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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李向平:从“精神鸦片”到“社会资本”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宗教的基本变迁
宗教乃人类社会生活及社会组织的重要构成部分。它的发展与变迁,深受政治、社会、经济状况的影响。1978年之后,中国社会进入改革开放的时代,当代中国宗教也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研究当代中国宗教30年发展历程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通过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宗教的基本变化,认识把握中国社会变迁的基本规律。本文拟从“精神鸦片”、社会适应、宗教文化、社会资本等基本概念,梳理和讨论中国宗教工作、宗教事务管理在改革开放30年当中的基本变迁。
一、改革开放:使“毒品”变成了“药品”
“宗教是人民的鸦片”,曾经是中国共产党处理宗教问题、制订宗教政策的基本观念。新中国建立初期,宗教事务管理是“内部行政事务”,视宗教为控制性上层建筑,实行了封闭型行政管理方法,有的地方甚至试图采用行政手段取消宗教。为此,从中国共产党执政初期,一直到文化大革命期间,“鸦片论”一直是我国宗教工作和宗教研究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这种历史情形,只有到了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才有所改变。
在此背景之下,党和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政策和方法,进行了相应的、及时的调整。1982年,中共中央颁布了19号文件,提出了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以后又陆续提出了“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等主张。大约就在同一个时期,学术界也对“宗教是人民的鸦片”的传统说法,进行了重新讨论与诠释。这些讨论成果大致体现为:第一,“鸦片”是对宗教在阶级社会中一定条件下所起消极作用的形象化比喻。第二,历史上的宗教作用因时代、社会条件的不同而不同,不能一律用“鸦片”来概括。第三,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作用,更不能用“鸦片”来说明。(罗竹风:《中国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169-175页)
在此之后,党和国家、政府的文件中,不再使用“宗教是人民的鸦片”的提法,同时制定了一些相关政策和法规,使宗教信仰自由得到有效的保护,得到司法行政的保障和监督。更加重要的是,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从改革开放的角度赋予了社会主义社会中宗教存在的合法性。各大宗教及其信仰体系,成为当代中国社会、文化、经济的一个个有机构成部分;宗教信仰及其信教群众,也从被斗争的对象,变成了被团结对象。
二、相适应:宗教信仰的合法性存在
当“宗教是麻痹人民的精神鸦片”的提法不再使用之后,宗教逐渐被视为可用的“药品”。宗教在安慰人的心灵、配合主流价值体系、团结民众、参与社会建设等方面的积极功能,得到了认可。
实际上,正是中国社会的改革开放,才使曾被视为“精神鸦片”的宗教,转换成为可用的“药品”。这正好说明,新时期的宗教存在本身,就是一个需要在中国的改革开放过程中加以重新认识和定位的问题。既然宗教是不是“鸦片”的问题被解决了,那么,各大宗教在社会主义时期的社会功能,就应当能够得到正常的对待。为此,学术界在1985年就提出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应是有益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命题。其主要观点如下:
宗教徒和非宗教徒能在党的领导下结成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逐步实现四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富裕、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
宗教界在坚持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共同基础上,使宗教的某些思想、信仰、道德和行为适用于新的社会要求,宗教徒在日常生活中爱国守法、服务人群、造福社会。
宗教界在宗教学术研究和国际交往等领域发挥自己的专长和特点,为继承优秀的民族文化遗产、丰富社会
党和国家以及整个社会正确对待宗教问题,在法律上、政策上和实
至于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条件有两个基本方面:第一,从宗教方面来说,相适应的基本条件是,宗教徒爱国守法,同全国人民一起,积极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而努力。第二,从党和政府方面来说,这一基本条件是,坚决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中国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第123-130页)
学术界的观点,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1990年12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江泽民、李鹏作了重要发言,指出宗教工作在现阶段的重要性。1991年1月,江泽民接见全国性宗教团体主要领导,重申了中央1982年(19号)文件精神,指出信教群众与宗教界是中国共产党可以信赖的朋友,双方合作的基础是爱国爱教、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党和国家一方面要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障正常的宗教活动,保障宗教界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宗教界要接受党的领导,在国家法律许可范围内活动。1993年,李瑞环与宗教领袖座谈,强调与宗教界合作的问题。“实践证明,只有在政治上真诚团结合作,才能真正做到信仰上互相尊重;而只有在信仰上互
江泽民于1993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正式提出的“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正是适应中国共产党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来重新估量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相互关系,肯定了宗教具有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共同基础,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从而成为中国共产党处理宗教问题的指导思想。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提出,说明在国家政治与宗教信仰的关系方面,因为社会层面的改革开放,宏观社会条件的改变,国家对宗教本质的理解已经产生了实质的改变。这一对宗教政策和宗教理论的调整,对30年中国宗教的存在与发展,构成了十分重要的影响。
原文出处:http://www.fjnet.com/fjlw/201304/t20130412_2076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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