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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刘义:慈善公益—推动宗教与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机制
近日,国家宗教局联合中央统战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和税务总局等部门,颁发了《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我国提高对宗教的认识、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推动宗教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鼓
在这个全球化的时代,宗教的精神是一种宝贵财富,社会服务则是一种具体的表达机制。在鼓励和支持宗教慈善的同时,我们也有待在宗教与慈善两个方面都实现新的超越:一是要超越对宗教的工具性认识,将其视为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一种文化创新因素;二是要超越对慈善的功利性认识,将其视为一种重要的社会服务和精神。
“规范”是《意见》的第二个关键词。在倡导和鼓励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我国宗教慈善的规模小、个人色彩浓、登记难、依赖外部资金、借慈善传教等问题也非常突出,这一方面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包括登记、免税等;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强宗教组织自身的管理和社会监督。法制化和透明化是未来我国宗教慈善发展的两大关键问题。而且,随着全球化和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如何区分传教和社会服务、独立自主办宗教和加强国际交流等,也是未来的重要研究课题。
强调宗教与社
准确认识和推动宗教的社会作用,需要超越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政教模式,强调慈善公益组织和政府机构在具体问题上的合作。这不仅在英国、德国、新加坡等国家及香港地区有着成功的经历,而且在美国这样传统的自由主义国家也逐渐成为一种新趋势。宗教的积极作用和公共形象也需要政府、宗教机构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社会的容量有多大,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宗教慈善对社会公益的贡献有多大。政府则需要在这一互动关系中扮演一种积极的调解和指导角色。
宗教参与公益慈善和社会服务,必须坚持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发挥其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及文化繁荣中的作用。要严厉禁止借慈善之名进行破坏社会秩序、公民身心健康、国家教育,以及有损于其他国家、社会和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慈善组织的社会服务必须区别于宗教本身的传教。这不仅是我国政府的事情,也是与宗教相关的非政府组织在全球社会中所面临的一项普遍议题。
宗教慈善与社会发展是一项综合性议题。从政府机构的角度讲,就涉及民政部门的登记、发改委和财税部门的相关优惠、宗教管理部门的调研指导等。宗教慈善机构必须与其他社会同类机构平等,享受同样的优惠,接受同样的管理和监督。这也意味着要将宗教慈善纳入中国整体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体系。同时,我们又需要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国内和国际等相关问题。在国家层面的意见下达后,各地方如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的法规条款,并将政策法规具体落实,是接下来需要处理的一个重要问题。
时代的发展需要我们有一种全球眼光,社会的复杂则要求我们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随着中国的进一步国际化,我们一方面需要学习成功经验,推动相关问题的普世标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就中国的具体问题做具体处理,从本土出发,将社会管理落到实处。从建设和谐社会到推动和谐世界,中国的发展不仅仅是中国民众的福利,也将推动全世界人民的福祉。(作者系上海大学宗教与中国社会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原文出处:http://www.fjnet.com/fjlw/201203/t20120306_1909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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