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由“阎罗王审断图”及其所附冥律看唐初的佛教政策——杨玉明 ,对于想了解佛学知识的朋友们来说,佛教-由“阎罗王审断图”及其所附冥律看唐初的佛教政策——杨玉明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由“阎罗王审断图”及其所附冥律看唐初的佛教政策——杨玉明
一、引言
现藏于北京大学图书馆善本部的贞观十三年(公元639年)正月初一的《齐士员造像铭》中有碑刻“阎罗王审断图”及数条冥律,对该图及冥律的研究成果较少,且集中在宗教、美术等领域,少有对之进行政治、法律等方面的深入、全面解读。学者张总所撰《初唐阎罗图像及经刻——以〈齐士员献陵造像碑〉拓本为中心》对“阎罗王审断图”及其所附冥律做了总体介绍。台湾学者陈登武《从内律到王法:唐代僧人的法律规范》一文从法律的视角审视了“阎罗王审断图”及其所附冥律,并得出了“阎王办案就是俗世的投影”[1]之结论。囿于研究主题,陈文亦未对“阎罗王审断图”及其所附冥律作深入探讨。笔者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希望能够“详人所略,略人所详”,以别于他人的视角重新对“阎罗王审断图”及其所附冥律进行深度剖析。
二、问题的提出
附1.“阎罗王审断图”:
阎罗王身体略侧,坐于案前,其头顶束髪,满面髯须,右手弯曲前伸,呈断案状。王前有一着官服之吏曲身呈递文书,又似乎在与王交流
附2.“阎罗王审断图”所附冥律:
王教遣左右童子,录破戒亏律道俗,送付长史,令子细勘。当得罪者,将过奉阎罗王处分。比丘大有杂人,知而故犯,违律破戒,及禽兽等,造罪极多。煞害无数,饮酒食肉,贪淫嗜欲,剧於凡人。妄说罪福,诳惑百姓。如此辈流,地狱内何因不见此等之人?
阎罗王教遣长史,子细括访,五五相保,使得罪人,如有隐藏,亦与同罪。仰长史括获,并枷送入十八地狱,受罪讫,然后更付阿鼻大地狱。
王教语长史,但有尊崇三教,忠孝竭诚,及精进练行,□□□□,□庶苦勤。祗承课役,如此之徒,不在括限。[3]
从“阎罗王审断图”及其所附冥律中可获取的信息量惊人。僧人;着官服,被称之为“长史”之吏;待审人犯所带之长短枷;“违律破戒”、“饮酒食肉”、“贪淫嗜欲”等受佛教界“内律”处置之行为;“煞害无数”、“妄说罪福,诳惑百姓”等受王法处置之罪行;“五五相保”、“长史括访”等制度。前述的这些信息都与俗间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我们不禁要问,齐士员等人所造“阎罗王审断图”的用意何在?它表达的仅仅是宗教文化吗?冥律与俗间的佛教政策及相关法律又有何联系?这些问题的答案正是齐士员等人想要通过“阎罗王审断图”及其所附冥律传递给我们的。笔者以“五五相保”为切入点,从唐初统治者对佛教的社会控制政策展开,探寻答案。
三、唐初统治者对佛教界的社会控制政策——以“五五相保”为切入点
北魏武帝拓拔焘于太平真君七年(公元446年)曾颁布过严厉的毁废佛教的诏令,禁止人民建造佛像、信奉佛教,焚烧佛经,毁坏寺院及佛像,诛杀僧人。此诏令的奉行导致了大量僧尼藏匿于乡间。[4]文成帝即位之后,于兴安元年(公元452年)下诏佛法,而隐匿于乡村、坊间的僧人多重新落发,佛教也在很短的时间里又恢复了往日的兴盛,《魏书》载:“天下承风,朝不及夕,往时所毁图寺,仍还修矣。佛像经论,皆得复显。”[5]由于灭佛时隐匿于乡村、坊间的僧尼过多,这个特殊群体的存在也引起了孝文帝的关注。出于对社会安定的担忧,孝文帝于延兴二年(公元472年)下诏书:“比丘不在寺舍,游涉村落,交通奸滑,经历年岁。令民间五五相保,不得容止。无籍之僧,精加隐括,有者送付州镇,其在畿郡,送付本曹。若为三宝巡民教化者,在外赍州镇维那文移,在台者赍都维那等印牒,然后听行,违者加罪。”[6]诏书中所提之“五五相保”亦可称之为连坐之法,据《唐令拾遗?户令》“乡里邻保村坊”条:“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村坊邻里递相督察。”[7]以五家为最小的单位,相互之间进行监督,在全国各地钩织了一面极细致的监督网络。为使这个监督网能够起到预期的效果,唐律还提供了法律保障,如《疏》议曰:同伍保内,在家有犯,知而不纠者,死罪,徒一年;流罪,杖一百;徒罪,杖七十。[8]
唐初,统治者对佛教持有保守而严厉的态度,唐高祖于武德九年(公元627年)五月辛巳,以京师寺观不甚清净为由颁诏,该诏书一方面详细解答了高祖对佛教所持态度的成因,另一方面亦借机对佛教界中存在的种种不是进行了严厉的控诉:为逃避赋役而剃度出家,本心并未向佛;囤积货物、耕织为生、私下贩卖盈利;独自或率众劫掠、偷盗;造作妖言、妖书;勾结豪强等。高祖对佛教界的不满在诏书中显露无遗。在高祖看来,佛门已非清净之地,相反,寺院成为了藏污纳垢之处。依此,为了“正本澄源”,唐高祖开展了对佛教界的整顿,下令“沙汰佛道”:对于不能精进、戒行有阙、不堪供养者,并令罢遣,各还桑梓;京城留寺三所,观二所,其余天下诸州,各留一所。[9]李世民处死王世充后,担心反对者藏匿于寺院之中,遂对洛阳的寺庙展开整治,“有敕,伪乱地僧,是非难识,州别一寺,留三十僧,余者从俗”[10]。这和唐高祖的认识一致,也是对高祖佛教政策的贯彻与执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唐政府对佛教的管理,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唐太宗曾敕遣治书侍御史杜正伦“捡挍佛法”,以实现“清肃非滥”[11],并“下敕有私度者处以极刑”[12];贞观三年(公元630年),“天下大括义宁私度,不出者斩”[13]。出于对游方寻师僧尼对统治秩序存在的潜在威胁的担忧,如担心僧尼成为不同州地之官的中间人、奸徒犯罪后乔装为僧尼流窜于各地、僧尼四处散播“妖言”以“诳惑百姓”等,唐政府规定僧尼越州或者出入国境游历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取得政府颁发的相关文牒方可,这是唐政府对僧尼社会活动进行控制的一个颇为有效的手段。玄奘西游的经历,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极好的范例。贞观元年(公元627年),玄奘到达西凉,并准备继续西行。当时“国
按唐政府的规定,僧人出入国境需要“过所”,而出游寻师的僧尼需持有“公验”。《资治通鉴》载:“中书门下奏:‘……严禁私度僧、尼;若官度僧、尼有阙,则择人補之,仍申祠部给牒。其欲远游寻师者,须有本州公验。’从之。”[20]胡三省注“公验”曰:“公验者,自本州交给公文,所至以为照验。”“照验”乃查验、勘合之意,其上附有出发之处、所去之处等信息,并交由所到之处官府予以查验。日本僧人圆仁在《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记载了很多关于“公验”的例子,这当中最为详细的是关于他为了到五台山求法而申请“公验”的过程,事虽发生于开成年间,但“公验”制度与唐初变化不大。
圆仁一行于开成三年(公元838年)至唐求法。翌年,青宁乡发县贴,勘问圆仁滞留一事,圆仁作状报告滞留原因,其“状贴”中有这样一段话:“但随身物铁钵一口、铜鲩二具、铜瓶一口、文书廿余卷、遮寒衣裳等,更无别物。”[21]圆仁一行所在赤山院主僧法清亦向清宁乡递状,状中称:“惟悉察,其僧等缘身衣钵,更无别物,如通状后不子(仔)细,法清等虚妄之过。”[22]除了对游方僧人的身份、来源、去向调查清楚外,当地政府还要负责核实僧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由赤山院主僧法清状中可以了解到,游方僧人若是携带金银细软或其他贵重物品,容留之寺院亦要被追究责任。这与唐政府对寺院经济膨胀的担心不无关系,亦显现出了唐政府对佛教界控制的全面性。开成五年(公元840年),圆仁同弟子惟正、惟晓,行人丁雄万等一行来到文登县,并向当地政府申请前往五台山求佛的“公验”。二月廿四日,得文登县公牒,牒中载:“今欲往诸处巡礼,恐所在州县、关津、口铺、路次不练行由,伏乞赐公验为凭,请处分者,依检前客僧未有准状给公验,请处分者。”[23]因无先例可援,不敢贸然同意,因此只能交由上级单位处理。圆仁持公牒继续前行至登州府,向登州州府提出“公验”申请后,依然未果,理由同于前者。三月十二日,圆仁一行持登州都督府公牒继续前行。至青州后,“四月,一日,朝衙得公验”[24],这才获得合法居留的身份。由圆仁申请并取得公验的经历可见唐政府于武宗灭佛前对僧尼的控制状况。会昌二年(公元842年)三月三日,“李宰相闻奏僧尼条流,敕下发遣保外无名僧不许置童子、沙弥”[25]。五月二十五日,唐政府下令加强对外国僧尼的监管,需要接受调查的内容包括:“从何国来,及到城年月,兼住寺,并年几,解何艺业”,“且名申上者,事须帖团,仰速折状通,切待申上,不得迟速者”[26]。五月二十六日,圆仁在接受调查时呈上牒文:
资圣寺日本国僧圆仁年五十,解讲法花经。弟子僧惟正年三十僧惟晓年卅一,并解法花经。
右圆仁等,为抄写阙本经论流传本国,去开成三年七月,随日本国朝贡使来到扬州。去开成五年八月廿三日到城,奉使牒权寄住资圣寺听学。谨具如前。谨牒。牒件状如前。谨帖
会昌二年五月廿六日
日本国僧圆仁等谨牒[27]
从唐高祖于武德九年(公元627年)颁布的“沙汰佛道”的诏书中不难看出唐初针对佛教推行严厉的社会控制政策的缘由:第一,由于隋统治者推崇佛教,“境内之民,听任出家”,以致全国的僧尼曾一度达二十四万六千二百多名,寺庙三千九百八十五所,寺院占有着大量的土地和财富,他们非但不向国家提供赋役,反而囤积货物、经营牟利,这和李家所代表的世俗地主阶级利益发生了巨大冲突;第二,部分奸徒私自剃度,混入寺院,一部分以此来逃避国家司法机关的惩治,另一部分则以僧尼的身份为掩护从事犯罪活动;第三,部分僧尼假借宗教之名,造作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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