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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偷盗寺院常住僧人之物果报极重
偷盗戒以盗常住物及僧众物之罪极重,应堕地狱。《方等经》华聚菩萨说:‘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盗僧物者,我不能救。’大律说:‘若盗佛塔物及寺中供具,即犯重罪。’佛法僧物,各有所属,不得互用,用则计算价值论罪。
如增注载:‘唐朝汾州启福寺住持僧惠澄,患病作牛吼而死,寺僧长宁师夜晚见惠澄来,形色憔悴,对他说道:我为了互用三宝物,受苦难言。其他罪都比较轻,惟独盗用常住物罪极重,请你救我。’长宁师就为他诵经忏罪。月余复来说:蒙你给我诵经,已得息苦,现别住一处,但不知何时才得解脱。’做职事的僧尼,看过这个公案,应多多警惕。又大众僧物四事供养等,亦不得互用。如僧中有衣财而无食粮,需挪用衣财以济道粮时,必须白众忍可,方得动用,事后仍旧补还,不名犯盗。
《阿含经》,目连尊者告勒叉那比丘道:我路中见一大身众生,有热铁丸,从身出入,乘虚空行,苦痛迫切,啼哭呼号,形状极可怜。又见一人,舌头又长又大,有把火热的利斧,在砍他的舌头,乘虚空行,啼哭呼号如前人。复见一人,有双铁轮,在两胁下,燃烧旋转,还烧其身,亦同前面说的两人一样,号泣空行。勒叉那比丘听了这话,便去问佛。佛就对大众僧说:我亦看见这些众生,可是没有说,惟恐愚人不信佛语,会长夜受苦,是故不说。那个热铁丸从身上出入的众生,过去世在迦叶佛所作沙弥,守僧果园,盗取七枚(粒)果供养师父。
由于那次犯盗,死后堕地狱,受无量苦,地狱余报,今得此身,继续受此等苦。那个受
读者读到此处,或许会怀疑,这三个沙弥,或仅盗‘果七枚’,或仅‘饼两番’,或&lsqu
隋文帝十六年,齐州灵岩寺,释道相暴亡,灵魂至阴府,见势至菩萨,引观地狱。有一榜云:沙弥道弘,为众僧作馄饨,先盗食一钵,当堕铁丸地狱,返阳后,以告道弘,这时道弘患口疮
《沙弥律仪要略集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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