律保障的“非法”场所,很容易产生矛盾纠纷。
二是宗教财产权归属主体不一。由于历史原因,宗教财产所有权是多元化模式,基督天主教会房产为教会所有、佛道教寺观为社会所有、伊斯兰教的清真寺为集体所有。这种宗教财产权归属主体的多元性,与法律普遍适应的原则相违背,使得宗教财产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特别城市建设规划需要对这些场所进行拆迁、重新安置时,就会出现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三是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目前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法人资格,这影响着宗教房产所有与土地使用的确权,势必使一些不良分子有机可乘,借教敛财,占用宗教财产。宗教场所因没有土地确权就没有土地证,一切报建手续无法办理,对场所的建筑、维护之安全,没有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后果极为严重。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宗教工作“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这是我们党首次阐明了宗教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妥善解决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土地确权问题,是依法管理宗教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确保宗教界的稳定和谐的重要举措。为此建议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来解决宗教活动场所土地确权问题。
建议:
一是严格审批。1996年,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宗教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制止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的意见〉的通知》,要求“严格控制新建寺观和露天佛像,以此扭转以旅游支柱产业发展为契机的“建寺造庙”不良风气,宗教商业化的不良倾向。为此建议,宗教工作部门在批准设立新的宗教活动场所时,要合理规范和布局宗教活动场所,将宗教活动场所纳入城乡规划,要符合信教群众所需,严格审批程序。
二是推进确认手续。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宗教用地属于特殊用地的二级类,具体是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划入宗教用地的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为此建议,宗教工作部门应联动有关部门,逐步推进宗教活动场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帮助新建宗教活动场所的用地申请,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三是可分类解决。《浙江出台政策解决宗教活动场所用地遗留问题》指明,宗教活动场所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由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意见,设区市、县(市、区)相关机构依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给予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但已实际使用建设
用地行为发生在2010年1月1日之后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办理。
为此建议,各省可参照此做法分别出台相关细则,认真落实宗教活动场所土地确权问题。
原文出处:http://www.fjnet.com/bty1/gdnr/201703/t20170316_2439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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