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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佛教善恶的标准是什么
从善恶的概念界定讲。导致快乐的思想行为是善。导致苦难的思想行为是恶 。
从思想感情来说。贪心、嗔恨心、不分善恶的无明心。我执256、法执257等邪见。嫉妒心、傲慢、自私等属于恶;无贪心、无嗔恨心、无无明邪见、知羞耻心、平等心、慈悲心、自知自律心、尊敬爱护众生心等都属于善心。
从行为方面讲。杀生、盗窃、淫乱、说谎、挑拨离间、恶言伤人、拨弄是非等违背道德和法律。危害社会和众生的一切行为都属于恶行;不杀生、不偷盗等十善行。遵守道德、法律。做有利于社会安定、繁荣、昌盛、众生幸福快乐的一切行为都属善行。
小乘和大乘佛教在善恶的标准方面有所不同。小乘认为:不伤害别人的行为是善行为;大乘则认为不伤害别人并不等于有利于众生。善的标准应该是有利于众生。使一切众生得到幸福和快乐。
备注:
我执:又作人执、生执。执著实我之意。盖众生之体。原为五蕴之假和合。若妄执具有主宰作用之实体个我之存在。而产生“我”与“我所”等之妄想分别。即称我执。俱舍论卷二十九
又依成唯识论卷一载。我执可分为二种:(一)俱生我执。即先天性之我执。由无始以来虚妄熏习内因力之故。恒与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别。任运而转。故谓俱生。(二)分别我执。即后天所起之我执。乃由现在外缘力之故。非与身俱。须待邪教及邪分别然后方起。故谓分别我执。分别起之我执。能生“发业”之用;俱生起之我执。能起“润生”之用。皆
法执:“我执”之对称。又作法我执、法我见。略称法我、假名我。系应破除之两种我执之一。将所有存在(法)之本质认为是固定不变、有实体之物。称为法执;而将人类之本质认为是固定不变、有实体者。则称为我执。以上皆属迷妄之见解。
原文出处:http://www.xuefo.com/nr/article25/2543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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