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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关于开展整治违法违规设立功德箱等
国宗发〔2015〕32号
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出现非宗教活动场所和非宗教团体违法违规设立功德箱、雇佣假僧假道、非法从事宗教活动骗取钱财等以教牟利现象,屡禁不止、愈演愈烈。此类问题严重违反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扰乱正常宗教活动秩序,损害佛教道教界的形象和声誉,伤害信教群众的感情和游客的权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2012年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十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2〕41号,以下简称“十部门文件”)明确指
为进一步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设立功德箱等借教敛财问题,现提出如下要求:
1.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十部门文件,功德箱只能设立在宗教活动场所,用于接受宗教性捐献,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不得以功德箱或其他形式收取宗教性捐献。各地宗教、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旅游、文物等部门要统一认识,明确政策界限,切实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和
2.各地宗教、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旅游、文物等部门要运用法律、行政和舆论等手段开展综合治理,依法取缔非宗教活动场所和非宗教团体违法违规设立的功德箱,严厉查处假冒宗教教职人员非法从事宗教活动,骗取钱财等案件。要对违法主体进行教育工作,并视情予以通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情节严重、屡禁屡犯的典型案件要严肃处理,支持曝光揭丑,并追究相关组织和责任人责任。
3.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开展政策法规宣传普及工作;推动实行功德箱信息公告制度,采用必要方式方便信众游客识别;推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宗教界、信众游客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推动监督检查工作的常态化。
4.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指导宗教活动场所严格按照《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功德箱的监督和管理。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内功德箱的监督管理作为本地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验收标准的重要内容;要指导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制定功德箱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功德箱的设立条件、具体位置、数量、日常管理和善款的收取、使用、监督等问题,确保宗教性捐献用于与宗教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
5.对于支持、参与乱设功德箱等借教敛财活动的党政干部,可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由纪检监察部门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宗教事务局 中央统战部
公安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旅游局
2015年4月1日
原文出处:http://www.emsfj.com/news/a/16fcd77b521f6ddcb7f22d172fea0dfd89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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