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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教分离-中国共产党宗教政策的历史发展—冯今源、敏贤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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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10-19 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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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中国共产党宗教政策的历史发展—冯今源、敏贤良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等主要宗教,在我国都有大量的信教群众。如何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摆在中国共产党面前不可漠视和回避的课题。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宗教问题。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根据中国革命的实际需要,制定了关于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一系列具体方针和政策。全国解放以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写入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宗教信仰有了法律保障。

但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教工作也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党的宗教政策遭到严重践踏,宗教工作受到严重挫折,广大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被剥夺,宗教感情受到了极大伤害。

十一届三中会会,特别是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制定和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召开以后“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提出,预示着党的宗教政策的不断完善和党对宗教理论研讨的进一步深化。

纵观中国共产党认识宗教、制定宗教政策和处理宗教问题的历史,按照党的发展历程,大概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即:解放以前我党宗教政策的初步确立;建国初期在继续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的同时,对宗教问题认识不断深入;十年“文革”时期党在执行宗教政策上的严重失误;改革开放以来我党宗教政策的不断完善。

中国共产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政策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认识和处理我国宗教问题的基本方针;但马克思主义是一个不断丰富和发展的科学体系,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及其相关理论也不例外,必然随着中国共产党对宗教认识的不断深化和处理复杂宗教问题的实际经验而不断丰富和发展。

一、解放以前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

中国共产党建党之初,运用马列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结合我国宗教实际,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妥善处理了党与广大信教群众之间的关系,较好地解决了宗教问题。这为中国共产党赢得人民的信任并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积极支持革命事业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确立

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者,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但是,马克思主义者同时认为,在对待宗教这个客观存在的文化现象时,如果客观上还没有达到消除宗教对人们思想的影响之前,贸然进行反宗教的斗争,其结果必然适得其反,不但对革命事业不利,反而会影响到党领导和团结更多的人从事革命斗争。因此,唯一正确的做法就只能是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1931年11月5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四条规定:

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种族(汉、满、蒙、回、鞑靼、苗、黎以及高丽、安南人等)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公民。[1]

第十三条规定:

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障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为实际目的。[2]

中国共产党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并把这一政策写在党的施政纲领之中,保证广大信教群众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也享有其他基本的政治权利和民主权利,从而为中国共产党和信教群众之间建立良好关系奠定了基础。

1934年1月,第二次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及《中共中央北方局对晋冀豫边区目前建设的主张》、《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中共中央晋绥分局对于巩固与建设晋西北的施政纲领》等许多法令、文件中,都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从中可以看出,在中华苏维埃境内,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群众之间没有界限,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有平等的政治权利。正是因为共产党实行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使得广大信教群众以饱满的热情,积极支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事业。在抗日战争期间,绝大多数的爱国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积极投身于抗日救亡运动,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抗日力量。正因为如此,在抗日战争胜利前夕,毛泽东同志在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在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纲领性报告《论联合政府》中指出:“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3]这是毛泽东同志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准确、完整的阐述,也是对早期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总结和归纳。1946年1月16日,中国共产党代表团在政治协商会议上提出了政府应当保障国内人民享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在之后的《和平建国纲领》第二条明确提出:“确保人民享有身体、思想、宗教、信仰、言论等自由。”[4]

上述这些政策、规定,是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后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具体体现,也为建国后制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积累了经验。

(二)保障广大信教群众的政治权利

为了使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真正享受民主、自由权利,1937年3月,周恩来在关于修改国民大会组织法与代表选举法时,代表中国共产党提出了《我们在修改国民大会法规的意见》:“凡年满二十岁的中华民国公民,没有财产、文化、性别、民族等等限制,不须经过宣誓手续,均应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因为公民宣誓手续,既与信仰自由原则有背……”[5]中国共产党认为,只有坚持以上主张和意见,才能成为中国民主政治之发端。要建立民主政治,离不开广大信教群众的参与,如果不给广大信教群众参与政治的权利,没有广大信教群众参与的政治选举,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政治。

1938年以后,在《晋察冀边区军政民代表大会决议案》、《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中都指出,边区政府应扶持民众团体之组织,予人民以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宗教、信仰等自由。在其《选举条例》中明确规定:凡在边区境内之人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阶级、党派、信仰、文化程度、居住年限,年满十八岁者,经选举委员会登记后,均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尊重回回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和风俗习惯,教民和非教民有同等政治权利;不分性别、阶级、党派、宗教、民族、财产,都有选举权。这些政策对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以及他们的政治权利做出了明确的保证,不能因为群众信仰宗教而削弱甚至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在文化教育方面,中国共产党主张不分阶级、党派、信仰,都有享受国民教育平等机会的权利和接受国民教育的义务。从中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对信教群众没有持歧视的态度,他们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权利和不信教的群众是平等的。

(三)坚持政教分离、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

实行政教分离、宗教与教育相分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对待宗教问题的一个基本态度。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在德国的要求》一文中指出:“彻底实行政教分离。各教派牧师的薪金一律由各个自愿组织起来的宗教团体支付。”[6]以马列主义武装起来的中国共产党坚持这个基本立场,在制定宗教政策时,就确定了政教分离、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

1923年6月,在党的第三次代表大会上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第12条规定:“实行义务教育,教育与宗教相分离。”1934年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再一次明确提出:“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为目的,绝对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一切宗教不能得到苏维埃国家的任何保护和供给费用,一切苏维埃公民有反宗教宣传之自由,帝国主义教会只有服从苏维埃法律才能许其存在”。[7]中华苏维埃政府要求各宗教所需费用自行解决,中华苏维埃政府不用政府的钱来资助任何宗教,是实行政教分离原则的一个标志,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不支持或打击、压迫某一种宗教。所有宗教职业者和宗教团体都是历史上形成的,宗教职业者没有经过苏维埃政府的承认,苏维埃政府也没有批准成立宗教团体,所以,这些宗教团体不受中华苏维埃政府的资助,神职人员不能依靠苏维埃政府津贴来维持生活,以体现各宗教一律平等。

(四)加强对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研究

抗日战争爆发以后,随着抗日根据地的建立和建立抗日统一战线的需要,中国共产党就把对少数民族问题的研究提上历史日程。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提出:“动员蒙、回及一切少数民族在民族自决和民族自治的原则下共同抗日。”[8]毛泽东同志在中国共产党六届六中全会的报告也指出:“我们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不但是国内各党派、各个阶级的,而且是各个民族的。针对着敌人已经进行并且加紧进行分裂国内各少数民族的诡计,当前的第十三条任务,就在于团结各民族为一体,共同对付日寇。为此目的,必须注意下述各点:第一、允许蒙、回、藏、苗、瑶、彝、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抗日原则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的权利,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9]

中共中央六届六中全会以后,中央设立了民族工作机构,开始关注和研究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特别是加强对回族和蒙古族的研究,并取得初步的研究成果。

1940年4月,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拟定的《回回民族问题提纲》指出:

伊斯兰教对回回民族,不只是简单的宗教信仰。伊斯兰教原是兴起于反对异族侵略与内部压迫的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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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中,它富有反抗的精神,教义中还包含着社会的、文化教育的以至政治的制度之规约。回回民族由于自己的历史环境,至今牢固地保持着伊斯兰教的传统。伊斯兰教成了回回民族社会生活的组织部分,与团结奋斗的神圣旗帜;但另一方面,它又成了回族文化发展与民族觉醒、阶级觉醒的障碍,回族内部与外部的黑暗势力就利用它来做巩固自己地位的工具。[10]

尊重回教人民的信奉宗教的自由,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发扬回教美德,提倡抗日回教,保护清真寺,反对和禁止任何侮辱与轻视回教的言论和行动。[11]

基于这种认识,1940年2月至10月,边区政府在延安地区不仅组织成立了回民抗日团体——“延安回民救国协会”,而且批准支持并资助穆斯林兴建了延安清真寺,毛泽东主席亲自为延安清真寺题词,八路军总司令朱德、边区政府副主席高自力、中共陕甘宁边区中央局副书记谢觉哉等中央领导同志亲自参加清真寺的落成典礼;不久,边区政府在当时财政极端困难的情况下,又拨专款相继在曲子、三岔、庙儿沟、盐池、定边等穆斯林相对集中的地方修建和扩建了数座清真寺。这些清真寺的建立,使各族穆斯林有了自己从事民族和宗教活动的中心,也使他们有了研究民族问题、讨论抗日救国大计的中心场所。各寺都有专职阿訇主持教务,“在其尊重法令条件下,均得到政府保障”[12];穆斯林群众自由到寺内从事宗教活动,没有任何人干涉;实行政教分离,凡属宗教习俗、教法诸问题,政府概不干预,都由教内阿訇处理。

回民在封斋期间不论在部队、团体、学校,一律尊重其习惯、规则,使所有回民之起床、休息、饮食时间及时期之长短,与全国回民完全一致,而且尽量依其习俗,在此期间将伙食较素日改好。每星期五为回民礼拜之期,各机关、部队、学校均予回民以去寺礼拜之方便。

在回民最多的新正县,回汉婚丧唁吊,互相行礼,各依习俗招待,亲爱友好,毫无猜嫌。政府对强迫回民吃大荤者,以违法论。人民亦以侵犯回民禁忌为不道德及不明平等团结大义之行为,因此,少有故意触犯禁忌之纠纷。政府对干部、人民经常利用各种机会进行此种教育。[13]

同样,此时对蒙古族的研究也取得进展,并在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政策。中央在《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中规定:

尊重蒙古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语言、文字,保障喇嘛庙,提倡与鼓动青年喇嘛参加生产,反对与禁止任何侮辱与轻视蒙古族之言论与行动。[14]

1940年,政府曾为成吉思汗专门修建了纪念堂,该纪念堂前有蒙古喇嘛早晚念经,没有任何人轻视或干涉,深得蒙古族人民的衷心拥护与爱戴。

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向第二届边区参议会报告与建议书》中强调指出:“对于思想、信仰,咸本斯旨,所以各民族中,各党、各派应有尽有,特别是无党派者占百分之九十以上。而强迫入党、限制思想信仰、让人信仰某种主义学说,在政府认为是侵犯人权的犯法行为之一。”[15]

中国共产党这种尊重、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的观点与实践,为制定更为完善的民族、宗教政策提供了重要依据。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就是依靠这些正确的民族、宗教政策,争取和团结回、蒙等少数民族及广大信教群众参加到全国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实现了各民族信教与不信教的群众在抗日战争中的大团结。

(五)加强与宗教界的统一战线

在抗日战争时期,为了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抗日,中国共产党与宗教界建立统一战线的意志更为坚定,认为共产党人虽然和宗教界在信仰上存在差异,但这并不妨碍共产党与宗教界上层人士的联系。毛泽东认为:“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但是决不能赞同他们的唯心论或宗教教义。”[16]尽管这一论述中所谓共产党员绝不能赞同宗教教义的观点是不科学、不准确的,过于绝对化,与今天所说“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以及“弘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的基本政策有一定差距;但还是旗帜鲜明地表达了党争取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这一良好意愿。

1938年10月,毛泽东同志在《论新阶段》一文中指出:“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习惯”。[17]1939年4月,周恩来和叶剑英在南岳会见了祝圣寺法师暮笳、演文、巨赞等人,和他们一起讨论抗日救亡工作。1939年5月,周恩来在汉口专程拜访了基督教人士吴耀宗,向他表示:“马列主义者是无神论者,但是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并愿和宗教界人士合作,共同抗日。”[18]此后,周恩来又多次与宗教界人士座谈,阐述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宗教界人士为抗战所做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

随着日本利用宗教侵华和国民党利用宗教反共的严峻形势,我党对宗教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进一步提高。1944年7月2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重视天主教、耶稣教教民工作的指示》,强调“日本人及国民党均在争取教民,必须引起我党注意。争取教民是我党不可疏忽的任务。”通过落实这个指示精神,促进了党与宗教界的团结,巩固和扩大了抗日爱国统一战线。

(六)关于宗教界的土地和财产政策

土地问题的解决,是巩固工农联盟所必需的。解决土地问题,必然涉及到宗教界的土地。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规定:“没收一切公有的田地以及祠堂、学校、寺庙、外国教堂及农业公司的土地,交诸耕种的农民。”[19]同年11月,在《中国土地问题党纲草案》中规定:“寺院教会的土地,皇族旗地官地公产等类的土地,一概归农民代表会议支配。”[20]

1930年11月5日,在《中共中央关于蒙古工作计划大纲》中规定:“没收王公寺庙的牲畜归牧民分配,没收一切王公地主垦牧公司寺庙教会的土地归农民分配使用。”

现在看来,当时在没收地主土地的时候,没有区别地将宗教界寺庙的土地也一概没收,是没有考虑到宗教界的特点和利益,其做法显然是错误的,对于正在求发展的中国共产党来讲,显然是不利的。但是在抗日战争时期,党对过去对待宗教界的土地和财产的错误政策及时进行了纠正和调整,如《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草案)》规定:宗教地、寺院地,“已经没收分配者,其地权即为分得土地人所有;未经没收分配者,其地权仍属于原业主所有。”[21]这里既承认了土地革命的成果,又承认了教堂、教会的土地所有权。1941年4月公布的《山西省第二游击区公地户地社地庙地寺地学田使用条例》规定:“喇嘛庙、清真寺之土地,有关民族问题者,应由政府加以保护。”[22]1942年1月,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决定的附件》规定:“宗教土地(基督教、佛教、回教、道教及其他教派的土地),均不变动。”[23]1942年5月1日颁布的《晋冀鲁豫边区土地使用暂行条例》规定:“天主和耶稣教会业经依法取得所有权之土地有契约证明者,为教会所公有”;“外国宣教师以私人名义购置或捐募之土地,改为有关教堂或教会学校所公有。”[24]1946年,中央关于《要求各地答复制定土地政策的指示中几个重要问题的指示》提出:“凡是祠堂、庙宇、教堂及其它宗教机关所有土地,应当根据当地情况,依照当地人民公意及其族人民或教民的意见妥善处理之。”[25]这一指示表明,党对宗教团体和宗教界拥有的土地基本上持保护的立场。从中国共产党关于宗教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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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政策来看,随着党的领导地位的进一步巩固、执政能力的逐步提高,相应地对宗教政策也进行了调整。从没收宗教土地调整为不“变动”宗教土地。政策调整,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共产党对于宗教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和宗教工作水平的逐渐提高。

(七)限制封建主义和帝国主义控制下的宗教活动

中国共产党坚持科学的唯物主义世界观,要消灭封建制度,争取中国的独立和解放,当然想要消除在宗教领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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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封建性的现象,改变帝国主义对我国教会控制的状况,对外国教会在中国的活动进行限制,并提出要向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群众传播马克思主义唯物观,主张公民有反宗教宣传的自由。

1934年1月,在瑞金召开的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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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对有关宗教条文进行了修改,提出:“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宗教自由为目的,绝对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一切苏维埃公民有反宗教宣传的自由,帝国主义的教会只有在服从苏维埃法律下才能许其存在。”[26]这一政策的确定,主要是针对占统治地位和外国差会统治之下的教会和宗教团体而言的,对当时国内占统治地位、具有封建特权的教会和宗教制度进行限制。当然,这里所强调的“一切苏维埃公民有反宗教宣传的自由”,也为以后的“反宗教宣传”以及“无神论教育”开了先河。

1935年6月,中国工农红军第一、四方面军会师后,在分析了当时佛教界的现状和革命的实际需要后,中共中央发表《告康藏西番民众书》,强调指出:喇嘛教在人民中有深刻的信仰,喇嘛不事生产成为社会上的寄生虫,同时喇嘛寺常常是一个政权统治机关,并有很多的财产土地,帝国主义、中国军阀和本地统治阶级,都利用喇嘛教来维持自己的统治。为着民众能够自由的参加斗争,宗教与政治必须分立(离),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同时人民有自己管理自己的自由,宗教不得干涉政治。[27]从这里可以看出,当时我党视藏传佛教的喇嘛为寄生虫,喇嘛寺是政权统治机关并拥有很多财产土地,藏传佛教是帝国主义和国内统治阶级用来剥削和奴役群众的工具,忽视了宗教的文化价值和积极作用。显然,对宗教的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但不容否认的是,这个文件的出发点是提倡政教分离的原则,是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而这一点无疑是正确的。

为了制止把反宗教领域内的封建特权与反对宗教混为一谈,1935年7月,中央军委再次发布通告:“严禁烧毁喇嘛寺,撕毁藏经和污辱其信仰。”这些政策,一方面是为了消灭利用宗教进行剥削的封建制度,使宗教失去作为专制制度、剥削制度工具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尊重和保障了广大信教群众宗教信仰的权利,尊重他们的宗教感情,把宗教与政治、宗教与封建制度分离开来。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中国共产党与剥削阶级进行政治斗争时,直接与宗教作斗争的情况发生。

(八)关于宗教方面的外交政策

1944年5月底,中外记者来到边区,这是中国共产党外交工作的开始。1944年8月18日,在《中央关于外交工作指示》中有涉及宗教外交的内容,文件明确规定:“我们实行政教分离原则,我们容许外国牧师神父来边区及敌后根据地进行宗教活动,并发还其应得之教堂财产;同时这些神父牧师亦须给我们以不反对共产党领导之保证。”[28]

中国共产党在开展武装斗争,占领城市的过程中,涉及外国教堂和差会时,对外国人设立的教堂采取了保护的政策;对于已经在解放区的外国传教士也允许其居住,允许其从事宗教活动。对在华外国人及其教堂的这些保护政策,使我党在宗教外交方面争取了主动,在国际上展示了中国共产党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良好形象。

(九)中国共产党对宗教的基本态度

1941年,在《各地抗日根据地文化教育政策讨论提纲(草案)》中指出,中国共产党“对于宗教和迷信的态度,应当是主张信仰自由,人类的宗教迷信不能强制的禁止和取消,只有在发展新的文化教育运动中,才能逐渐克服,只有发展科学,才能逐渐破除人民的宗教迷信成见。”[29]中国共产党在20世纪40年代初关于宗教问题的这些认识和政策,表明当时中国共产党已经基本上认识到宗教对人们思想的影响是长期的,不能企图用行政手段强制禁止和取消宗教,要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同时也表明,我党当时对宗教的认识还是比较幼稚的,将宗教与迷信不加区分地混为一谈,并提出所谓“只有发展科学,才能逐渐破除人民的宗教迷信成见”的绝对论断。此后不久,即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在《向第二届边区参议会报告与建议书》中提出:“强迫入党、限制思想信仰、让人信仰某种主义学说,在政府认为是侵犯人权的犯法行为之一。”将思想信仰自由与尊重和保护人权联系起来,将强迫信仰视为“侵犯人权的犯法行为”,从而为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奠定了理论的和法律的基础。1942年2月15日,《新华日报》发表社论《共产党对宗教的态度》,较为完整、系统地阐述了当时党对待宗教的基本态度。文章认为:宗教信仰“这是每一个人的意识和世界观的问题”。作为意识和世界观问题的宗教,是不能用行政命令的手段人为加以消灭的,只能实行信仰自由的政策。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我党就从“破除人民宗教迷信成见”的认识转到从“意识和世界观问题”考察宗教问题,说明我党是一个善于总结经验、不断进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但是,仅仅把宗教定位在“意识和世界观问题”上,也仍然反映出当时党对宗教问题的认识尚未成熟。

综上所述,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共产党为了建立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张凡18岁以上的公民,除犯罪者外,不分阶级、男女、民族、信仰与文化程度,都有参与政治的权利,国家给予人民以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居住、迁徙的自由,并在政治上和物质上给予保证。虽然在抗日战争时期,我党对于宗教问题的认识还处于比较幼稚的阶段,宗教界的利益也曾受到过一定的侵害,伤害过部分宗教界人士的感情;但从总体上来说,这一时期,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已经确立,党对民族和宗教的关系进行了初步研究,并得出了一些有价值的结论;对于宗教界的财产问题有了政策规定,党同宗教界的统一战线已经初步建立。我党的宗教政策在逐渐趋于成熟。

原文出处:http://www.fjnet.com/fjlw/201507/t20150701_232030.htm

以上是关于政教分离-中国共产党宗教政策的历史发展—冯今源、敏贤良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佛学知识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本文标题:政教分离-中国共产党宗教政策的历史发展—冯今源、敏贤良;本文链接:http://www.fzby666.com/changs/664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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