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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沈抒寒:兴教寺首先是佛教寺院
凤凰佛教编者按:兴教寺事件发生一周以来。舆论焦点几经变化。随着各级文物专家的说明和阐述。似乎
西安兴教寺殿堂屋脊(图片来源:凤凰网华人佛教)
兴教寺事件发生一周以来。舆论焦点随着国家文物局的新闻发言人的发言有了明显的转变。该发言人称:“仅对1990年以来新建的、对兴教寺文化遗产真实性和完整性造成负面影响的斋堂、僧舍等建筑进行整治。”也就是说。通过文物局的出面。将拆除兴教寺内僧团生活建筑的性质由“毁坏文化遗产”转变为“对文化遗产开展环境整治”。将兴教寺的性质认定为“文物单位”。而非“宗教活动场所”。
这一细微的转变企图给拆毁兴教寺僧团生活建筑的计划找到舆论上的合理性。却清楚地暴露了兴教寺事件“申遗”之名为假。圈地谋利为真。整治环境为假。驱逐僧团为真。保护文物为假。夺取寺产为真的本质。毫无疑问。其始作俑者的矛头直指寺院。直指僧团。
拆除僧舍是对兴教寺真实性和完整性的破坏
无论是“申遗”的旗号。还是“毁遗”的质疑。兴教寺事件到现在还是没有绕开“文化遗产”的话题。国家文物局以“对文化遗产真实性和完整性造成负面影响”为由。支持对兴教寺僧房进行“整治”(实为拆除房屋。迁走僧团)。那么我们不禁要反问:究竟是谁在破坏兴教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既然认为兴教寺三塔是“文化遗产”。那么它们首先是“佛教文化遗产”。既然是“佛教文化遗产”。那么它们首先所代表的就是佛教的精神。是佛法僧三宝精神的象征。而不是普通的文化纪念、建筑艺术和旅游观瞻的价值。
佛塔保留到今天并非依靠其文物价值。佛教的传承。佛法僧三宝的具足。才是其根本存在的基础。落实到兴教寺三塔上来说。正因为有兴教寺千年的存在。三塔才有千年屹立的宗教环境;正因为有僧团长久的住持与守护。才有兴教寺的晨钟暮鼓交响不绝。僧团与寺院的存在是滋养灵塔佛法生命的内在精神。是护持灵塔完好的外在条件。塔、寺、僧是一体的。没有了僧团守护的兴教寺和玄奘塔。就只剩下一个没有灵魂的空壳。
因此。要论保护兴教寺“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忽略其作为“佛教遗产”的首要特点是错误的。破坏兴教寺的僧团的合法住持是错误的。拆除僧舍才是对兴教寺真实性和完整性的真正破坏。
兴教寺首先是佛教寺院
但无论怎样界定“文化遗产”的性质。只要是不放弃“文化遗产”的名义。无论谈“申遗”还是“毁遗”。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以“破坏文化遗产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名。就是为了给“迁僧夺寺”寻找理论依据。这样做。始终在回避问题的真正性质。就是掩人耳目。
问题的关键在于兴教寺性质的界定。谈“文化”、谈“遗产”。强调“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首先的效果就是模糊和淡化了大众对于“兴教寺首先是佛教寺院”的认知。使大众以为问题的焦点在于拆除僧房是否符合“世界文化遗产”的标准。导引大众将兴教寺事件当成一个文化事件。这样的舆论导向与相关部门在考察时公然忽略兴教寺僧团意见的做法十分一致。
兴教寺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落实后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批全国重点寺院之一。它首先是佛教寺院。是国务院批准的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是兴教寺的基本属性。也是基本职能。佛寺的其他社会及文化价值都是从“宗教活动场所”延伸出来的。中国佛协前会长赵朴初在1989年的某次协调会上的发言中就明确指出:“离开了宗教活动场所这一基本职能。寺观的其他职能就丧失了立足点。就发挥不出它的特殊的社会效益。”兴教寺是这样。兴教寺内的三塔也是这样。
僧团是寺院的主人。这是千百年来不可否认的历史事实。建国以来党和国家有关宗教问题的方针政策。也一直确认佛教界对寺院有管理、使用和经营出租的权利。比如。1983年《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规定“将宗教团体房屋的产权全部退给宗教团体”。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受法律保护。1981年《关于寺庙、道观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的复函》规定:寺庙、道观不论当前是否进行宗教活动……其产权归宗教团体市佛教协会与市道教协会所有。僧、尼、道士一般有使用权。但均无权出卖、抵押或相互赠送。任何使用、占用单位或其他机关团体都不能任意改变其所有权&
可见有权决定兴教寺内建筑的拆建使用的主体应当是寺内常住僧团。而非地方政府、文物部分等其他单位。
中佛协对强拆做出的第二点回应中就此做出严正表达:西安兴教寺是国务院批准公布的汉族地区全国重点寺院。其宗教活动场所的属性除国务院同意外。不得变更。
但即使是这样。文物局依然以“整治环境”为名要拆除僧舍。赶走僧团。这会造成兴教寺宗教活动场所基本属性的变更。不仅违反了国家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同时也是明显的越权。
文物局对此事的回应反映了一个怪现象:佛寺中任何有文物价值的单位和建筑。不论它固有的属性、职能和归属如何。只要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似乎就理所当然地归文物部门所有和主宰。
对此。赵朴老早已指出:“文物保护单位与文物部门管理的单位。是两个概念。两者不容混淆。更不能等同。”
事实上。许多非佛教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没有因“文保单位”而变成文物部门直接管理的单位。它们都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和单位在管理。都有其各自独特的用途。
并且。《文物保护法》第4条规定“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这里明确写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而寺观不论其是否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正属于“国家另有规定”的范畴。
既然如此。文物局又何以不顾兴教寺宗教活动场所的基本属性及对其产权归属的相关法规。跨越职能范围干涉兴教寺内建筑的管理呢?
移花接木夺寺产
中佛协对此事的第三点回应是:佛教寺院不得进行商业运作。并指出去年十月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十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坚决反对和制止一些地方受经济利益驱动。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
强拆僧舍。美其名曰“商业运作”。“经济唱戏”。说白了。就是对兴教寺寺产展开的一场巧取暗夺。
这种夺寺产的手法其实并不陌生。寺产尤其是具有国际文化影响力的佛教古迹对于信众来说。是崇敬神圣。寄予宗教情感的对象;而对于一切只向利益看的个人、商业集团乃至部分政府职能部门。那就是一块天生的“唐僧肉”。但如何跨越职能和权力。让“垂涎三尺”变成“合理”的“中饱私囊”?夺取者有着一整套移花接木的手法。
把“寺产”据为己有。首先就是要赶走寺院主人。玄奘及其弟子灵塔。是兴教寺内最“值钱”的寺产。要从中榨取利益。旅游开发是最好的“借口”。而“世界文化遗产”又是发展旅游的“金字招牌”。因此。夺产者首先以“申遗”的名义骗取寺院僧团的信任。将垂涎的“寺产”纳入“申遗”的操作。将寺院性质归入“文物”的话语体系。
迈出了第一步。往下就以政府申遗工作的需要为由对寺院直接下达命令。从初期宽松的整改要求到最后的步步紧逼。等到僧团意识到落入了圈套时。早已成了温水中的青蛙。
而在面临社会抗议乃至国际谴责之后。又搬出文物局作挡箭牌。继续在“文化遗产”、“文保单位”的前提语境下。以“环境整改”为名。将拆迁范围由原来的全部非塔建筑缩小到僧舍。以“经协商&r
如果按照文物局的意见最终拆除了僧舍。驱逐了僧团。那么兴教寺的寺产就成了无主之物。他们就可以打着文物保护、环境整改等各种名号。堂而皇之将兴教寺据为己有。把地一圈。再拆再建。就无需征求佛教界的意见。他们可以继续拆除因暂时妥协而保留下来的“非遗&rd
可见“申遗”是假。圈地是真。并且早有预谋。虽然报道说“兴教寺申遗管理规划审批方案中并不涉及商业开发内容”。但西安市长安区招商局2012年3月22日发布的西安兴教寺旅游区项目规划中指明该项目总投约2.3亿。预算年盈利可达3000万。并可在6年内全部收回投资。如此巨大的投资和丰厚的回报。怎会让获利方轻易放过?
对此。有人打了一个非常形象的比方:清洁工为主人打扫房子。却以“打扫”居功:因为房子是我打扫的。所以主人你应该出去
这种强盗逻辑频频被强加给佛教寺院。今天又落到了兴教寺头上。落到了玄奘大师的头上。我们不难想象。如果僧舍被拆除。兴教寺的僧人立即就失去了他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失去了他们修行弘法的场所。他们成了一群无家可归的人!寺僧分离。兴教寺的佛法传统却被生硬割断。玄奘大师的盛名在谋利者眼中成了“生意”。大师的灵骨从此被套在假古董外壳里。成为俗不可耐的旅游景点。其神圣性将被丧失殆尽。人们对佛教的印象将会变得怎样地充满“铜臭气”。
民国时期。以“兴办教育”为名开展的“庙产兴学”运动。遭到了当时佛教界的奋力抵制。但今天伸向寺产的黑手就是赤裸裸的借佛敛财。他们的步伐从未停止。他们的吃相越来越难看。越来越贪婪!无论怎样移花接木。避实击虚。兴教寺事件的始作俑者早已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寺僧分离。寺不成寺。我们已经看够了没有灵魂、没有信仰的空壳寺院。我们不愿法门寺的今天成为兴教寺的明天。我们更不忍伟大的佛教精神和生命的信仰在GDP的包围下黯然失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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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www.fjdh.cn/bnznews/2013/04/2023072272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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