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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西藏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开展藏传佛教和谐寺庙创建活动
中国佛教协会藏传佛教工作委员会2012年6月6日发出倡议,倡导在西藏、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等五省(区)开展藏传佛教和谐寺庙创建活动,倡议广大藏传佛教界僧尼“护国利民,共创和谐”。
中国佛教协会会长传印法师支持在五省(区)藏传佛教界开展和谐寺庙创建活动。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藏传佛教工作委员会主任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活佛指出,藏传佛教素有护国利民、慈济众生的优良传统。前辈高僧大德&l
中国佛教协会藏传佛教工作委员会倡议五省(区)广大藏传佛教僧尼积极参与和谐寺庙创建活动,继承和弘扬藏传佛教爱
做护国利民的传导人。护国利民是藏传佛教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藏传佛教僧尼首先要做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自觉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反对一切分裂言行和活动。
遵守国家法律。任何国家的宗教团体和个人都不能超越所在国家的法律约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没有法外之人,也没有法外之僧,藏传佛教僧尼个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寺庙及僧尼的宗教活动也必须在国家法律和制度范围内进行。只有遵守国家法律,依法从事宗教活动,才能保障藏传佛教健康发展。
秉持教规戒律。“如法持戒&rdq
服务社会和信众。藏传佛教寺庙和僧尼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必须用善行回馈社会,义不容辞的促进社会和谐。《宝集经》云:“贫者给财,病者施药,无护作护,无归作归,无依作依。”身为佛门弟子和佛法行者,要弘扬慈悲济世精神,教化信众少贪嗔,离妒慢,净化心灵,知恩报恩,排除谣言,造福信众和社会。
原文出处:http://www.china777.org/html/dalu/20150713104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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