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在佛学知识网,分享佛学常识、佛教新闻、佛教故事、佛学经书等知识,是您学习佛学的好助手。
佛像、佛珠
佛像
佛珠

中华国民共和国慈善法

  • 佛教新闻-自在佛学知识网
  • 2023-09-30 20:18
  • 自在佛学知识网

中华国民共和国慈善法 ,对于想了解佛学知识的朋友们来说,中华国民共和国慈善法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中华国民共和国慈善法

微信分享护持学佛网

宁波佛教寺庙新闻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国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经由过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五章 慈善信任

  第七章 慈善办事

  第九章 促进办法

  第十一章 司法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司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扶贫、济困;

  (三)救助自然灾害、变乱灾害和公共卫闹事宜等突发事宜造成的损害;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良生态情况;

  第四条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守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伤害国家安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国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司法律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慈善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办事机构等组织形式。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居处;

  (五)有需要的家当;

  (七)司法、行政律例规定的其他前提。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办事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挂号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相符慈善组织前提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通知布告;不相符慈善组织前提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来由。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相符司法律例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二)组织形式;

  (四)家当来源及构成;

  (六)内部监督机制;

  (八)项目治理轨制;

  (十)其他重要事项。

  慈善组织应当履行国家统一的管帐轨制,依法进行管帐核算,建立健全管帐监督轨制,并接收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治理。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的提议人、主要捐赠人以及治理人员,不得应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伤害国家安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接收附加违反司法律例和违背社会公德前提的捐赠,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司法律例和违背社会公德的前提。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在被吊销挂号证书或者被取消的组织担负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挂号证书或者被取消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四)依法被撤销挂号或者吊销挂号证书的;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清算后的残剩家当,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邻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邻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通知布告。

  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

  第二十条 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挂号治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家当的活动。

  司法、行政律例规定自挂号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法。

  慈善组织经由过程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宣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宣布募捐信息。

  募捐计划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挂号的民政部门立案。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小我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治理募得款物。

  第二十八条 慈善组织自挂号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

  第二十九条 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方法。

  第三十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保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经由过程虚构事实等方法欺骗、引诱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小我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装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家当。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家当的

佛教新闻大林禅寺

活动。

  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捐赠的家当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家当。捐赠家当包括泉币、什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常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家当。

  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德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慈善组织接收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家当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收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家当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任何组织和小我不得应用慈善捐赠违反司法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应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法宣传司法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一)捐赠人经由过程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临盆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申报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实行捐赠义务。

  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家当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国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慈善信任

  第四十五条 设立慈善信任、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任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国民政府民政部门立案。

  第四十六条 慈善信任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任公司担负。

  第四十八条 慈善信任的受托人治理和处分信任家当,应当按照信任目的,恪尽职守,实行诚信、谨慎治理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慈善信任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任监察人。

  第五十条 慈善信任的设立、信任家当的治理、信任当事人、信任的终止和清算等事项,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国民共和国信任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家当包括:

  (二)募集的家当;

  第五十二条 慈善组织的家当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提议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平分配。

  第五十三条 慈善组织对募集的家当,应当挂号造册,严格治理,专款专用。

  第五十四条 慈善组 织为实现家当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守合法、安然、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的重大投资计划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 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政府资助的家当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家当,不得用于投资。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 酬。

  第五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司法律例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计划或者捐赠协议应用捐赠家当。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计划规定的捐赠家当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立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家当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赞成。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项目治理轨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五十八条 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慈善组织治理人员的短长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受益人应当珍爱慈善资助,按照协议应用慈善家当。受益人未按照协议应用慈善家当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家当。

  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治理费用不得跨越昔时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治理 费用难以相符前述规定的,应当申报其挂号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家当的慈善活动支出和治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十一条 本法所称慈善办事,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小我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供给的自愿无偿办事以及其他非营利办事。

  第六十二条 开展慈善办事,应当尊重受益人、自愿者的人格庄严,不得损害受益人、自愿者的隐私。

  慈善组织招募自愿者介入慈善办事,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对自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自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办事的内容、方法和时间等。

  第六十六条 慈善组织安排自愿者介入慈善办事,应当与自愿者的年纪、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

  第六十八条 慈善组织应当为自愿者介入慈善办事供给需要前提,保障自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信息公开

  县级以上国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供给慈善信息宣布办事。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国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

  (二)慈善信任立案事项;

  (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六)向慈善组织购买办事的信息;

  (八)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小我的表彰、处罚结果;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任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实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申报和财务管帐申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管帐申报须经审计。

  公开募捐周期跨越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停止后三个月内应当周全公开募捐情况。

  第七十四条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治理应用情况。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小我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任的委托人不合意公开的姓名、名称、居处、通讯方法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成长情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成长的政策和办法。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国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

  第八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家当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跨越司法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昔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今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八十一条 受益人接收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十三条 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什物、有价证券、股权和常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让渡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第八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本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慈善活动需要慈善办事举措措施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请应用国有划拨地盘或者农村集体扶植用地。慈善办事举措措施用地非经法定法度模范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十七条 各级国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经由过程购买办事等方法,支持相符前提的慈善组织向社会供给办事,并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司法律例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

  黉舍等教导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导教授教化内容。国家鼓励高等黉舍培养慈善专业人才,支持高等黉舍和科研机构开展慈善理论研究。

  第八十九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慈善活动供给场所和其他便利前提。

  第九十一条 国家建立慈善表彰轨制,对在慈善事业成长中做出凸起供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国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国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实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一)对慈善组织的居处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小我查询拜访与监督治理有关的情况;

  (五)司法、行政律例规定的其他办法。

  第九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轨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十六条 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国家鼓励"大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装慈善组织骗取家当以及慈善组织、慈善信任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感化。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日改正;过期不改正的,吊销挂号证书并予以通知布告: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家当的;

  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日改正;过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日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家当用于投资的;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治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申报、财务管帐申报或者报备募捐计划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律例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小我开展公开募捐的;

  (三)向单位或者小我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收集办事供给者、电信运营商未实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日改正;过期不改正的,予以传递批评。

  第一百零三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挂号证书并予以通知布告。

  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任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日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将信任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申报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自愿者在介入慈善办事过程中,因慈善组织错误受到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弗成抗力造成的,慈善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国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义务,强行指定自愿者、慈善组织供给办事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办法和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滥用权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

声明:本站为在公安机关挂号立案的互动式网站,文章、图片和视频均为网友上传,如有发明我们文章、图片或视频侵权,请经由过程邮件xuhua@xuefo.net与我们取得联络,我们在接到通知后会急速删除。



原文出处:http://www.forouchi.com/news/?11734.html

以上是关于中华国民共和国慈善法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佛学知识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本文标题:中华国民共和国慈善法;本文链接:http://www.fzby666.com/xinw/58891.html。

佛祖

  • 功德无量--- 扫码方法


    一、电脑端:使用微信扫码;


    二、手机端:1、长按图片;2、保存二维码图片;3、打开微信,扫一扫--相册

佛像、佛珠--京东商城宝贝推荐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