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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修订完善《宗教事务条例》势在必行-大陆教界内容
——政协委员议《条例》实施10周年
佛教在线讯2015年是《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10周年。
宗教界若何评价10年来《条例》的意义和感化?他们对于《条例》的修订和完善有哪些设法主意?他们对于制定《宗教法》有如何的看法?就这些问题,两会时代,记者采访了几位宗教界其余全国政协委员。
《条例》发挥了很鸿文用,但需合时调剂
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副主席兼秘书长刘元龙认为,要尽快健全和完善《条例》,“现在的《条例》比较宏观,具有广泛性,需要制定更具体、更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宗教事务很复杂,有细则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刘元龙认为,《条例》中的板块划分(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家当等)已经覆盖比较周全,现在需要对这些板块进行更细的分化,以对应具体的情况。他说:“在对《条例》进行修订之前,需要充分的查询拜访研究,修悛改程也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可以随时发明问题随时进行弥补修改。”他还强调:“同时应抓好《条例》的落实,没有落实,《条例》只能是一纸空文。习主席曾说,‘一分政策,九分落实’,要把立法、法律、守法结合起来。现在,《条例》的法律方面还存在问题。要加强宗教界学法、守法、尊法、用法的观念,要意识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要在碰到问题时懂得寻求司法的保护,知道若何申述、找谁申述。”
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学诚法师指出,《条例》实施10年来,党和政府对宗教工作的引导获得了加强和改进,宗教工作实现了由主要依政策干事向依法治理的转变,诸多影响宗教正常成长的问题获得了有效解决。另一方面,宗教工作人员和宗教界人士的司法意识明显增强,宗教界人士熟悉到宗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可以用司法来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学诚法师还指出:“《条例》明确规定了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可以依法解决房地产权属挂号。然而因为各种原因,今朝佛教3.3万个宗教活动场所中的大多半尚未解决挂号,这给保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很大被动,所以愿望这方面的政策律例能获得进一步完善。再者是佛教寺院的法人地位问题。佛教活动场所今朝没有明确的法人地位,不能自力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不具备完整的民事主体资格。这也是大多半尚未解决房地产权挂号的关键原因。同样,不具备法人地位,在保护自身权益方面就很被动。有鉴于此,可以斟酌出台一部佛教寺庙治理单行律例,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地治理寺院。”
中国道教协会副会长丁常云认为,《条例》的出台是依法治理宗教事务的一大进步,依法治理宗教事务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宗教界很看重《条例》,也经常组织进修《条例》。但当我们与外界有司法事务的往来时,对方完全不知道有这样一个《条例》。”是以,丁常云认为,让宗教界以外的人懂得和进修《条例》同样重要,这样,《条例》才能真正发挥其感化。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副会长郭承真认为,《条例》在保障宗教界的权益方面起到了一定的感化,但一些部分不敷具体,没有可操作性。比如违反《条例》的罚责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郭承真还指出,在其他司法中涉及宗教内容的部分也应该进行调剂、细化,“比如《刑法》对侵犯宗教崇奉自由权利若何处罚有规定,但如何的行为是侵犯了宗教崇奉自由权利,这也需要细则加以明确,否则缺乏可操作性。”
郭承真还强调:“《条例》修订前应该进行依法治理宗教事务的大查询拜访和大检查,要让宗教团体介入个中,听取宗教界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宗教界的积极感化。”
山东省伊斯兰教协会会长王树理指出:“全国各地的宗教情况不合,五大批教、民间崇奉的情况也不合,要针对这些情况对《条例》进行细化和调剂。”
中国道教协会副会长黄信阳说:“《条例》已经颁布实施10周年,宗教事务也跟着社会成长发生了很多变更,要合时进行调剂。比如宗教活动场所的挂号手续比较复杂,应予简化;挂号的合法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的申请也应该简化。”
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觉醒法师认为,《条例》的颁布施行还只是第一步,若何推动和监督
中国基督教协会副会长兼总干事阚保平认为,《条例》已经颁布实施了10年,社会各方面包括宗教事务都发生了变更,修订和调剂势在必行
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副主席、江苏省天主教爱国会主任沈斌特别强调了《条例》的修订和完善需要斟酌的对等问题。“《条例》中对宗教界进行了许多限制,规定了违反《条例》的处罚,但很少有针对政府权力部门假如损害宗教团体的利益若何进行惩处。”沈斌还指出,进行修订和完善时要多听取宗教界的意见和建议,不要只听取宗教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是否制定《宗教法》尚存争议
有学者指出,在宣示宗教崇奉自由的宪法第36条和侧重于调剂宗教事务治理问题的《条例》之间,尚没有一部承上启下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宗教法》,借以系统规定宗教自由(含崇奉自由、传教自由、出版自由)、厘清宗教团体自治与政府宗教治理之界限、了了宗教团体的司法地位与家当权归属、规范各类宗教活动及相关活动,如慈善、教导、旅游、计划扶植等。
那么,要不要制定《宗教法》?对于这一问题,政协委员们尚存在较大争议。
丁常云认为,应该尽快出台《宗教法》,“我们国家有上亿的信教群众,很需要一部《宗教法》。”
刘元龙认为,《宗教法》的制定需要更慎重、更仔细、更周全的斟酌。“制定《宗教法》必须斟酌宗教与社会的关系,必须依据我们具体的国情、社会情况。而且我们国家有五大批教和民间崇奉,这些宗教在各
阚保平认为出台《宗教法》行不通,“假如说信教群众是
郭承真则认为,“立法的好处缺乏例证和依据,所以,不要随意马虎搞‘大法’。”(文:吴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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