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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中国佛教协会:关于自觉抵制佛教领域商业化不良影响的通知-要闻经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
当前,我国佛教成长总体优越,在保护社会调和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成长、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中发挥了积极感化。但佛教领域也存在一些凸起问题,个中商业化问题最为社会关注。去年11月,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十二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宗发[2017]88号)指出,商业化问题解决不好,不仅会影响佛教的健康传承成长,还会废弛社会风气,激发权力寻租、灰色交易等腐烂行为。
当前我国佛教始终坚持中国化偏向,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努力为新时代扶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航程供献力量。改革开放以来,佛教经久受益于市场经济才保持健康成长的局面,是以佛教并不否决合法的商业经营和规范的市场经济行为。作为非营利性的社会实体,佛教活动场所要保持基本的生计也不能完全超脱于经济活动之外。但佛教否决经由过程所谓商业化的包装炒作和市场化运作,借教敛财,以教取利,将佛教庸俗化、世俗化、娱乐化,以物欲扰乱人们纯朴心性,以商业搞乱寺院清净氛围。佛教界如不加以有力抵制,势必严重侵蚀佛教健康肌体,损害佛教清净肃静的形象。这样既违背佛教本怀,也削弱中国传统文化基本,更与现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应高度重视佛教领域商业化问题,将自觉抵制商业化不良影响、积极合营党和政府治理佛教领域商业化问题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来抓,卖力组织当地佛教活动场所、佛教院校和佛教教职人员进修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及十二部门文件精神,自觉抵制商业化不良影响。具体通知如下:
一、准确熟悉佛教领域商业化问题。佛教领域商业化问题,主如果指商业本钱等非宗教主体介入佛教领域,将佛教寺院、佛教活动或者某些佛教教义等变为取利对象,赚取经济利益。其本质是社会上的物质主义、功利主义、享乐主义在佛教领域的反应和表现。商业化问题的凸起表现包括:一些地方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以成长旅游家当、带动经济成长为由,围绕寺院设置景区,出售高价门票,引起社会诟病,损害佛教形象。或投资建造寺院、违规滥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打着佛教文化的旗号牟取经济利益。一些组织或小我投资或承包经营佛教活动场所,以“股份制”“中外合伙”“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方法对佛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利益,甚至将佛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进行本钱运作,或以佛教名山名义上市。一些
二、持之以恒加强佛教教风扶植。各地佛教界要始终坚持以戒为师,积极响应、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佛教教风扶植的倡议书》,坚持少欲知足的精神境界和生活方法,持续发扬节俭惜福、朴实无华、恬澹名利、清净肃静的优良传统。佛教团体、佛教院校和佛教活动场所新建、改扩建建筑应力争实用、肃静、简朴,不宜盲目攀比,追求豪华。佛事活动当以精严为切实,各地寺院举办开光、升座等佛事活动应相符本寺院实际,规模适度、如法如仪,不宜比阔气、讲排场,避免社会讥嫌。要持续鼎力倡导“文明敬香”“合理放生”,规范放生活动,引导信教群众以科学合理的方法践行佛教慈悲护生精神,将佛教护生观念与现代环保理念有机融合,自觉抵制“放生利益链”。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佛教活动场所要将“文明敬香”作为保障文物安然的重要办法之一。佛教团体、佛教院校、佛教活动场所的负责人,特别是全国汉传佛教重点寺院和有广泛影响的寺院的负责人,要以高度任务感、责任感带头加强教风扶植,严于律己、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发挥好在佛教教风扶植中的示范引领感化。
三、依法依规加强寺院治理。各地佛教活动场所要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加强治理,努力扶植调和寺院、生态寺院、文化寺院。佛教活动场所要加强财务治理,自觉履行国家统一的财务、税收、资产、管帐轨制;在当地党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本单位实际采取适当方法建立健全财务治理组织,制定完善财务和资产治理、管帐核算、功德箱治理、法物流畅处治理等轨制;开设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依法解决税务挂号并依照司
四、依法依规加强佛教教职人员治理。要加强对佛教教职人员的认定治理,持续做好规范传戒工作,严格审核戒子资格,严格规范传戒过程,严把僧众进口关、传戒质量关,从泉源上确保佛教教职人员的整体本质。要引导教职人员把时间和精力主要放在持戒修行、闻思经典、弘法利生、办事社会上来,不得直接介入商贸活动、为商业活动站台,不宜为非宗教活动场所或非宗教用品举行“开光”等宗教活动。要鼓励佛教教职人员讲经说法,推动形成进修经典、研究经典、宣讲经典的优越风气,将讲经说法与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引导广大信众爱国爱教、正信正行。
五、自觉抵制违规建筑大型露天佛教造像。各地佛教界应准确熟悉塑造佛像的意义,丰富赡养三宝、实践崇奉的形式,避免对造像体量、规模、材质的过度追求。各地寺院在扶植和治理露天佛教造像时,应严格遵守《宗教事务条例》等律例规章的规定,依法实行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扶植审批手续,遵守佛教造像的仪轨、要乞降传统,力争清净肃静。各地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佛教院校、佛教教职人员不得主导、介入、支持、鼓励违规建筑大型露天佛教造像。建有大型露天佛教造像的佛教活动场所不得将寺院或大型露天佛教造像承包给非佛教界主体进行经营取利。积极合营党和政府治理滥塑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工作。
六、依法依规从事互联网信息办事。各地佛教团体、佛教院校、佛教活动场所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办事,应当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核赞成后,按照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办事治理和宗教事务治理的相关规定解决。
七、依法保护佛教合法权益。自养事业是建立在佛教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质上,无论自养的形式若何变更,其经济收入的目的都不是逐利,而是用于寺院扶植、僧人社保、公益慈善事业等相符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发挥桥梁纽带感化,带领本地区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爱国爱教、正信正行,自觉抵制佛教领域商业化问题的不良影响,积极协助党和政府治理佛教领域商业化问题,推动我国佛教事业健康成长,努力开创佛教中国化新境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中兴的中国梦作出应有供献。
中国佛教协会
2018年6月26日
原文出处:http://www.forouchi.com/news/?121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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