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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学佛行仪—学佛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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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10 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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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学佛行仪—学佛基础

学佛行仪- 学佛行仪-学佛基础

昔莲池大师于律藏中集诸要义。着威仪门二十四章。以便学者易于记忆。简而易持。久之相习成性。则于戒律。必无瑕疵矣!无如今世沙门。弊习尤多。有非斯篇所能尽及者。又近时一班新进居士。发心虽猛。而于行仪。多未合法。夫学佛乃超凡入圣之事业。有一分恭敬。即有一分道德。若行仪未审。而能自修有得。深入佛道者。盖未之见。

是以不揣固陋。择其日用所必需者。重述二十四章。曰学佛行仪。凡比丘、沙弥、居士及女尼等。皆可习而行之。惟其中有可共习者。有不可共习者。兹恐文繁故未类别。但于每章首句点出之。望诸同志。各自分别习行可也。

【敬佛第一】

凡沙门、居士。女尼亦在内。以下例此。见佛像时。无论塑像画像。皆应整衣礼拜。最少亦须问讯即作揖或合掌。若在佛殿经堂见佛像。则必须礼拜。拜时当默念偈云:「天上天下无如佛。十方世界亦无比。世间所有我尽见。一切无有如佛者。唵;

凡入佛殿经堂。不得携带器物。除佛经像及供佛物。入内不得东西顾视。必于礼拜后。始可抬头瞻仰。默念偈云:「若得见佛。当愿众生。得无碍眼。见一切佛。」又须默赞云:「法王无上尊。三界无伦匹。天人之导师。四生之慈父。我今暂皈依。能灭三祇业。称扬若赞叹。亿劫莫能尽。」

凡在殿堂经行。必右绕。不得左旋左右以殿为主。。三匝或七匝。皆须平视直行念佛。不得谈世谛语言。即言佛法。亦勿高声。不得笑。不得坐。不得涕唾。不得倚壁靠桌。若咳嗽。须以袖掩口。凡礼拜。必须从容。五体投地。精勤作观。不得急落急起。教列七种礼。不可不知。七种者:一、我慢礼。谓依位次。无恭敬心。心驰外境。五体不具。如捣碓然。二、唱和礼。谓心无静想。见人则身轻急礼。人去则身惰心疲。盖心散而口和也。三、身心恭敬礼。谓闻唱佛名。便念佛想。身心恭敬。精无厌怠。四、发智清净礼。谓达佛境界。随心现量。礼一佛。则礼一切佛。礼一拜。则礼法界。盖诸佛法身融通故。五、遍入法界礼。谓自观身心等法。从本以来。不离法界。佛我平等。今礼一佛。即礼法界诸佛。六、正观礼。谓礼自佛。不缘想他佛。以一切众生。各有平等佛性故。七、实相平等礼。谓上六种。有礼有观。自他两异。惟此一礼。无自他分别。凡圣一如。体用不二。故文殊菩萨云:能礼所礼性空寂云云。此七种前三名事礼。后四名理礼。学者常依后五种。不依前二。凡拜佛、拜塔、拜经、拜大沙门。皆须如此。下不重宣。

若于各处。遇见有佛像、佛经、或一佛字。在不洁净处。急宜两手捧持。安于净处。若见他人对佛经像有不恭敬者。宜于二人共坐时。细细以正义劝之。凡佛像。不得安于卧室内;若安卧室内。则须常坐不卧。纵卧亦不得久卧。更不得并置溺(ㄋㄧㄠˋ)器于卧室内。盖像在即如佛在也。安得不敬。

常见世人。于佛经义。则极其深慕赞叹。而于经像。则多视若寻常。以为佛法不在经像。殊不知敬佛经像。原为成就自己品行、德行。若于经像不敬。则其佛法妙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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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奚从来哉!?是故无论何人。皆应敬佛经像也。沙门中之不敬经像者。俟下文居庵章中再及。

【敬法第二】

凡沙门、居士。读佛经律。必焚香正坐。如见佛然。不得依靠。不得污手持经像。欲读经。必先静坐少时。默念偈云:「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念完。方合掌舒经。读经必字字理会义解。与心相应。不得草草涉躐。

凡读经。须着方袍或长褂。桌上除经与香炉灯光外。不得置诸茶果杂物。即笔砚亦须另处置之。经上有尘。须用净纸扫之。不得口吹。读毕或休息。必将经籍关合端正。读至何处。须用黄纸为条。夹入经内。露少许于头。不得屈折经角。不得狼籍。读至中间。若生杂念。亦必将经关合。念去再舒。

若客来。或上座、同学来。俱应将经关合。然后言谈。有经在案。不得谈世谛语言。不得笑。不得高声。不得涕唾。若咳嗽。须以袖掩口。若读经稍有心印。俟读毕后。另以纸笔记之。不得记于头上。若书写经律。须端楷正字。笔迹鲜洁。不得随意草书。又不得前后参差脱讹。

凡诸经籍。应如法供奉。梵网经云:「若佛子。常以七宝。无价香华。一切杂宝为箱囊。盛佛经卷。若不如法供养者。犯轻垢罪。」若经籍损坏。宜速修补。令恒常如新。

凡持经像。皆当两手捧之平胸。不得只手携行。己持经像。不得向人作礼。并不得只手作揖及合掌。但两手捧经。齐眉一举足矣!凡敬法。不仅敬经一门。即衣钵锡杖等亦同然。而无形无相之法尤多。兹不具列。

常见应赴缁流之经忏。多属伪撰。纵有一二正经。亦烂碎污秽不堪。又近时诸新学家。见佛经渊博。亦间常取而观览。览经时。非仰卧倚靠。则卷之若筒。斯之现象。俱非学佛者之所宜。更不应称居士、沙门也。望诸同志极力劝之。免遭恶报。应赴缁流:指应赴经忏之僧侣。「流」。徒辈。

【敬僧第三】

凡沙门、居士。见诸长老、法师、诸大德时。须端身齐足正立。不得坐而不起。除诵经时、病时、剃发时。及作羁身事务时。背后不得说长老、法师、诸大德过。不得单称名字。当称某某长老、某老和尚、某老法师、某某大师。若面晤时。更不得提出名字。但可单称长老二字。或法师、或和尚。自则通称学人。羁:牵制。约束。羁身:身忙而无暇。

凡往来书信亦然。不得称「晚」及余、愚等。尊长老法师。当称座下、杖下。不得称方丈。若对尼侣。当称大士、莲下、莲前等。见寻常缁侣。当称某师。不得直呼名字。若问尊号。当云菩萨尊上下。不得云法名。盖问法名者。系上座问后学也。而自己则称后学。不得称不慧、不才、不佞等。

凡沙弥、居士。文中称比丘、沙弥、居士处。即含有比丘尼、沙弥尼、女居士之意在内。以省文故。向下例此。不得盗听大沙门说戒。文中单称大沙门处。即含有长老法师之意在内。以下例此。亦不得盗听比丘诵戒经。

凡入僧室。无论何室。不得卤莽闯入。须预先于门上弹指三下。内应则入。不应则去。入内。先向佛像前问讯。次向大德看经桌前。对桌问讯。盖即是向大德问讯也。

凡见诸大德、长老、法师时。当如见佛。仪如前后说。即见寻常缁侣。亦须如见菩萨然。不得藐视。纵非好僧。亦应恭敬。以有沙门形相也。且其迹示。亦非肉眼所能尽窥。故常不轻菩萨见一切人。皆云:「汝等皆当作佛。吾不轻汝等。」即可知矣。居士见沙弥、比丘时。须起立。沙弥见比丘时。须起立。女尼见大僧时。须起立。而居士见比丘尼时。亦须起立。若见同等。端坐亦可。

凡拜诸大德。惟于坐时、立时可拜。若大德正在坐禅、经行、饭食、剃、浴、息眠等时。则不得拜。若闭户。须入户拜。不得户外拜。凡问佛法。当整衣礼拜。最少亦须问讯。合掌正立。若命坐

你对佛学常识了解多少

。则坐。澄心谛听。思惟深入。大德之语未了。不得急语急问。凡僧尼有过。由大沙门于自恣时举之。居士不得举沙门过。背后言亦然。自恣:即指自恣日之谓也。亦即是结夏安居之竟日也。

凡途中遇诸大德。宜预先侧立。俟大德过再行。不得彼此互进。凡同行。当让大德前行。并代大德携物。凡坐位。当让大德上坐。坐席亦然。凡见诸大德。不得叉腰。不得摇臂摇身。不得蹲坐。不得跳行。不得走行。除急务。不得缠颈覆头。除病。不得左右顾视。不得高处立。不得戏笑。余如律中所明。文繁不录。走行:急走。

【居庵第四】

凡沙门居庵。于内外各处。宜洒扫洁。不得狼籍杂物。早晚钟鼓宜分明。不得迟误。庵前径路须开辟。不得荒芜。二时饭食须清洁。不得丰秽。佛殿经堂须时常抹扫清洁。除法器香灯外。不得安置杂物。供佛花果、净水、饭食等。不得先以鼻嗅。非时。不得乱鸣钟鼓、犍槌。佛龛佛灯皆须帐以玻璃。免受尘垢伤蛾。并时常抹洁令清心目。佛像金身宜恒如新塑。不得污垢难堪。

常见近俗小庵之僧侣。于自身则庄严不已。于佛像则斑剥难堪。佛殿尘高尺寸。挂像俗云功德随处搁置。狼籍不堪见闻。斯之现象。即袈裟下失却人身者之所为。望诸来哲。各宜勉旃。

晓夕应恒常念诵。不得间歇。佛前香灯须鲜明。不得间断。款待宾客须有礼。不得憍谄。训徒有时。不得怒骂。不得畜养鸡鸭猪猫。不得藏刀槍、铳炮、钩网等一切害物伤慈之具。不得寄住女流尼庵反是。不得逢人募化。不得作应赴法事。若真善信家。万不得已则往。否则。除自来庵中。然亦不得以为常业。憍谄:骄慢。谄:同「慆」。

凡雇工匠。须预先于定工日说明吃素。戒杀念佛。无荤酒。乃至不得歌唱笑骂等事。当多给工赀。以代各项。庵外不得植桃李果树。免招口舌。

不得食五辛。不得种五辛。不得邪命自活。梵网经云:「若佛子。以恶心故。为利养贩卖男女色。自手作食。自磨自舂。占相男女。解梦古凶。是男是女。咒术工巧。调鹰方法。和合百种毒药、千种毒药、蛇毒、生金银毒、蛊毒。都无慈悯心。无孝顺心。若故作者。犯轻垢罪。」五辛:五种有辛味之蔬菜也。即大蒜、茖葱、慈葱、兰葱、兴渠是也。此五种辛、熟食发淫、生啖增恚。又曰「五荤」。

庵中除警策语联外。不得多挂字画。凡有诸庄严具。当供之于佛殿经堂。然亦不得过于华丽。要之既名曰庵。当以清洁朴素为主。又不得广蓄钱谷、衣服、珍重宝物。免人希望。有则宜于荒年施诸贫乏。不得恒以钱谷借贷。生富庵名誉。不得以银钱、荤酒。结交地绅。及诸无赖。不得与教读文人。酬答诗文。不得与邻近贫乏。生诸嫌舌。若逢饥岁。或严冬及哀丧等事。当随力周济之。

不得与民家结拜父母兄弟姊妹。不得彼此互送盒礼。与民家往还。送他庵亦然。除供养长老。不得送花果与民家。不得与民家贺庆。除丧吊而庵中亦不得时有庆事。

若佛菩萨圣诞。当聚众演说佛法。送佛书。不得收幼稚徒眷。无极大事。不得托人向豪贵家化缘。及求诵经忏等。不得停学塾。不得停闲人、歹人。除养病者。其养病者。须时与说佛法因缘。不得琴棋歌唱。

不得谈政事、战事、讼事、民间是非。及一切世谛等事。无事当聚徒众、同参、工人等。谈佛法因果。不得受寄女流衣物尼庵反此。不得放火焚烧山林等处。梵网经云:「若佛子!以恶心故。放大火烧山林旷野。四月乃至九月放火。若烧他人家屋宅、城邑、僧坊、田木。及鬼神官物、一切有生物。不得故烧。若故烧者。犯轻垢罪。」

上章虽仅指沙门言。然将来居士。亦必有居庵者。当例此施行。

【事师第五】

凡沙门事师。当悉照威仪门第二、第三两章习之。此不重述。居士事师。此际实行者似寡。且暂不空言。盖事师即侍奉师长也。即有一二皈依信徒奉侍长老。亦可照『威仪门事师章』习行。故不必重述。寡:少。稀少。

【事亲第六】

凡沙门、居士事亲。不专在晨昏定省、温暖饱食。而在令其脱离轮回苦海。故与儒礼多有不同。

学佛者见父母。须端身正立或正坐。不得倚靠。并默念偈云:「孝事父母。当愿众生。善事于佛。护养一切。」宜时以佛法因缘奉告。并托相熟善友以佛法劝。令种善根。若素无信仰。则遇有机缘方告。如病痛、灾难、哀恸等。

若父母需荤酒。则宜哀跪告曰:「儿持佛戒。荤伤生物。酒昏心性。不得自食饮。不得与人食饮。惟愿我亲。全儿戒行。并全我亲德行。又全众生物命云云。」如此哀求。未必定要办也。凡寿诞喜庆。必须以正理说明。依佛法行为。免伤生物。

若寿命将终。宜预先早早以净土乐境现象闻之。若命终时。宜预先通告家人。勿生悲哀。丧礼悉依下文举行。纵难尽尔。亦须不伤生物为要。凡见叔伯尊长。亦宜端正。并晓以佛法因缘。

【居家第七】

居士居家。虽不能尽行佛事。然亦当不造新殃为要。常默念偈云:「菩萨居家。当愿众生。知家性空。免其逼迫。」若教妻子。初宜恒谈因果。次以佛法广大谕之。次以净土乐境示之。恒默念偈云:「妻子集会。当愿众生。怨亲平等。永离贪瞋。」若妻子稍信。则以五戒戒之。家中儿女最易教化。宜以浅近佛书与读。并时常解说。令其深入八识田中。又当于净处或楼上设一经堂。庄严清洁。以便早晚拜诵。而儿女及邻人亲眷见之。亦发善信。每上楼时须默念偈云:「上升楼阁。当愿众生。升正法楼。彻见一切。」

凡雇工人。宜预先于定工日。说明念佛戒杀戒酒。又不得淫词歌唱等。而居士自身。则时常威仪皎洁端正。不怒不骂。不饮酒。不失言。不儿戏。不琴棋博弈。不亲女色。遇眷属不法。亦不得时常怒骂。须教诫有时。

凡诸庆事。则须以其钱财布施贫乏。于布施时。默念偈云:「若有布施。当愿众生。一切能舍。心无爱着。」即请人或自己演说浅近佛法及因果等事。

嫁女不必厚奁。可以钱财付之婆家。预先说明。或立据约。曰:「此项财产。每岁息金。以若干归女用。以若干由女印送佛经。或行慈善等事。」娶媳亦不得厚索嫁奁。喜期至。则聚会亲邻。席以素餐。讲说佛法。施贫送书。奁:音ㄌㄧㄢˊ:古代盛放梳妆用品的器具。

若家富有余。则自当俭用如常人。余者以之作慈善公益。宣扬佛法。庄严佛寺。若甚富。则以其财产付之善友。公共建居士丛林。精舍学院等。及作永远赈荒恤孤养老。修桥补路。宣扬佛法事。

按济众一项。务宜斟酌。切勿致人怠惰。昔敝乡有一富室。私捐巨产入祠。令房族人等。每岁得谷若干。厥后其族人尽待其谷度日。不作事业。又憍慢异常。久之皆无术谋生。如是盗贼百出。今则无法可救。古所谓以仁术得不仁之果者。即此类是矣。故布施一项。切须量其受施者不造恶业为要。否则不如以之尽弘佛法。感化人心。致世界清平。则其功德尤为巨矣。祠:家祠。家族祭祀祖先的庙堂。

家中不得蓄刀槍、铳炮、钩网等一切害物伤慈之器具。凡与亲戚彼此送礼。当预先说明。改荤腥为布帛或他物。

【待客第八】

凡沙门、居士待宾客。除最初问答来意外。厥后当概以佛法因缘及善恶因果等语客。免谈政事、战事、讼事及世间一切无益杂话。并恒于堂中贴一告白。曰:「吾家学佛。不谈世事。不用荤酒。不敢歌唱。不伤生物。不用卜筮。不问相命。不奉邪教。恐慢宾客。特此预告。」凡待客饭菜。须用素餐。不得杀鸡宰鱼。万不得已。如父母、兄弟。尚未深信佛法之类。买市中不见杀、不闻杀、不疑为己杀之肉陪之。此专指居士言。若沙门则此亦不能开。待客如此。待工匠亦然。多与工资可也。

凡陪客游观。宜先至经堂观佛经像。次至林园堂阁等处观之。此外。恒于各处张贴经中之觉世语句。而堂中之屏联亦须用经中之觉世语。客若有所需。或请觅事求情等。当乘机告曰:「君能念佛戒杀。行佛法否?」能则与为。不能则否。凡施贫乏亦然。凡言谈。不得自赞毁他。不得两舌。起人是非。不得陪客琴棋歌唱及博弈等事。客去时。则以经书念佛珠等赠之。觅事:寻找职业、工作。

若见长老、法师、诸大德来。当礼拜迎接

佛学礼仪基本常识

。更命子女徒眷等。一一礼迎。去时亦当礼拜送之。梵网经云:「若佛子!见大乘法师、大乘同学、同见同行。来入僧坊、舍宅、城邑。若百里千里来者。即起迎来送去。礼拜供养。日日三时供养。日食三两金。百味饮食、床座、医药。供事法师。一切所需。尽给与之。常请法师三时说法。日日三时礼拜。不生瞋心、患恼之心。为法灭身。请法不懈。若不尔者。犯轻垢罪。」

【读书第九】

凡沙门、居士读书。宜分别邪正偏圆。凡世之命书相书、兵书、卜筮书、舆地书、仙道书、天文书、图谶书。乃至外道济公降乩、炉火炼丹、黄白、神奇鬼怪、符水、西游封神、伪传才子。及近时各类小说等书。皆不得阅。虽佛经亦须辨其真伪。即属正经。亦不得先取应赴道场经忏习学。

若智力有余。为欲知内外教深浅者。则可翻阅中西宗教、子史、哲学等书。然亦但可涉躐。不得生习学想。若佛经早已洞彻。发心广度众生。欲逗众生机缘。非明了彼书不可者。斯亦稍可涉躐群书。然判断是非曲直。则须以佛经为标准。其未成年之幼童。不能不知国民之普通学者。不在此例。

【为官第十】

居士为官。不得为国使会合战事。梵网经云:「若佛子!不得为利养恶心故。通国使命。军阵合会。兴师相伐。杀无量众生。而菩萨尚不得入军中往来。况故作国贼!若故作者。犯轻垢罪。」

又不得非法制限。如梵网经云:「若佛子!皆已信心受佛戒者。若国王、太子、百官、四部弟子。自恃高贵。破灭佛法戒律。明作制法。制我四部弟子。不听出家行道。亦复不听造立形像、佛塔、经律。立统官制众。使安籍记僧。菩萨比丘地立。白衣高坐。广行非法。如兵奴事主。而菩萨正应受一切人供养。而反为官走使。非法非律。若国王、百官好心受佛戒者。莫作是破三宝之罪。若故作破法者。犯轻垢罪。」

夫居士为官。既有势位。自当广行法化。可布告曰:「某某学佛。不食荤酒。不赴酒筵。不受私贿。不抑是非。不妄赏罚。凡尔军民。悉应备知。」于办案时。俟彼此对讯曲直后。即以佛法前因后果为之开导。并劝示今后宜知果报。依佛法国法作安善良民。凡见客时。除问答来意外。悉以佛法语客。署中人员。当于每星期晚间。以佛法因缘开导。各员无不奉行。并能免其诡诈。凡军官对于兵卒。亦须如此。一则令心志纯一。一则免扰国民。凡上级官对下级官。更好于受职之先。询其能依佛法行否。能则与职。否则不授。凡出巡。或出外办案。见其有可教者。即以佛法教之。对于绅商。除示国家社会正务外。悉与之谈佛法并赠佛书。彼无不奉行。

凡在任时。宜劝地方多办慈善公益。卸任时到。宜预先撰一学佛文。散布地方。若辞行然。任中正俸除应用外。当以之印送佛书。盖人生在世。祇要能行己之志愿。不必以财产授之子孙。子孙有能。自必能谋正业。否则。授以财产。反遗害子孙。试观世之因受先人遗业。而怠惰废业。败家亡身者。可胜数哉?

或谓学佛者为官。若遇有应处死刑之罪犯。又奚如哉?答曰:「遇应处死刑者。若稍有可援之处。改处无期徒刑可也。万无可援之处。虽处死刑亦不伤慈。盖除一恶可全百善。并可以警一切。」但于临刑之先。必须对彼讲说因果、佛法及净土等事。昔佛于过去世中。遇一恶人。捆绑百善将杀。佛见不忍。乃自愿舍身还报。即将恶人杀之。救全百善。斯实一大慈也。何可以妇人女子之慈。拟佛法哉!更好处以徒刑。而自则时临监狱。讲演佛法。痛哭悲泣。恳切至极。如近年浙江各监狱之宣讲佛法然。斯则众犯无不受其化矣!

【经商第十一】

居士经商。既无大劳。又极自由。正好依佛法行事。但不得卖假货。不得二价值。不得二斗秤。不得瞒关税。不得欺老小。不得营屠业。不得营酒业。不得营戏妓业。不得营鸡鱼等生物业。不得贩卖男女奴仆。不得贩卖刀网等伤生之具。

凡请帮工。须预先说明依佛行为。否则不雇。凡教商徒。恒以佛法开导。可藉免偷瞒欺哄。凡诸货物。当记一显明号码。不得折扣。客如不受。任其去不得生忿恨。货到无本。不得生贪图。货坏廉售。须明示。不得遮蔽。不放账不负债。心地自然清净。不蔽伪。不欺哄。性天亦极明显。果能如此。虽经商亦不为贪。

【务农第十二】

居士务农。不劳心思。正好依佛而行。惟当细心锄挖。不得伤虫蚁。若偶有误伤。当即念佛念往生咒。助其往生。回家后。当于晚间向佛前忏悔。免其再误。

凡下种时。应念偈云:

「种无情物。当愿众生。种诸善根。萌菩提芽。」

凡芟草时。应念偈云:

「芟诸乱草。当愿众生。除诸烦恼。证净法身。」芟:音ㄕㄢ。剪除杂草。

凡锄草时。应念偈云:

「吾今锄草除恶业。一切众生自回护。若于锄下丧其形。愿汝即时生净土。唵‧逸帝律尼。莎诃。三遍」

凡收获时。应念偈云:

「收此稻粱。当愿众生。福慧两足。受净法乐。」

若逢干旱。宜于家中诵《请雨经》或《华严经》。若植森林。载诸荆棘。应念偈云:

「植此森林。当愿众生。除瞋恚心。长菩提树。」

凡催耕牛。不得打骂。应教云发菩提心。家有子侄。应常教诫。不得打鱼捞虾。自亦不得游猎。不得放火焚烧山林同前。

【司工第十三】

居士司工。工赀既定。无他希望。正好依佛行持。惟身手皆宜勤作。心地恒应光明。凡念佛持咒。参禅作观。于劳动中正好用功。盖身手已成习惯。如缝织等。虽不注意于事。亦不失手伤物。惟有一种须用意者如配药、裁割等。则不能如是。斯可于晓夕行之。观夫世之易于专心者。莫过于司工人。盖无多深虑也。司工:职掌工作。晓夕:早晚。

凡聚众工作时。如采茶、采菱、卷棉等。皆可于中言谈佛法及念佛等。若工司甚群。最好结社念佛。联络感情。久之。主人见其忠良。亦心因之而受感化。余在杭州。见杭之妇女同堂工作。皆同声念佛。闻之敬佩不已。常见他乡风俗。往往以淫词歌唱为乐。殊非仁俗。望各处同仁。在在提倡。如杭之所行。则虽恶乡。亦必化为仁里矣!工司甚群:此指工人很多。

【作务第十四】

凡沙门、居士作务。不得众劳我逸。不得人难我易。不得人多我少。不得人前我后。故意延挨。不得人重我轻。除力不及。不得迟早失时。不得糊垢污秽。

凡物当珍重。不得随意弃掷。凡洗菜。当三易水。凡汲水。须先净手。凡用水。须谛视有虫无虫。以密罗滤过方用。若严冬。不得早滤水。须待日出。凡烧灶。不得燃腐薪。凡作食。不得带爪甲垢。

凡弃恶水。不得高手当道扬泼。当离地四五寸。徐徐弃之。凡扫地。不得迎风扫。不得聚灰土置门扇后。洗内衣。当拾去蚤虱方洗。夏月用水盆已。须覆。盖仰则生虫。不得热汤泼地上。一切米、面、蔬菜等。不得狼籍。须加珍惜。凡洗手及诸务。皆当默念偈云如左:

洗手偈:「以水盥掌。当愿众生。得清净手。受持佛法。唵‧主迦啰耶‧莎诃。三遍」

洗面偈:「以水洗面。当愿众生。得净法门。永无垢染。唵‧[口*蓝]‧莎诃。二十一遍」

漱口偈:「漱口连心净。吻水百花香。三业恒清净。同佛往西方。唵‧憨。唵‧罕‧莎诃。三遍」

洗脚偈:「若洗足时。当愿众生。具神足力。所行无碍。唵‧[口*蓝]‧莎诃。三遍」

嚼杨枝偈:「嚼杨枝时。当愿众生。其心调净。噬诸烦恼。唵‧阿暮伽。弥摩隶。尔[口*缚]迦啰。僧输驮你。钵头摩。俱摩啰。尔[口*缚]僧输驮耶。陀啰陀啰。素弥么犁‧莎[口*缚]诃。三遍」今人用牙粉。不若用杨枝其利益尤大。

浴佛偈:「我今灌浴诸如来。净智庄严功德聚。五浊众生令离垢。同证如来净法身。」

上各务。皆不得以汤水溅邻人。

【礼诵第十五】

凡沙门、居士念诵。须一字一字连连接继。一版同音。不得每句间歇。不得高低失中。皆须梵音。不得怪音异韵。其中法则。须预先向诸大德前久久习学。不得羞慢不问。若唱梵呗。更须精习。不得临时失仪。盖若不习学。致同诵者动念也。凡鸣法器。不得轻重失音。不得乱鸣法器。凡念诵。不得东西顾视。凡经行。不得前后远隔近挤。不得左右偏曲。不得沿路涕唾。须预先以巾安袖内。以便拭涕藏涎。凡礼拜。须齐起齐落。不得先后。凡问讯。须曲腰至半。不得过与不及。凡合掌。不得十指参差。不得中虚。须平胸高低得所。不得将指签鼻。礼诵毕。须次第鱼贯而出。不得先后。签:插入。鱼贯:前后有序。

【坐禅第十六】

凡沙门、居士坐禅。先须松去衣带袜带。肃清衣服。以软物为坐[衣*敦](ㄉㄨㄟ)。坐定。默念偈云:「正身端坐。当愿众生。坐菩提座。心无所着。唵‧[口*缚]则啰。阿尼钵罗尼。邑多耶。莎诃。三遍」然后以左足安右腿上。复以右足安左腿上名跏趺坐。或安下名半趺坐。次以右掌安左掌上。仰掌向上。以两拇指面相接。坐时腰须直竖。脊背如壁。头少俯。令领与颈触为度。唇齿相着。两目微开。观心下视。正身端坐。不得偏斜。不得移动。不得靠背。不得鼾鼻。坐定后。或数息或持咒。或念佛或作观。或习定或参话头。由各人自择。其法甚多。不在此列。

下坐时。须先开目。以手掌摩擦面门数下。次将身体略略移动。然后将足放下。起立将衣肃清。又平坐少刻。方起立而行。若与众同坐。非鸣磬。不得先开目。坐中咳嗽呵欠。皆须以袖掩口。

【受食第十七】

凡沙门、居士受食。须先合掌。作五种观想:「一、计功多少。量彼来处。二、忖己德行。全缺应供。三、防心离过。贪等为宗。四、正事良药。为疗形枯。五、为成道业。应受此食。」食时不得语言。若有客在坐。但应诺而已。食后再说明。不得笑。不得太缓太速。不得身伏桌上。不得跋足。不得蹲坐。须端身正坐。

不得以食与邻人及摘与狗。不得皱眉厌恶食。不得弹爪头层物触邻人。不得喷食触邻人。不得嚼食有声。不得使碗筷羹等有声。食中有虫蚁。宜密掩藏之。勿使邻人见。如挑牙。当以袖掩口。不得见美味生贪心恣口腹。食中有谷。去壳食之。不得食五辛。不得大抟食。不得大张口待食。不得抟食遥掷口中。不得遗落饭食。不得颊食。不得[口*翕]食。不得以舌舐食。不得手把散饭食。不得污手持食器。桌上不得碗筷狼籍。须排列齐整。不得使汤菜蔓筵。食讫。不得以指刮碗钵食。不得含食语而起行。非在斋堂随众食。须自添食。不得令人接碗。除自系尊长或老病。作客亦然。抟:以手捏食物成团状。颊食:吃饭两颊鼓起。

上但专指寻常桌上受食而言。若在丛林斋堂随众食。则当依威仪门第五章习行。此不重述。

【睡眠第十八】

凡沙门、居士睡卧。不得仰卧、覆卧、及左[月*胁]卧。当以右掌枕头。左掌搭膝。右[月*胁]而卧。名吉祥卧。又宜独榻。不得与人同榻。虽居士自己夫妇亦不应恒。临睡时。不得多用思想。想则睡不能眠。当先静坐一小时。默念如下偈文。坐疲方睡。不得脱里衣睡。不得笑语高声。宜默念如下偈文。若梦遗有偶。斯系持戒心未坚所致。故持戒念应坚也。天未晓。宜早觉。起而静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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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时。方下榻出舍。其中所历。皆须默念如下偈文。以防散乱。增长菩提。凡携溺器。不得从圣像前法堂前经过。

床座偈:若敷床座。当愿众生。开敷善法。见真实相。

寝息偈:以时寝息。当愿众生。身得安隐。心无动乱。观阿字二十一遍

早觉偈:睡眠始寤。当愿众生。一切智觉。周顾十方。

闻钟偈:闻钟声。烦恼轻。智慧长。菩提生。离地狱。出火坑。愿成佛。度众生。唵‧伽啰帝耶‧莎诃。三遍

着衣偈:若着上衣。当愿众生。获胜善根。至法彼岸。着下裙时。当愿众生。服诸善根。具足惭愧。

束带偈:整衣束带。当愿众生。检束善根。不令散失。

下榻偈:从朝寅旦直至暮。一切众生自回护。若于足下丧其形。愿汝即时生净土。唵‧逸帝律尼‧莎诃。三遍

举足偈:若举于足。当愿众生。出生死海。具众善法。唵‧地利日利‧莎诃。三遍

出舍偈:从舍出时。当愿众生。深入佛智。永出三界。

【入众第十九】

凡沙门、居士。入大众中同住同行。不得争坐位。众中有失仪者。当隐恶扬善。不得昧他人之劳。显己之功。凡睡不得在人前。起不得在人后。

凡洗面。不得多用水。擦牙吐水。须低头引水下。不得喷水溅人。不得高声鼻涕呕吐。不得于殿塔、净地、净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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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涕吐。当于僻处。手中有物。不得只手作合掌式揖人。不得多笑。若大笑及呵欠。当以袖掩口。不得急行。不得将佛灯私就己用。若燃灯。当以玻璃或纸覆罩。勿令飞虫投入。不得闻呼不应。凡呼俱宜以念佛应之。不得云[口*页]、云啊。

自身衣服。不得异彩特色。须青、灰、木兰。着长挂短衫。须双手垂下。着方袍。须两手合于胸下。不得扛腰行立。不得扣背合手行立。凡行住坐。皆不得倚靠。不得以钵挂杖头。置肩上行。不得携手在道行。须当束缚裤袜。不得放意自便。不得闲走。不得多言。不得拖鞋有声。木兰:木兰树皮所染色。赤多黑少也。

不得私取三宝常住物自用。不得谈非佛法事。不得因小事争执。若大事难忍者。须心平气和与之论辩。不依。则他行。动气发粗。非佛子矣。凡见他人礼佛。不得向彼头前经过。人看经。不得向彼案前经行。

凡听讲。宜早至。整理衣服。两手捧经。平视直进。坐必端严。不得大咳嗽。咳嗽须以衣袖掩口。闻法。须闻而思。思而修。不得专记名言。以资谈柄。不应入耳出口。若有疑问。须于讲毕后。捧经至法台上案边。向上问讯。然后方申疑问。问答毕。又问讯而下。

凡围炉。不得弹垢腻入火中。不得烘焙鞋袜。凡息灯。须问他人更用否。不用。须拨息之。不得口吹。房中有人睡。不得打物作响。及高声语笑。

凡入浴。脱衣着衣。须安详自在。须先小解。不得以汤水溅邻人。不得受人擦背。不得共人语笑。不得恣意久洗。防碍后人。浴时当恒默念偈云:「洗浴身体。当愿众生。身心无垢。内外光洁。唵‧跋折啰恼迦咤‧莎诃。三遍」

凡入厕。欲大小便当即行。莫待内逼仓卒。须换鞋。不得着净鞋入厕。入厕当三弹指。使内人知。不得促迫内人出。已上须默念偈云:「大小便时。当愿众生。弃贪瞋痴。蠲除罪法。唵‧很鲁陀耶‧莎诃。三遍」

不得持草画地。不得低头视下。不得努气作声。不得隔壁共人语。不得唾壁。出入逢人。不得作礼。宜侧身避之。不得沿路行系衣带。若小解。须撩起衣服。不得着方袍小解。小解亦须默偈便毕。当澡手。未澡手不得持物。

【看病第二十】

凡沙门、居士。见疾病人。须时看护之。梵网经云:「若佛子!见一切疾病人。常应供养。如佛无异。八福田中。看病福田。第一福田。若父母、师僧、弟子病。诸根不具。百种病苦恼。皆供养令差;而菩萨以瞋恨心不看。乃至僧坊、城邑、旷野、山林、道路中。见病不救济者。犯轻垢罪。」

看病时。须默念偈云:「见疾病人。当愿众生。知身空寂。离乖诤法。唵‧室哩多。室哩多。军咤利‧莎[口*缚]诃。三遍」念毕。以善言安慰病人。劝其多念佛。若有所需。宜竭力办与之。除不宜者。

【寂居第二十一】

凡沙门、居士。寂居寮房内。尤宜严肃。不得放逸自便。不得独食。除老病。不得吃烟酒。于衣钵行李外。不得办精致玩器。图其美观。不得制丝类衣服。不得制兽皮衣服。除极寒地。昔有高僧。周年着一辆鞋。近时亦有一衲终身者。故凡佛子。皆应淡泊。

不得置雕彩大床。室内除一榻一桌凳外。不得广置多物。不得挂字画。除警语座铭。不得赤身赤背。不得昼寝。不得修习外道功夫。不得习拳术。不得习图画。除画佛像等。不得储寄财物、珍宝等。剃发时。须默念偈云:「剃除须发。当愿众生。远离烦恼。究竟寂灭。唵‧悉殿都。漫多啰。跋陀耶‧娑婆诃。三遍」

【出外第二十二】

凡沙门、居士。无事不得外游。若因事出外。不得驰走。不得摇臂行。不得二人携手行。不得数数傍视人物行。不得谈笑行。不得男女或僧尼前后互随行。不得与醉人狂人前后互随行。不得故视女人。不得眼角傍看女人。女尼看男亦然。

凡逢尊长。须先立下傍。凡遇演戏、演幻术。及斗争、争胜、喜庆、神会、博弈等。须端身直行。不得观看。不得眼角傍看。凡遇官府及兵卒。须回避之。凡见一切生物。应先慈念。梵网经云:「见一切众生。应当唱言:『汝等众生。尽应受三皈十戒。』若见牛马猪羊。一切畜生。应心念口言:『汝是畜生。发菩提心。』云云。」

凡入市。不得坐酒肆。不得坐屠家。不得行柳巷。除菩萨自己所作已办。发心特欲入彼教化者。不在此例。凡购物。无争价值。不合值。不受可也。若已购就。虽贵亦不应退。令彼有恨生舌。若受辱。须方便避之。不得决欲申明。若受小儿戏骂。须直行。不得反詈。若闻有险厄之处。不得冒难游行。若乘舆车。须多与辛力。劝其念佛。反詈:反骂。辛力:车资。

凡居士至人家。除问答要事外。不得繁言。不得多笑。当一心念佛。若彼知其学佛。特意来问。则须以正理广答之。并开导善法。如念佛戒杀等。否则勿多示。但微微引之。若沙门至人家。或诣俗省亲。俱如威仪门第十八章所明。此不重述。

凡入寺院。初进客堂。须云顶礼知客师。或当家师。见之即须礼拜若自是比丘但问讯。然后问答。过门不得行中央。须缘左右边行。缘右先右足。缘左先左足。不得无故登大殿游行。若于大殿中礼佛。不得拜中央位。不得擅自鸣磬。若参观各处。须有人陪之。不得随意乱行。东观西看。不得随意出入。

凡入尼寺。不得一人单入。不得与尼屏处共坐。不得为尼剃发。尼入僧寺亦然。尼见比丘须礼拜。比丘但问讯答之。尼见居士。但彼此合掌。

凡远行。须偕善友。不得与不良之辈同行。虽近地亦然。凡佛子之远行。无非求善知识决择生死。不得观山玩水。图游历广远。夸示于人。

凡于途中所见。悉当默念《华严经净行品》诸偈文文多未录。凡见一切。皆当想其来之所自。去之所归。其本体何在。由何化成。至何时而消灭。推之极底。必有所悟。凡从外归。但可言途中所感悟之境界。不得夸张所见美丽及兴趣。

【务丧第二十三】

凡居士家中。若遇父母或眷属将终。当于未终之前。以人死归处事。预告家人。并净扫房室。焚香于内。全家念佛。恒以净土风景语病者。若气将绝。家人不必哀哭。家中不得怆惶。宜加功念佛。念至三五时后。方稍休息。若死者暖气未尽。不得抹装。并不得以手摩。暖尽。然后抹装殡殓。不必烧公据焚楮钱。公据:官票。楮钱:祭祀用的纸钱。

客来则请之念佛。并面辞牲祭。若近地有净戒沙门。当请来念佛诵经若干久。否则。居士自与眷属。沐浴焚香。于堂中奉一佛像。自礼自诵尤嘉。盖死者与亲眷之心灵尤为接近。而亲人念诵。尤其恳切至诚。不必依俗习决欲请僧道也。其次。张贴讣闻除照常式外。须加数语于空白处。谓:「寒家务丧。全遵佛制。不杀生命。不用荤腥。不化楮钱。如蒙唁吊。念佛香外。不敢他烦。」

若开堂祭。用儒礼亦可。但不得伤生为要。凡宾客夫马。宜多给辛力。以代酒资。于开堂日。宜预先布一讲堂。请能说佛法者于中讲演若干时。宾客皆坐听。家中眷属席地听。若无能讲者。居士自讲亦可。但死者若系居士之长辈。则居士不得自立台上。须于台下中央正立。向上言说。家人席地。悉作趺坐。令诸宾客咸生净感。

又家中不得用锣鼓喧闹。须以法螺为号令。以笙笛和哀乐。门前悬一长旛。旛头上用布或纸。扎一接引佛像。发引时。可执之前行。宾客送葬者。可不用白。悉于肩上安一莲花。青红绿白皆可。不必纯白;若用白。则当于白帛上书南无阿弥陀佛六字。令见者多念佛助往生。途中遇吊者亦然。并预先印一净土文词。说明其理由。棺上悉安莲华。中立接引佛像。以改其用白鹤之俗习。而长途中间亦称佛号。如唱拜香歌然。但须长韵。合六字为一分钟久。免其前后参差。送至山上。同声念《阿弥陀经》一卷。称佛号一小时方散。

【住禅堂等第二十四】

凡沙门住禅堂。及本书所未及之各则。均可照威仪门习行。兹不复述。

 

原文出处:http://www.xuefo.com/nr/article9/883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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