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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简述——沈桂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是中国共产党人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指导,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形成的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成果。
一、形成过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是中国共产党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历史条件下,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初步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在整个90年代和21世纪初得到了重大发展,党的十六大以后又得到了新的丰富。
1.19号文件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原则正式确立
1982年下发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发〔1982〕19号),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进行了总结,主题是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文件肯定了在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长期存在,明确提出:“全党同志务必要有足够的清醒的认识。那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度的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那种认为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强制手段,可以一举消灭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更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的,是完全错误和非常有害的。”[1]文件第一次强调指出在社会主义时期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必须坚定不移、始终如一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经典作家未曾十分明确地提出来过,也是社会主义在一些国家取得胜利后长期困扰人们的一个重大问题。19号文件不仅重新阐明了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而且结合中国情况阐明了中国共产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经验和基本政策,是中央第一个专门性的宗教问题的文件,成为后来宗教工作步入正规的指导性文件,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原则正式确立,具有里程碑的性质。
2.“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目标体系
1982年中央19号文件,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问题的提出奠定了理论基础。同年10月,胡乔木同志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六五”规划座谈会上提出要研究在中国社会主义社会里,宗教怎样才能同社会主义社会相协调。随后我国理论界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1993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正式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命题。从1993年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到2001年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中、在相关政策文件中,我们党全面系统地论述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理论的内涵,指出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党和政府找到了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目标,为中国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生存和发展指明了方向,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创造性发展。
3.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路径体系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就是四句话: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1993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讲话中,提出了著名的宗教工作“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2002年党的十六大,在“三句话”基础上增加了一句话,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这是中央第一次把四句话放在一起,但没有明确这“四句话”就是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2003年底,中央在有关宗教工作的内部文件中第一次正式把“四句话”称作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并把第三句话与第四句在前后次序上做了调整,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2006年7月10日,胡锦涛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关键是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党的十七大,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正式进入党的政治报告和党章,成为全党一体遵循的原则。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确立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正式确立。
总之,在伟大的实践中,我们党深刻回答时代和实践提出的社会主义与宗教关系一系列重大课题,形成了丰硕的理论创新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形成,表明我们共产党人虽然是唯物主义者,不信仰宗教,但同时又坚持以科学的观点和方法对待宗教,努力认识和掌握宗教自身规律,写出了“社会主义与宗教”的历史新篇。
二、主要内容
回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形成过程,每一个重大理论观点的提出都是围绕社会主义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展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内容体系也是围绕科学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而构建的,主要包括三部分: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本质及其表现的理论、关于宗教工作根本宗旨的理论、关于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理论。
(一)关于宗教本质及其表现的理论
1.宗教不仅是社会历史现象,还是一种文化现象
19号文件开宗明义指出:“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它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都是社会的历史的产物。”这一关于宗教的定义式的表述包含了丰富的内容:强调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而不仅仅是意识形态现象;强调宗教有其演化的客观规律,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强调宗教现象是由多种要素构成的,而信仰是其中的第一要素,也可说是核心要素。
2.社会主义社会宗教长期存在
中国共产党人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结合中国宗教的具体实际,阐发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产生与存在的根源以及宗教的消亡等问题。提出: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长期性是因为支撑宗教存在发展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认识根源和心理根源的长期存在。“解决宗教问题的唯一正确的根本途径,只能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通过社会主义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事业的逐步发展,通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逐步发展,逐步地消除宗教得以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2]
3.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两重性
马克思主义者对宗教的功能、作用,一般都持两重性的观点,认为宗教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事实上,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在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已经深深同化进人类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结构,对社会的发展起着非常复杂的作用。概括地说,宗教具有社会整合功能、心理调适功能、道德教化功能和文化交往功能等。
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两重性表明,在一个深刻变革、快速转型的社会中,宗教既可以发挥特殊的积极作用,也可能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关键是引导。
4.社会主义社会,宗教和宗教问题主要表现为长期性、群众性和特殊的复杂性
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江泽民指出,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突出表现为长期性、群众性和特殊的复杂性。正确认识我国社会存在的宗教问题,关键是要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充分认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以及在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下宗教问题所具有的特殊复杂性,关键是群众性。
宗教的复杂性指的是宗教往往构成一种非常强大的社会力量,而且总是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历史和现实的矛盾相交错,常常与现实的国际斗争和冲突相交织。宗教问题的群众性要求宗教工作必须关注信教群众。宗教问题的“三性”是党的宗教工作立论的基础。
原文出处:http://www.fjnet.com/fjlw/201303/t20130312_2061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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