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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从“不搞反宗教运动”到“不提利用宗教”——胡岩
1956年10月,周恩来总理在中南海和国际佛教僧人代表团合影
中国共产党对于中国宗教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这样一个过程,是与中共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密切联系的。早在1950年代初,党对于宗教的长期性、群众性和宗教在中国的特殊性就已经有了初步的认识,并且依据这种认识制订了党的宗教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政策策略。由周恩来提出的“我们不搞反宗教运动”(周恩来:《关于基督教问题的四次谈话》,《周恩来统一战线工作文选》,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81页)就是其中之一。
“我们不搞反宗教运动”是在当时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阶级斗争尚未结束,社会主义改造尚未完成的时期提出的,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向苏联“一边倒”、经济工作和其他工作向苏联老大哥学习的情况下提出的,是在共产党的威望空前提高得到广泛认同的形势下提出的。“我们不搞反宗教运动”,意味着在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同时,社会主义的新中国、无神论的共产党给有神论的宗教留下一席之地。这使得共产党与宗教界的统一战线有了一个现实的基础,促成了中国宗教界爱国主义感情的提升和进步力量的发展,也挫败了污蔑我们“消灭宗教”、企
“我们不搞反宗教运动”的策略,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对于中国共产党慎重稳进地在广大少数民族自治区进行革命和民主改革,提供了保证,减少了阻力。我国信仰宗教的人,从总体上可以分为汉族和少数民族。而少数民族中,无论广大群众中宗教信仰者占人口的比例,还是
1990年代初期中国共产党提出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典型的是,党和政府对于藏传佛教的工作,从“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初的落实政策,逐步向积极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转变。其间,西藏自治区进行了多年的对于藏传佛教寺庙僧尼的爱国主义教育和法制教育。随后,若干调整藏传佛教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法规和办法也相继出台。
进入21世纪,在改革开放取得重大成就、中国共产党深刻认识到自身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变的新时期,江泽民提出“我们不提利用宗教”(江泽民:《论宗教问题》,《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88页)。我们从中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对待宗教问题理论认识的深化和处理宗教问题理念的发展。
“不提利用宗教”,是否意味着不提,但是悄悄地这样做呢?还是不仅不提,而且也并不“利用宗教”呢?
笔者认为,各种宗教的信众也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依靠的基本群众,是党的统一战线团结的对象,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服务的对象,而不是异己力
但是,这个世界上是会有人利用宗教的。这就是当今世界客观存在的西方敌对势力。江泽民指出,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的科学论断,是我国宗教发展的正确方向。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一致性,我国各宗教自身的改革和进步,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两个基础。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的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党和政府积极引导,也需要宗教界自身不断努力。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服务。
由于世界观不同,在有神与无神问题上的信仰不同,信教群众有可能成为我们最容易脱离的一部分群众。这是需要加以注意的。但是在振兴中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目标面前,信不信宗教是次要的区别,我们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因此,中国共产党人不仅“不搞反宗教运动”,“不提利用宗教”,而且也不“利用宗教”。我们今天需要做的,是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按照党章和“十七大报告”的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提出“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是党的十七大报告在正确处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宗教问题的一个理论创新。早在1950年代,中共就预见到了宗教的长期性,但是着眼于宗教的消极作用,要求从理论上认识到这种消极作用的长期存在;1990年代,中共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着眼于宗教方面存在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的一面。而十七大提出“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则是着眼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积极作用。这种提法,并没有否认宗教含有消极性的一面,但是更多地指向积极作用。同时,党的十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总纲部分增写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这反映出,在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中国共产党对我国新时期宗教问题的认识更加清醒和自觉,着眼于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积极性,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有这样的能力和胸怀,为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13亿中国人谋利益、谋福祉,领导信教和不信教的广大群众和睦相处,团结奋斗,在共同建设此岸世界美好生活的同时,听凭有宗教信仰的公民依据自己的信仰和愿望,追求各自的彼岸幸福。
原文出处:http://www.fjnet.com/fjlw/201106/t20110608_18133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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