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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冯今源:坚持依法治国 做好宗教工作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十周年有感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整整十周年了。十年前,以国务院颁布《条例》为标志,我国宗教事务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如今,国内外形势与环境已经并正在不断发生深刻变化,宗教领域又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遵照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不断提高宗教工作科学化水平,已经成为各级宗教事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完成这项任务,要做的事情有很多,我以为,继续深入落实《条例》,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原则,切实发挥宪法在保障“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中的重要作用,应该是最为重要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多次就法治建设发表重要论述,进一步指明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方向和道路,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习近平同志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内容丰富,内涵深刻,但是,我领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三个方面的有机结合,即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我们要搞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必须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使这三者有机地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全过程。
一、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报告反复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是对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要求。这一根本要求,已经写进2012年11月14日通过的《党章》。《党章·总纲》中明确规定:“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我们说要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主要是指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着力激发信教群众的爱国热情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把他们同不信教群众团结在一起,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改革开放35年来,我们在宗教事务管理方面取得了伟大的成就,这是有目共睹的。当前,国内外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宗教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对宗教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我国宗教领域的发展变化对宗教事务管理提出了新课题。各级宗教工作部门党委和领导同志应当深刻把握社会发展大势,深入研究宗教发展规律,充分认识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的重要意义,坚定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这是在宗教事务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最重要的一环。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宗教问题、认识和处理宗教工作,不能再简单地从“有神无神”“唯心唯物”的“根本对立”上去看待宗教、认识和处理宗教工作;要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我国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一支重要的积极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劳动者,是真心拥护党、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爱国者,真诚地相信并依靠他们,紧密地团结他们,积极地引导他们,充分发挥他们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中的积极作用,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神圣义务与天职。只有这样考虑和思考宗教问题,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推动宗教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尤其需要强调的是,一定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决不允许任何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现象发生。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严明政治纪律就要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原则问题上,全党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正确处理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和立足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关系,任何具有地方特点的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要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就是党中央已经确定下来的宗教事务工作的基本方针,是我们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的党员、干部,特别是宗教事务部门的党员、干部,只能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而决不允许阳奉阴违、偷梁换柱、蓄意篡改、讲条件、打折扣,更不允许在各种媒体和公开场合散布与之相反的言论。最近,有的部门领导在自己控制的本系统内部刊物上公然对这一基本方针提出异议,批评这一“政策口号”表述“不够科学”、“有弊病”,妄图篡改这一基本方针,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客观上是在败坏党中央的权威,误导各级干部群众,给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添乱。这是极其错误的,也是决不能允许的,必须予以批评、及时纠正。
有的同志说:“我们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这当然没有错。但问题在于,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和宗教观?它们都包括哪些基本内容?我们始终认为,马克思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走中国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与此同时,我们也始终强调,毛泽东思想以及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都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指导思想。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关于宗教的一系列基本观点、政策和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当代中国最具代表性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我们要坚持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主要就是要坚持当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就是要坚持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关于宗教的一系列基本观点、政策和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只有坚持这一点,才能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保证我们的宗教工作在新形势下取得更新更大的成就。
二、必须坚持人民当家作主
对于马克思主义政党来讲,如何对待宗教,从根本上说,就是如何对待信教群众的问题。我们党从事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事业,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五个字:“为人民服务”。人民群众是共产党人从事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最深厚的基础和力量源泉,因此,必须相信群众、团结群众、依靠群众,没有群众的支持我们必将一事无成。这里讲的群众,既包括信教的群众,也包括不信教的群众。宗教是应人类社会生产与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它离不开社会,离不开人,因此,信教者是宗教各种要素中最基本、最核心、最活跃、最革命的要素,没有了信教群众,就没有宗教。我们的宗教工作必须始终着眼于群众,认识到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做好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工作。一个人信教与否,并不决定他的政治态度和社会立场,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虽然信仰上有差异,但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我国各族广大信教群众拥护党,拥护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力量,而不是消极力量、落后力量,更不是异己力量。如果任意夸大信仰上的差异
十年前《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最主要的立法目的就是要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切实维护我国各种宗教的和睦与社会的和谐。为此,《条例》确立了以下原则和制度:
1、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
2、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不得相互歧视,不得相互做出侵犯对方尊严和权益的行为;
3、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不受外国势力支配,但可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
4、宗教团体按照章程活动,受法律保护;全国性宗教团体可以依法设立宗教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和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
5、宗教团体可依法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信教公民可在宗教活动场所集体举行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献,并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6、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7、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8、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并可获取相应收益;可以按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可按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十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这些原则和制度的规定与确立是完全正确的,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权得到充分尊重的一个具体体现,得到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的拥护与好评,使我国宗教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宗教形势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大好局面。
但是,也必须看到,正确认识宗教、正确认识和对待信教群众方面还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现象存在。有些同志认为:“‘群众’是谁?是与‘我们’相对的‘千百万人’,是全体民众、全体人民、最大多数人。‘我们’是谁?是人民群众中的‘先进分子’,是党员、干部、领导者、组织者。”这种把“我们”与“群众”相对起来,突出强调“我们”是“先进分子”,是“领导者、组织者”,是完全错误的,是新形势下典型的“群众落后论”。在这些同志的心目中,只要组织上入了党,成了一名党员、干部,就等于一步迈进了“先进分子”的红色保险箱,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一名“领导者、组织者”。其实,哪里有这样的事!如今,一批又一批被称作“老虎”“苍蝇”的贪腐干部,绝大多数都是中共党员,他们能称作是“先进分子”么?这些党员干部中的害群之马折戟沉沙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但基本上都有一个特点,那就是不接地气,视群众为“草芥”、“群氓”、“刁民”、“麻烦制造者”,严重脱离人民群众,最后走上了危害人民利益、与人民为敌的犯罪道路,被人民所唾弃。一切真正的共产党员则始终牢记:“人民,只有人民,才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动力”;“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而我们自己则往往是幼稚可笑的”。始终牢记《党章》的教导:“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是我们的根本任务;与群众同甘共苦,密切联系群众,“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我们的责任;拜群众为师,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觉悟,提高各种知识、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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