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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中佛协关于落实寺院房、地产政策等问题答读者问-宗教动态
中佛协官网关于落实院房、地产政策等问题答读者问
佛教在线讯 关于城市拆迁中落实寺院房地产权政策问题一向备受大众关注,佛教寺院的房屋、地盘及所附属的园林、塔、墓等的产权证书能否归该寺院持有?假装僧人若何确定?
中佛协2013年在其官方网站曾有专门答复,具体内容如下:
比来,各地向中国佛教协会赓续来信来访,反应在城市拆迁中落实寺院房地产权政策常识等方面的问题。根据党中心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就读者关心的问题答复如下,恕不一一函复。
1、问:已经由市佛教协会接收产权并解决了产权证书的佛教寺院,经政府赞成开放为宗教活动场所后,其房屋、地盘及所附属的园林、塔、墓等的产权证书能否归该寺院持有?
答:应当归该寺院持有。来由如下:
第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1984年8月4日关于确定宗教团体房屋产权依据问题复函中指出:“宗教团体房屋的产权问题,是指解放后我国民政府正式承认的各宗教团体房产,即:1、各地土改后正式挂号为寺庙教堂家当的;2、五一年前后各地根据一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政务院《接收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之文化教导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挂号条例》对天主教、基督教实行专门挂号时挂号的宗教团体房产;3、各地政府正式承认的其他宗教团体或寺庙教堂的房产。”(拜见拙作《宗教政策司法常识答问》,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10月第一版,第129-130页)
第二、因为在宗教问题上“左”思惟路线的影响,1957年后,许多佛教寺院的房产交由地方政府房地产治理局经租。在此时代,寺院房屋、地盘的产权属于政府房地产治理部门治理。其性质仍然属于宗教家当,其产权并没有转移,仍然属于佛教界拥有。
第三、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遵照1980年中共中心188号文件关于落实宗教房地产政策的精神,政府房地产治理局陆续将其经租的佛教寺院房产权交还给响应的佛教协会治理应用。因为当时有些寺院尙没有赞成开放,遵照1981年1月27日最高国民法院、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寺庙、道观房屋产权归属确定的原则,寺院房地产权归宗教团体市佛教协会所有。(拜见《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8月第一版,第28-29页)当时,市佛教协会接收部分佛教寺院产权,也是相符当时宗教政策规定的。
第四、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治理条例》宣布今后,凡已经赞成开放的佛教寺院,其房地产权的归属应当遵照《条例》的规定履行。
《宗教活动场所治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治理组织自立治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司法保护,任何组织和小我不得侵犯和干预。”
第八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家当和收入由该场所的治理组织治理和应用,其他任何单位和小我不得占领或者无偿调用。”
第十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治理、应用的地盘、山林、房屋等,由该场所的治理组织或者其所属的宗教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证书。”(《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8月第一版第275-277页)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的立法解释是:
“宗教活动场所的家当”是指:“宗教活动场所治理和应用的房屋、设备、牧场、墓地以及该场所举办的企事业等。”
“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是指:“该场所的门票收入、宗教收入以及从事临盆、经营、办事等活动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凡是经由政府赞成为佛教活动场所开放的寺院,其治理应用和附属的房屋、地盘的产权,应当由该寺院治理和应用,其产权证书应当由寺院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领取,任何单位和小我不能占领或者无偿调用。假如在寺院赞成开放之前由当地佛教协会领取或解决了寺院房地产权证书的,应当在寺院赞成开放后,市佛教协会向该寺院发还产权证书,由该寺院持有、治理和应用。
答:旧城改造拆迁寺院及其所附属的房产,应当遵照国家城市扶植拆迁的有关司法、律例和政策,由被拆迁的寺院作为产权人同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合同。其他非产权人不能以产权人的身份同拆迁单位签订拆迁合同,也不能享受拆迁补偿。这里有三种情况说明如下:
第一,假如被拆迁的寺院赞成开放较早,并且已经解决了房地产权应用证书的,由寺院常住以产权人的身份,与拆迁单位商谈和签订拆迁合同,协商经济补偿,有关佛教协会可以赞助寺院做
第二,假如被拆迁的寺院赞成开放的时间较晚,其治理应用的房地产权还没有了债给寺院,仍然由当地佛教协会持有,应当遵照《宗教活动场所治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当地佛教协会及时将产权了债给被拆迁的寺院。然后由寺院常住在持有产权证书的情况下,以产权人的身份与拆迁单位商谈和签订拆迁合同,协商并有权接收经济补偿。
第三,假如被拆迁的寺院在拆迁时还没有被赞成开放,不属于宗教活动场所的,因为没有僧人栖身和寺院治理组织,市佛教协会可以作为被拆迁寺院的产
3、问:不属于1983年国务院60号文件确定的全国142座佛教重点寺院的,是否可以赞成为佛教活动场所?
答:可以赞成为佛教活动场所。
1983年国务院60号文件,即: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确定汉族地区佛道教全国重点寺观》的通知明确指出:“此外,还有一些重要佛道遗迹和可作省级重点的寺观,建议由省、市、自治区国民政府自行确定。”(《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8月第一版第88页)
二十年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政府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和佛教活动的实际需要,陆续赞成开放了一些寺院,例如:河南开封大相国寺、广州光孝寺、深圳弘法寺、陕西扶风窍门寺、西安青龙寺、重庆大足圣寿寺等。所以那种认为不属于国务院1983年60号文件确定的142座全国重点寺院就不能赞成开放为佛教活动场所的概念,是不准确的。
4、问:已经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寺院作为佛教活动场所赞成开放,应当由哪级政府审批?
答:1983年国务院60号文件,即: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确定汉族地区佛道教全国重点寺观》的通知中指出:“往后确因宗教活动需要,开放已定为国家或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寺观,由宗教事务部门商得文物部门赞成,属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审批;属于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遗迹,由省、市、自治区国民政府审批。”(《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8月第一版,第85-86页)
5、问:宗教房地产政策多半是80年代制定的,现在是否仍有效力?
答:80年代中共中心、国务院制定和宣布的落实宗教房地产政策的原则,是针对“文化大革命”中被其他部门占用的寺院而言的。是以,只如果“文革”中被占用的寺院,或者“文革”中被占用后落实政策尚有遗留问题的,在新的宗教房地产政策、律例没有出台之前,仍然适用上述政策、规定。是以,中共中心、国务院80年代制定的宗教房地产政策,仍然具有效力。这是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的表现。同时遵照近几年中心提出的明析产权轨制的问题,上述宗教房地产政策更应当强化落实力度,而不应当淡化。
6、问:赞成一部分寺院为佛教活动场所,与支持宗教成长有必定的联系吗?
答:赞成一部分佛教寺院开放,与支持宗教成长是两个概念。
因为,在全国解放初期,全国佛道教寺观约有六万多座,到“文革”前尚有八千座。经由十年“文革”动乱,遭受很大破坏,
党中心、国务院赞成开放部分寺院为佛教活动场所,属于恢复佛教寺院的宗教活动、纠正在宗教问题上“左”的路线缺点的重大举措,是中共中心、国务院纠正缺点政策的实际行动,与支持和成长宗教是完全不合的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7、问:为什么说党的宗教崇奉自由政策的含义,包括“既不能用行政的力量袭击宗教,也不能用行政的力量成长宗教”的内容?
答:党中心、国务院制订的宗教崇奉自由政策,是相符包括信教与不信教群众在内的全国国民整体利益的准确政策。它的内容是:“宗教崇奉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崇奉宗教的自由,也有不崇奉宗教的自由;有崇奉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崇奉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崇奉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崇奉那个教派的自由;有以前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以前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宗教崇奉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崇奉问题成为公民小我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小我的私事。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当然毫不能被用来履行某种宗教,也毫不能被用来禁止某种宗教,只要它是正常的宗教崇奉和宗教活动。”
在现阶段,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思惟崇奉上的这种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差异,假如片面强调这种差异,甚至把它提到重要地位,歧视和袭击信教群众,而忽视和抹杀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忘掉了党的基本义务是联结全体国民(包括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为扶植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合营奋斗,那就只能增加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隔阂,并且刺激和加剧宗教狂热,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严重的恶果。”贯彻宗教崇奉自由政策的目的是:“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扶植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合营目标上来,这是我们贯彻履行宗教崇奉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起点和落脚点。”(《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8月第一版,第60-65页)。
综上所述,党中心、国务院制订的宗教崇奉自由政策,包含着:既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袭击宗教,也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成长宗教,既要保障公民崇奉宗教的自由,又要保障公民不崇奉宗教的自由。这就是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崇奉自由政策的根本宗旨。
8、问:有的农村寺院开放后,当地农村基层组织要向寺院收取地盘应用费和途径应用费的作法合理吗?
答:这个问题分三种情况:
第一,假如坐落在农村的寺院,经政府赞成开放为宗教活动场所,并有佛教僧人主持佛教活动的,应当遵照《宗教活动场所治理条例》第三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解决。作为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农村基层组织不应当向寺院收取地盘应用费和途径应用费。因为佛教寺院是宗教活动场所,长短盈利的社会公益性团体。国家司法明确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用的房屋免缴房屋应用税(《新编中华国民共和国常用司法律例全书》,中公法制出版社2001年2月第一版,第1385页);宗教活动场所应用的地盘,免缴地盘应用税(《中华国民共和国行政律例选编》,司法出版社1991年2月第一版,上卷第958页);宗教活动场所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新编中华国民共和国常用司法律例全书》,中公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2月第一版,第1378页)。参照上述国家对寺院免税的规定,农村寺院所应用的地盘和途径,是供人们从事宗教活动和为了佛教寺院正常生计而构筑的,农村组织不应当向寺院收地盘应用费和途径的应用费。
第二,假如农村的寺院没有经由政府赞成为宗教活动场所,没有僧人住持佛事活动,有的甚至有假装僧道借此进行愚昧迷信活动,不受《宗教活动场所治理条例》的保护,也不享受宗教活动场所关于免缴地盘应用税、房屋应用税和门票税等的待遇。是以,农村基层组织向其收取什么费用,不受宗教方面的司法、律例和政策的保护。
第三,假如正式赞成开放的农村寺院为了自养或者增加经济收入,除了宗教活动和日常生活所应用的房屋、地盘外,承包或者租用农民的地盘进行农业临盆经营活动,获取一定的经济收益。这种情况不属于宗教活动应用房屋、地盘的范围,不能享受有关的免税待遇。应当遵照承包租赁合同的约定解决。
9、问:宗教团体自办的刊物所收的捐款,是否要缴纳所得税?
答:不用。因为国家司法、律例和政策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免缴房屋应用税、地盘应用税、门票营业税等,宗教性收入一律免税。宗教团体办的刊物,是以向宗教信徒宣传宗教教义为主要目的,具有宗教弘法性质。同时还向教徒宣传党的宗教政策,宣传爱国主义思惟,长短盈利性质的。今朝,在国内浩瀚宗教团体所办刊物中,除少数仅收回办刊成本外,多半刊物均属向读者赠予性质。是以,宗教团体所办刊物所得捐款,应当比照宗教团体免税的规定和刊物的非营利性质,免缴所得税。
10、问:确认汉族地区社会上流窜的假装僧人的前提和标准是什么?
答:今朝,在汉族地区,社会上流窜的假装僧人较多,严重干扰了佛教界的正常秩序,损害了佛教声誉。他们用讹诈手段骗取钱财的行为,也损害了国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扰乱了社会秩序。对此,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
关于确认汉族地区假装僧人的前提和标准,综合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落实宗教政策以来,佛教界僧人都在政府赞成开放的寺院范围内开展活动,其生活主要来源靠宗教活动收入、门票收入、其他临盆、办事、经营性收入保持。生活特别艰苦的寺院由政府供给生活补贴。国家政策规定,佛教僧人不准到社会上和公共场所从事宗教活动,也不准到社会上和社区、企业、事业单位等向群众公开行乞、化缘。所以,凡是不在寺院从事宗教活动,而是在社会上 以四处行乞、化缘为生者,讹诈群众钱财者,以僧人名义冒名行骗、宣扬或从事迷信活动者,都属假装僧人之列。
第二、遵照国家司法和政策规定,凡是没有经由政府赞成开放的寺院,一律不准进行宗教活动。例如,现由政府文物部门、旅游部门、园林部门治理应用的寺院一律不准设功德箱、烧香拜佛、经销宗教宣传品、宗教法器、法物等。凡是在非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佛事活动的,均属违法活动;凡是受雇并以佛教僧人的名义进行宗教活动者,同时没有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印制、编号,由省级佛教协会揭橥的戒牒者,或者持有假戒牒、假装僧人证件者,都属于受雇的假装僧人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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