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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从戒律精神看现代佛教字纸的处理(上)——学诚法师
一、缘 起
中国自古有惜字的传统,在书籍、知识难以获得的古代,惜字体现了对知识、对人类文明的恭敬,更有对文字所载之“道”,提升心灵的“身心性命之学”的仰望、渴求。古人认为,惜字是长养智慧、积累福德的良方。蕅益大师在《灵峰宗论》中说:“娑婆世界,以音声语言为教体,故一一文字,皆佛祖慧命,圣学源流所关也。敬字即敬文宣至圣与迦文世尊,其开昏愦而培智种者,岂浅鲜哉!”(卷第七)明代王起隆居士所辑《金刚经新异录》中记载了一位叫冯勤的老人惜字以延年、开智慧的故事。“冯勤,嘉靖间人,归安茅鹿门家佣仆也。日者占其殃,问一老僧:‘何以延年?’老僧曰:‘若为仆无力积德,惟洒扫字纸,并诵《金刚经》,庶免短折。’勤乃置竹镊、竹簏两事,日间遍历村巷,凡秽恶字纸悉镊簏中,涤以香水,曝干焚灰,包送清流,遇只字未尝遗。夜归则跪诵《金刚经》一卷回向,岁以为常。后渐知书,通文义,鹿门亦礼貌之。家道丰裕,有二子四孙;寿九十五,无疾化。”
佛弟子对经书、佛像等更应恭敬爱护。《灵峰宗论》说:“一切字纸断断可与六经三藏同观,而六经三藏断断不可与一切字纸同视。”(卷第七)因为经书和佛像都是
反之,不恭敬经像法宝,则会带来修行的违缘。听法时犯困,遇到境界内心模糊,没有判断力,这些都可能和不敬法宝有关。《佛说慢法经》中,“佛告阿难:‘有人事佛以后便富贵,有人事佛以后衰丧不利者。’阿难问佛:“云何俱事佛,衰、利不同?何故得尔?’佛语阿难:‘……眼见经像,无有礼敬之心。若其有经,趣挂着壁,或掷床席之上,或着故衣被、弊箧器中,或以妻子、小儿不净手弄之;烟熏屋漏,不复瞻视;亦不烧香、燃灯、向之作礼——与外经书无异。善神离之,恶鬼得其便,随逐不置,因衰病之。’”
对于住持教法而言,佛弟子特别是出家僧人做好恭敬三宝,才能显示佛法的尊贵,才能让社会大众敬重三宝,让教法久住世间。《四分律》说:“佛告波摩那言:‘如来灭后,比丘不敬佛、法、僧及戒、定,以是因缘正法疾灭而不久住。波摩那,如来灭后,若比丘敬佛、法、僧及戒、定,以是故正法不灭,而得久住。’”(卷第五十九)
对一般的废损字纸,可加以焚烧处理,而对于废损的经书、佛像,古来的大德有不同的说法。如唐代南山律祖道宣律师、宋朝元照律师等,认为废损的经书也是法受用物,不可焚毁。道宣律师在《四分律含注戒本疏》(以下简称《戒本疏》)中说:“有人无识,烧毁破经,‘我今火净’,谓言‘得福’,此妄思度。半偈舍身,著在明典;两字除惑,亦列正经——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卷二之上)元照律师在《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以下简称《行宗记》)中解释说:“言‘失事在福’者,如施主作桥井等事,随在福生,缘坏则失,名‘事在无作’,今烧故经,其事亦尔。”(卷二上之二)
明代宗本法师所编《归元直指集》则认为:“世间字纸藏经同,见者须将付火中,或送长流埋净处,赐君福寿永无穷。儒宗立五典,释道启三宗,一切闲文字,皆与藏经同。愚痴无见识,多抛粪秽中,堕身千万劫,永作厕中虫。惜字万千,延寿一纪,子贵孙贤,绵绵不已。诸仁者,再能行善、戒杀、持斋、念佛,决定往生净土,面见阿弥陀佛。此事真实不虚,唯要信受奉行矣。”(卷下)近代印光大师也认为:“残经无可修补,烧则无过。如可看可补者,则不宜烧。有不知变通,一向不敢烧。此经毕竟不能看,兼不能如好经收藏,反成亵渎;兼以亵渎之过,贻于后人也。岂可不知权变乎哉。”又说:“像之可以供、可以存者,供之或存之。其不能供、不能存者,焚化之。毁像焚经,罪极深重,此约可供可存者说。若不可供、不可存者,亦执此义,则成亵渎。譬如人子于父母生时,必须设法令其安全;于父母亡后,必须设法为之埋藏。若不明理之愚人,见人埋葬父母以为行孝,则将欲以活父母而埋葬之而尽孝;或见人供养父母以为孝,遂对已死之父母,仍依平日供养之仪供养之。二者皆非真孝也。经像之不能读、不能供者,固当焚化之,然不可作平常字纸化,必须另设化器,严以防守,不令灰飞余处。以其灰取而装于极密致之布袋中,又加以净沙或净石,俾入水即沉,不致漂于两岸。有过海者,到深处投之海中,或大江深处则可,小沟小河断不可投。如是行者,是为如法。若不加沙石,决定漂至两傍,仍成亵渎,其罪非小。而秽石秽砖,切不可用。”
由此可见,三宝字纸的处理方法是随着时代演变而逐步变化的。尤其现代社会各类印刷品泛滥,如果凡是带有三宝相关文字的字纸都必须安奉、供养,则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对许多信众来说,这成为一个很头疼的问题。
古今时代因缘不同,到底如何取舍,需要回归到律藏原典,以戒律的精神来衡准。道宣律师立论的主要依据,是“法受用物”的概念,《四分律删繁补缺行事钞·随戒释相篇·盗戒》(以下简称《行事钞》)中说:“次明法物亦有四别。一、法所受用,如箱、函、匮、簏、巾、帖之属,本是经物,曾经置设,不可回改。余三得不,准上可知。”(卷中之一)《戒本疏》说:“一、法所受用者,谓纸素、竹木上书经像,或箱、函、器、幞曾经盛贮,克定永施,不许改转。此则一定敬同圣教,皆是灭理之所依持;故有损益,并望涅槃而生罪福。”(卷二之上)然而道宣律师没有列出相关的律藏依据。《行事钞》在之前论及佛物时,都有列出律藏依据,而谈到法物时,只有如上的寥寥数语。实际上,在佛陀时代,虽有经文流行于世〔如《五分律》中说:“有比丘盗他佛经,谓是佛语,无犯。后疑,问佛。佛言:计纸笔书功,直五钱,犯。”(卷第二十八)〕,但数量应不多,律藏中也很少有关于法物的条文说明。法受用物的概念,律藏中并没有明确提及,应该是道宣律师参照佛受用物来界定的。
经论中提到如何处理破损经像的内容并不多,《大智度论》中说:“如画作佛像,一人以像不好故破,一人以恶心故破;以心不同故,一人得福,一人得罪。破般若波罗蜜者,亦如是。”(卷第六十三)此文表面的意思是废损、不庄严的佛像可以破,但这种理解是有明显问题的。这里的“破”意为“修改”,而不是“销毁”。元照律师解释说:“好心坏者,意是改变,还令好故。”(《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第十七,以下简称《资持记》)也就是把不好看的佛像修整,让它更加庄严,这可以类比于修补破损的经书。原先佛像经过修整的废料,最好也能妥善安奉、供养。
由此,本文将依律藏及祖师疏钞,对于“法受用物”的定义作一个讨论,并依次来讨论现代佛教字纸的处理。
二、“法宝”内涵之界定
上面讨论中,经书是法受用物,而佛像、塔像是佛受用物。如果单单把其中废损而不可流通者安奉、供养,是合情合理的。而大部分与三宝相关的字纸,如大德的形象及开示,有法师名号或寺院名号字样的发票、收据、信封等及个人的笔记、日记、草稿纸,它们是不是佛受用物、法受用物,是需要讨论的问题。此节就文字所载的内容进行讨论,下节就载体的形式进行讨论。
先考查道宣律师对“法”(法宝)之内涵的论述。《行事钞·共未受具同诵戒》中说:“律中‘法’者,佛所说,声闻所说,仙人诸天所说。《僧祇》:‘若声闻弟子余人等说,为佛印可者。’……《善见》:‘一切三藏,佛说者,罗汉结集者,同诵得堕。若自撰集文字乃至俗书,非佛说故,不犯。”(卷中之三)这里“法”是针对“共未受具同诵戒”而说的,未必适用于所有其他地方。
《戒本疏》中对于“三宝”的内涵,作了如下讨论:
“初众相中,有四种三宝。一、理体者,如五分法身为佛宝,灭理无为是法宝,声闻学、无学功德是僧宝。二、化相者,如释迦道王三千为佛宝,演布谛教为法宝,拘邻等五为僧宝。三、住持者,形像塔庙为佛宝,纸素所传为法宝,戒法仪相为僧宝。四、一体者,如常所论,唯约心体,义分三相,如《涅槃》说‘三宝同性’等。”
“二明本末者。四种之中,初理为本,余三从相,故为末也。如毁佛出血,据相无罪,化佛无心,非情无恼也;以损法身所依,故结重逆。法、僧损益本末例然。故《大集》云:‘若打破戒、无戒比丘,罪重出万亿佛身血’者,岂不以形服出世为圣道标,若加轻毁则三宝通坏故也。”
“问:‘就当四相亦有本末不?’答:‘诸家都隐,今试举之。此由常怀,何得不识?且如住持三宝,图写佛形,峙然端拱,为佛宝之本也。自余贤圣,八部周列,为佛宝之末也。故殿宇廊庙、神鬼禽兽,斯非宝尚,何得福生?但是庄严至圣,同崇尊德,所以若作若损,皆望本缘。法、僧住持,非无本末,例上说也。’”(卷一之上)
理体是三宝的本体,化相三宝是佛出世期间的三宝,住持三宝是佛灭度后住世的三宝,一体三宝是在有情心中存在的觉性。经书、佛像都属于“住持三宝”。“纸素所传为法宝”,并非仅限于纸面文字的佛法,早期佛经都是口耳相传,记录成文字是后来的事。再者,佛陀前生曾经为一句一偈而舍身,当时求的法也都是口头所说之法。因而凡是可以通过语言传达的佛法,无论声音还是文字,都算是法宝。化相三宝中,“演布谛教为法宝”,即指佛在世时所说或印可的经律。由四种三宝之间的本末关系可知,后三种三宝都是以理体三宝为本,皆是理体三宝的表现形式,诠显真俗二谛的文字皆是法宝。如诸大菩萨所造的论典,与佛所说法相顺,而且很多佛陀密意通过大菩萨的解释才易通达,所以根据法四依中的“依义不依语”,也应属于法宝。后代大德的如法开示,也是如此。故狭义的法宝是佛所说的经、律二藏,广义的“法宝”即是所有与佛法相符相顺的名句文身。
用到实际的例子中,普通僧人所写日记、世间人写的善书,一般情况下不是法宝。如果是成段的经文,少则一偈、半偈,能显示一个完整佛法内涵的,也应是法宝。如果这一句偈或一段文被摘抄在日记当中,则这一句偈或一段文是法宝。如果是两个字,如“常住”、“发心”,不能诠显完整内涵的,此则不定。如果这两个字出现在经书当中,或者是破损经书的碎片,或者此两字所处的环境能体现完整内涵的(如有心人书写在匾额上),应是法宝。如世间书上有“仿佛”两个字,其中“佛”并非指佛宝而言,这样的字不能算法宝;若将“佛”字从原文中剪下来,再装裱供养,则成为广义的法宝。法师的名字、寺庙的名字,也不是法宝。
尽管如此,仰仗三宝的大威力,凡是与三宝相关的事物、文字,仍然有着启发众生善根等不可思议的功能。《大般泥洹经》中说:“众生不得如来尊智知苦故,以非法为法,久远痴爱烦恼结缚,弥劫生死苦轮常转。假使‘如来常住’二字暂经耳者,欲生天上及求解脱,必得圣果,自然快乐。”(卷第五)以此类推,如果有众生看见了僧宝(圣僧或和合凡夫僧)的形象,可能就会成为它无量劫后成佛的因,也可能在当下就启发他的善根。因此,凡是与三宝相关的文字、图像,最好都能恭敬对待。诸如此类,以下称为“三宝相关字纸”。
《戒本疏》文中“半偈舍身,著在明典;两字除惑,亦列正经——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有人理解为,凡是带有“常住”两字的都是法宝,不可焚烧,以此类推,所有三宝相关字纸都不可焚烧,必须储存、安奉。《
也许有人说,法本身无形无相,要靠心去体会,何必在相上搞得这么细呢?有的禅宗祖师甚至烧佛像取暖,那祖师犯根本戒了吗?诚然,法在人心,并不在一件具体的物品上,乃至不在语言文字上。但对绝大多数众生的根性而言,心中佛性的种子必然得靠经书、佛像等载体来启发和显现,因此恭敬经书、佛像,就是打开佛法大门的钥匙。祖师烧佛像取暖,是发生在某些特殊因缘背景之下的,意在破除当时修行人对佛像的执着,扫除开悟的障缘。况且禅宗高标的“无相戒法”,主张离相持戒,祖师心中有法,所作所为本身就是法的流露,而戒律中也有圣者为破众生执着而示现的开缘,这些都决非凡夫境界所能企及,绝不可轻易模仿。
作为佛弟子,尤其是出
三、法物的分类及“法受用物”之界定
法物的分类与佛物的分类相同,皆分为受用物、施属物、供养物、献物等四类。《戒本疏》说:“初、佛受用物者,如堂宇、衣服及以金石泥土曾为佛像之所受用者,不得差互;常拟供养,生世大福。故《律》云:‘若是佛园坐具等者,一切天人供养同塔事故。’所以不许者,莫不即体法身之相,表处是深,不得轻故。二、属佛物。所以得转者,由本施主通拟佛用,故得货易;不同前者,曾为胜相,故唯一定也。三、供养物,以幡、花等得货易者,事同属佛,可以义求。四、献佛物者,开侍卫者用之,义同佛家之所摄故。”(卷二之上)
由此可知,佛受用物是佛形象的一部分。如佛像身上的衣服,或者专为供佛用的佛龛、床帐,就如同伟人用过的物品人们会长久存放在博物馆一样,曾为佛形像的一部分,就永远代表佛,恒需供养。而属佛物只是系属于佛,守护佛像的人可以把它用于任何对佛像有益的用途,如供佛的钱可以用来塑造佛像或买供养具,或者把钱存在银行里,乃至可以借给居士拿去投资,将来再用来供佛(但所得利息也是佛物,不能自己用)。供佛物,即花、香、灯、幡等供养具,如果施主不反对,而某种供养具过多,也可以转卖,换成其他供养具。供过佛而枯萎的花,需弃于净处,不可弃于污秽中。献佛物专指食物,可由守护、修治塔、像之人处理。《行事钞》说:“四者,献佛物。《律》云:‘供养佛塔食,治塔人得食。’《善见》云:‘佛前献饭,侍佛比丘食之;若无比丘,白衣侍佛亦得食。’”(卷中之一)
以此类推四种法物。法受用物,按理也应是“体法身之相,表处是深,不可轻故”。此物直接系属于法,专以表法之形象。经书是最直接的法受用物,具备教证二量的大德的书籍,也是法受用物,可表法之形象;专书佛法文字的匾额、书签、对联等,也是法受用物。专为装经书用的精美的书套等,是受用物;如果是外包装的箱子,制作时本无供养法宝之心,不是作意长期专装经书之用,则不是法物。又盖经书的黄布,严格来说可算作法受用物,宽泛来说也可以算施属法物,不可作洗脸毛巾等用。包佛经的书皮上如果已写上书的名字,克定用于此书的,则不能拆下来用于别的经书;或克定用于此类书的,只能用于同样书名、样式的书。如果是暂时包一下,或者暂时找一块布来盖一下经书,则不成法受用物。如果是粉笔字,写在黑板上,以及电视上看
另外,如果世俗的书中引用佛语,也不是法受用物,因为世俗的书不能表法之形象,有时反而毁坏法的形象,引起人们对佛法的误解。伪经中有不少地方是引用佛的原话,或改动一部分,再参杂作者自己的话东拼西凑而成。佛的原话出现在伪经当中,就不能算是法受用物。《行事钞》序言中说:“如是等人造经论总有五百四十余卷,代代渐出,文义浅局,多附世情;隋朝久已焚除,愚丛犹自滥用。”今日许多附佛外道的书籍,乃至世间人谈佛的书籍,不能代表佛法的正见,都不是法受用物。只要俗书和伪经都是无主物或是自己物,皆可随情处理。
还有一些厂商或旅游单位把佛像和经文印在包装盒或门票上,用来作广告。包装盒和门票大多是一次性使用的,用完就扔在垃圾堆,这对三宝非常不恭敬。由于这些厂商并没有流通法宝的意图,他们不能算作施主,所以,这些包装和门票也不算法受用物。
上文中提到有关佛法的日记、文件、草稿等,也不能表法之形象,不是法宝。如果是专门打印或摘抄的佛经、祖师语录等资料,抄写之人没有供养、流通之意,只想供自己学习之用,或临时传阅之用,也不算是法受用物,可在用完以恭敬心销毁。若作意要长期流通,则此资料成为法受用物,应当抄写、打印得很整齐、美观。
其他三种法物类比可知。施属法物即施主供养法,系属于法,守护人可以把它用于任何对传播法有益的用途。《根本萨婆多部律摄》中明确提到:“法物可书佛经,并料理师子座。”(卷第七)现在居士供养的印经款可算施属法物,但由于指定用于印经,不可用于别的用途。《四分律行事钞批》中曾提到“通用钱”,可以通用于三宝,则无此碍——“又今诸寺,多有通用钱者,但可于三宝福处得有通用”。供养法物与供养佛物类似,以庄严法宝之用,但需施主作断心将此物布施给法宝,而不是暂时摆放,才成供养法物。献法物则比较少见。
总结起来,法受用物只包括经书和大德印证过的佛法书籍、光盘,及印有法语的书签、匾额、对联等,及其附属物。宽泛来讲,可以包括寺院及个人印制、具有供养或流通意图的纸质佛法资料及其附属物,这些物品如果废损而不堪使用,可作安奉、供养。其余的三宝相关字纸,可以火化,将灰在净处安放。(待 续)
原文出处:http://www.fjnet.com/fjlw/201311/t20131106_2142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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