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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国宗局等10部门联合发文 制止寺庙被承包、被上市
近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对佛教、道教寺庙宫观“被承包经营”、“被上市”等当前中国寺观管理方面出现的一些不正常现象,进行制止和纠正。针对佛教、道教寺庙宫观“被承包经营”、“被上市”的现象,该《意见》提出,严禁党政部门参与或纵容、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或承包经营寺观,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寺观搞“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对参与、支持此类活动的党政干部要按党
《意见》要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对依法登记的寺观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寺观“被承包”现象,并限期整改,将依法应由寺观管理的事务交由寺观管理;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不得从事宗教活动。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上市,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进行排查,发现存在此类问题的,应限期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意见》中肯定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
这些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地方、企业和个人以弘扬传统文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借口,投资新建或承包寺观,借教敛财;有的非宗教活动场
《意见》指出,这些现象严重违反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扰乱正常宗教活动秩序,损害宗教界的权益与形象,伤害信教群众的感情,损害游客的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强烈关注。
为制止和纠正上述现象,依法、依规、科学、有序管理寺观,该《意见》提出要认真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坚决制止乱建寺观和各种借教敛财行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对依法登记的寺观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开展专项治理;除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外,其它场所一律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并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强拉或诱导游客和信教群众花高价烧高香的行为等提出处理办法。
原文出处:http://www.fo5.cn/news/show-15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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