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张雪松: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治理的新进展-评论员文章 ,对于想了解佛学知识的朋友们来说,银行-张雪松: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治理的新进展-评论员文章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张雪松: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治理的新进展-评论员文章
2014岁尾,中国国民银行、国家宗教事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应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公款私存,并要求将此单位账户报挂号治理机关立案,要求各银行、宗教事务部门应指导、调和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参加银行结算账户年检。
早在2011年5月,中国国民银行、国家宗教事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就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出具2005年4月21日今后县级(含)以上国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揭橥的宗教活动场所挂号证。”也就是说,宗教活动场所只要具备挂号证,就可以在银行设立单位账户。但因为我国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法人资格,在银行设立单位账户时碰到诸多艰苦,是以近年来,一些宗教活动场所的变通办法是开设“联名账户”,这种办法在某些地区还获得政府治理机构的鼓励。然则“联名账户”一般适用于夫妻、兄弟姐妹、“合股”形式的小型企业主,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单位账户,采用“联名账户”形式治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照样有许多不便之处,并存在一定的财务风险。严格来说,“联名账户”也是一种公款私存的形式。为进一步解决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银行账户中存在的问题,国宗局会同央行对原《通知》进行了强调和重申。
2011年《通知》第6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为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录入国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治理系统的存款人类别为“其他组织”。然则,我国银行账户治理系统的存款人类别中,已经为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零丁设立“宗教组织”这一存款人类别,是以各地银行在为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等开设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存款人类别应填写“宗教组织”而非“其他组织”。
我国银行为宗教活动场所开设“宗教组织”类其余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对于规范我国宗教活动场所财务治理,加强宗教法治化治理,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2013年3月,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佛教协会会长传印长老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上提交《关于解决佛教寺院的法人地位的提案》,呼吁解决佛寺(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地位问题。全国佛教3.3万个宗教活动场所,大多半尚未解决房地产权挂号,关键问题在于佛教活动场所(寺院庵堂)没有明确的法人地位,不能自力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不具备完整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后果是:寺院不能在银行开设对公账户,只能公款私存,民事行为受到限制。
公款私存,即使宗教活动场所治理者没有主观有意,也轻易给宗教活动场所的正常运营带来巨大的风险。首先,假如宗教活动场所治理者灭亡,生
《中华国民共和国民法公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自力享有民事权
近年来,我国宗教活动场所的许多胶葛,大多源于经济胶葛,若何从泉源上、体系体例上处理好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治理问题,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问题,无疑对解决经济胶葛具有极其重要的推动感化。
原文出处:http://www.forouchi.com/news/?4313.html
以上是关于银行-张雪松: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治理的新进展-评论员文章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佛学知识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本文标题:银行-张雪松: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治理的新进展-评论员文章;本文链接:http://www.fzby666.com/xinw/655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