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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卢国龙:中国传统社会评估宗教的价值标准
――以清朝的佛道教政策和法规为例
清朝是中国历史上的最后一个王朝,大约一百年前,当中国的知识精英们发起社会变革时,这个末代王朝被作为亟待变革的对象;但在推动社会变革的历史进程中,它实际上却成为制约变革模式的社会基础。因此,与以前的任何一个朝代比较起来,清朝与现代中国的联系,包括社会制度、思想文化、风俗民情等等方面,都更加密切。
在这个朝代被称作“康乾盛世”的鼎盛时期(以康熙和乾隆两个君主的年号命名,1662-1795年),曾颁布一系列管理
尽管在今天看来,其中的某些规定过于严厉了,因而不合时宜,必然被摈弃,被遗忘,但在当时却行之有效地巩固着社会秩序,不像现代人猜想的那样遭到大规模抵制。知识群体的主流,对于这些政策和法规是接受甚至拥护的。我们认为,这是一种值得思考的现象:当宗教与中国的世俗社会发生关系时,后者必然要为前者量身定做一系列的事务性规定,将宗教纳入社会管理的框架内,那么在中国,世俗社会通常会用一个什么样的尺子给宗教量身,也就是根据什么样的价值准则来审视宗教的合理性?分析这个问题,可能是考察宗教与中国社会之关系的一个合适角度,而清朝有关佛道教的政策和法规,则是介于中国古代与现代之间的一个例证。
我们从两个方面来介绍这个例证,一是清朝有关佛道教事务的政策和法规的基本内容,二是制定这些政策和法规背后的价值准则。
一、政策法规的基本内容
清朝有关佛道教事务的政策和法规,是在行政体制的框架内逐渐形成的,很多都由处理个案推广为通行全国的规定,所以不像法律那样体系化。但为了让官员们在处理政务时有章可循,也为了不断地总结并且完善帝国的制
第一,将佛道教事务纳入行政管理体制。佛教在中国从来没有建立过统一的教会,道教也只在汉朝末期(2世纪下半叶)建立过二十四治,以创教者张天师所在教区“阳平治”为教权中心,实行过教区自治,但时间很短。绝大多数时间里,道教与佛教一样,以庙宇为基本组织单位,归属所在地政府管理。清朝将佛道教事务纳入行政管理体制,是沿袭历代旧制而来的。这种沿袭前朝旧制的做法,可以使一项政策在汲取历史经验的意义上更显得顺理成章,更容易获得社会合理性认同,所以早在清政权定都北京、定国号为“清”之前(天聪六年,1632年),就
第二,严格限制佛道教庙宇的兴建、扩建。这条禁令最初主要针对北京周边地区,后来推行到全国。顺治二年(1645年)订立制度,凡营建寺庙必须报礼部审批,严禁佛道教徒在京城内外擅自营造寺庙、佛像,佛道教徒的住处,也不许擅自迁出佛道教神像。不许佛道教徒自行向社会募捐。顺治十一年(1654年)更明令禁止创建寺庙,修葺庙宇听其自便,但不许改建扩大。康熙五十年(1711年)重申这条禁令,一概不许创建寺庙,并命僧录司、道录司等随时督察,将情况汇总后呈报礼部。
第三,实行在教人员登记制度,严格限制从教人员的数量。对佛道教徒实行登记制度,由朝廷发放“度牒”以核准佛道教徒合法身份,始于唐玄宗天宝五年(746年),后来的各朝各代虽然发放标准有些差异,但这项制度本身却相沿弗革。清朝沿袭这项制度以控制佛道教徒的人数,始于天聪六年,被作为僧录司和道录司的主要职责。顺治二年,着令各寺庙住持登记住庙教徒,再由僧录司、道录司等机构向所在地政府申报,以审核度牒真伪。康熙四年(1665年),限定各寺庙教徒人数,最大的寺庙不得超过十名,小寺庙只准许二名。这项制度在乾隆年间,由于皇帝的直接干预,越来越严格。乾隆元年(1736年),礼部根据皇帝的指示形成决议,僧录司、道录司等将登记教徒的职责移交给寺庙所在地政府,由政府官员详细登记佛道教教徒的年龄、相貌、籍贯、居住的寺庙等,加盖官印后逐级呈报,由礼部统一制作度牒,然后由各地方官向佛道教徒直接发放。乾隆四年(1739年)又规定,寺庙吸收新教徒,必须向地方官呈报,并由原籍的邻居、地保(配合政府协调地方事务的村社首领)做出品行鉴定,然后可以出家入教。此外还有两条招收教徒的严格规定,其一是和尚道士必须在四十岁之后,才可以招收一人为徒,以度牒相传;其二是一户中如果没有三名十六岁以上男子,则不许出家入教,而妇女出家入教则必须在四十岁以后。为了保障这些规定得到切实执行,乾隆皇帝还颁布诏书,警告地方官不得玩忽职守,懈怠公事。
第四,监督佛道教神职人员的道德行为。清朝对于佛道教徒日常行为的管理是双重的,一是寺庙住持要按照清规戒律监督教徒的修行,遇有违反清规戒律的,必须向政府部门举报;二是教徒的行为如果违反世俗法律,一律勒令还俗,并按世俗法律论处。
第五,严格限制佛道教的宣教传教活动。这是各项佛道教政策和法规中相对严格的一条,多次重申禁令。顺治三年(1646年),严禁和尚道士在京城内沿街设置神像,念经诵咒,也不许和尚道士敲击罄或木鱼等宗教器物以招摇过市,募捐钱物。顺治八年(1651年),规定皇城内不得举办佛道教的法事活动。康熙元年(1662年),规定民间延请佛道教徒举办法事活动,只可在其院落内张棚设席。康熙十六年(1677年),禁止在京城各寺庙内举行宗教聚会,不准建戏台举办感谢神恩的戏剧活动。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将禁止宗教聚会的法令推行全国各地,并明确对违禁地区总督、巡抚以下各级官员的处罚措施。
第六,规范佛道教神职人员的服饰以及其他生活用品的规格。这些规定很具体,包括服饰的用料、颜色,日常生活用品的式样、原材料不得用金银等,以防止佛道教徒的生活日渐奢靡。
第七,禁止与佛道教有关的新兴教派举行公开活动。这是所有禁令中最严厉的一条,多次严令禁止。被禁的新兴教派,清朝廷视之为“邪教”,包括无为、白莲、焚香、闻香、混元、龙元、洪阳、圆通、大乘等教。康熙十二年、十四年、十八年、二十六年、四十八年、雍正三年、乾隆五年,反
清朝有关佛道教的政策和法规,不止上述七条,其他的还有禁止军人入教、朝廷给佛道教领袖的“赏赐”制度等等,不再赘述。
原文出处:http://www.fjnet.com/fjlw/201305/t20130510_20847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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