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那一尊“肉身坐佛” ,对于想了解佛学知识的朋友们来说,文物-那一尊“肉身坐佛”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那一尊“肉身坐佛”

文物-那一尊“肉身坐佛”
中国佛学会 3月24日,国家文物局官方网站的消息称,正积极协调开展追索工作。连日来,福建省大田县阳春村的村民积极收集“肉身坐佛”遗失前的衣物、帽子、帷幔等证物,盼望佛像早日回归故里。新华社记者 姜克红摄

文物-那一尊“肉身坐佛”
中国佛教新闻网讯 近来,一尊在匈牙利展出的肉身坐佛疑为中国福建被盗的“章公六全祖师”肉身像事件引发人们热议。坐佛荷兰持有者的发言人23日下午向新华社海牙分社发来声明称,鉴于当前媒体报道看似转向消极,收藏者决定收回出借的佛像,不再将其用于博物馆巡展。但声明没有提及佛像所有权争议,只是称有关佛像的科学研究还在继续。
声明用英语写成,未提及收藏者的国籍与姓名,仅称之为肉身坐佛的“所有者”,是一名中国早期艺术品的狂热收藏者,从事中国艺术品收藏近30年。
声明说,佛像“所有者”于1996年年中获得这尊佛像;佛像上一个“所有者”于
南京佛教协会最新新闻
1994年年末至1995年年初在香港从“一名真诚的中国艺术朋友”手上获得这尊佛像,并于1995年年中将这尊佛像从他在香港的工作室运到阿姆斯特丹的住所。
值得指出的是,声明所言佛像出现在香港的时间(1994年年末至1995年年初)和佛像抵达荷兰的时间(1995年年中)都早于中国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村民发现佛像被盗的时间(1995年农历十月廿四日)。
然而,这份声明并未提及上述交易的具体月份和日期,也未附加任何相关证明文件。
声明还说,佛像在1997年年初做了X光检查,同年7月还做了碳14年代测定,从此确定佛像的年代可推至中国宋代。此后,研究人员开始更进一步研究。通过研究及与博物馆的合作,这尊佛家“全身舍利”逐渐为公众所知。大部分科研现已完成,研究团队正在等待详细的科研结果。有关结果将被仔细评估、解读,并在不久的将来公开出版。
声明说:“我们不曾预料它会引起媒体热炒。媒体气氛正变得看似转向消极。此外,中国佛教信众显然也对这尊佛像的展示、安全措施、运输路线及方式越来越关注。因此,‘所有者’考虑到这些关注,决定从博物馆巡展撤回这尊出借的佛像,至少目前如此,以便能够安静地、审慎地评估这一出乎意料的情况。”
声明的发送者名为埃里克·布鲁因。
荷兰德伦特博物馆策展人范菲尔斯特伦向记者确认,此人一直是这尊佛像研究项目的负责人,也是佛像“所有者”的发言人。该声明是记者的提问被范菲尔斯特伦转交5天之后,佛像持有者第一次对媒体表态。
记者向范菲尔斯特伦求证上述声明所言,尤其是交易年份,范菲尔斯特伦回答说:“佛像‘所有者’有权撤回他出借的佛像,也有权发表声明。我相信他是经过非常、非常认真的思考,才向你发送了这份声明。我们都知道声明中提到的年份非常关键,但博物馆对此无权评判。”
荷兰专家: 佛像“回家”将是一个漫长过程
专家表示,海外文物的国际追索非常复杂,佛像“回家”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据介绍,当前文物返还领域有两个国际公约,一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通过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该公约主要针对馆藏文物,而此次从福建流出的“肉身坐佛”不属于这类。
第二个是1995年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的《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简称“95公约”。该公约签署国只有37个国家,荷兰虽然在1996年签署该公约,但至今该国议会尚未批准,因此该公约对荷兰目前并不具备强制法律约束力。此外,中国与荷兰之间也没有签订关于文物追索的双边协定,使得佛像的追索没有适当的法律程序可做参照。
荷兰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主席、荷兰二战劫掠艺术品归还委员会副主席范德弗利告诉记者:“如果佛像原主人在荷兰提起民事诉讼,证明佛像确实为其所有、确系被盗,则有可能打赢官司。”“‘人类遗骸’是这一案例的特殊因素,荷兰法律界、文化界及民众普遍接受的伦理原则是人类遗骨遗骸应归还原属国,”她说。范德弗利同时指出,打官司必然是艰难漫长的过程,最好的办法是政府出面、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范德弗利23日告诉记者,荷兰政府曾两次将人类遗骨归还给原有国。这两次归还一次是2005年向新西兰归还了一具毛利人的头骨;另一次是2009年向加纳归还了阿汉塔部族国王的头骨。但这两具头骨都不是私人收藏者的财产,而是荷兰公共机构所有。
专家支招1: 司法追索关键看证据链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
佛教中医健康新闻
学院教授霍政欣说,目前可以参考的是联合国《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借助刑事司法渠道追索文物,需要两国外交和公安部门合作,且整个过程当中,证据链的搜索至关重要。
“
佛教网新闻
肉身坐佛”从中国盗出的事实仅得到我方证实仍不够,还需要得到对方国家的确认。还要通过司法调查还原整个证据链,包括偷盗、走私、出入境、交易等环节,如能找到责任人,中国可参与刑事诉讼,通过司法判决,将文物索回。
如果不能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或者文物所在国家认定文物持有者为“善意持有者”,则需要双方通过协商,直接与持有者接触和游说,并对持有者进行“合理经济补偿”。
霍政欣认为,追索海外流失文物除了依法追讨之外,还有商业回购、外交谈判和捐赠等方式。我国大量的珍贵文物在清末至新中国成立前的战乱中流失海外,相关国际公约约束力无法溯及公约生效前流失的文物,“捐赠”也成为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途径之一。
专家支招2: 依荷兰《民法典》看时效
正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学院研读文化遗产法的中国博士研究生刘作珍说,从收藏者方面的声明中首先可以看出,佛像持有人是一名职业收藏家。职业收藏家理应对文物性质和文物买卖有较高的认识水平。当所持文物面临所有权争议时,职业收藏家应用尽职调查的证据澄清事实。但这份声明没有提供尽职调查的证据。
刘作珍解释说,虽然两个重要国际公约在荷兰不适用于这一案例,但荷兰持有者获得这尊佛像的行为应受荷兰《民法典》约束。荷兰《民法典》规定,文物获取者必须对其获取文物的行为做尽职调查,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排除文物是被盗文物的可能性,否则其获取行为就可以不被视为善意获取。排除被盗文物方法可以通过查询被盗文物登记系统,也可以咨询有关机构。刘作珍解释说:“如果他查了,而这尊佛像没有在查询系统内,则对我方不利;如果这件文物已经在公安局
佛教正能量新闻
备案,而他没有查,那就对他很不利。”
福建村民于1995年农历十月廿四日发现佛像被盗,但被盗具体日期不得而知。而荷兰收藏者的声明特别指出,所持佛像在1994年年末就出现在香港。这就产生了到底是不是同一尊佛像的问题。
据了解,荷兰文化部下属文化遗产督察局负责协调文物所有权争议,如果中国政府或福建村民团体向督察局正式提出佛像所有权争议,督察局就可能要求佛像持有者举证。
此外,如果中方手上有无疑证据证明,这尊佛像就是被盗佛像,那么,持有者声明中有关佛像什么时间出现在哪里等言论也就不再重要了。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荷兰《民法典》中的“占有时效”条款,持续、公开、非暴力、未被争议地占有他人财物满20年,可取得该物所有权。也就是说,原有者如在物品被盗之日起20年内未提出归还要求,则新持有者即便当年是恶意占有,也可获得该物所有权。
因此,如果这尊佛像就是被盗佛像,中方应在2015年至2016年即佛像发现被盗并被他人占有满20年之前,尽快向荷方明确所有权争议的存在,从而阻止佛像持有者利用“占有时效”条款。
关于“人类遗骨遗骸应归还原属国”这一伦理守则的意义,刘作珍解释说:“伦理守则没有法律约束力。非常有争议的文物,讲道德的博物馆可能不会出展,但展出的博物馆也不违法,只能算是违背了行业内部的规范。所以说,伦理守则只对业内人士有指导性、规范性的作用。你不遵守伦理守则,可能下次大家就不带你玩了。”
(新华社记者刘芳、杨昕怡、柳丝、刘姝君、姜潇、刘旸、孟昭丽) 均据新华社电
事件回放
▼2014年10月 “肉身坐佛”在匈牙利自然博物馆展出
▼2015年2月下旬 西方一些英文媒体对其进行报道后引起人们关注
▼2015年3月初 荷兰专家发现“肉身坐佛”的新闻红遍网络。新华社记者跟进报道
▼2015年3月20日下午 荷兰方面突然将“肉身坐佛”撤走
▼2015年3月22日 福建文物部门调查初步确认“肉身坐佛”是二十年前被盗的章公祖师像
▼2015年3月23日下午 坐佛荷兰持有者的发言人声明称,收藏者决定收回出借的佛像,不再将其用于博物馆巡展。但声明没有提及佛像所有权争议,只是称有关佛像的科学研究还在继续。
相关链接:中国佛学会|中国佛学会官方网站|佛学会www.cnfxh.com
原文出处:http://www.cnfxh.com/news_content.asp?id=5040
以上是关于文物-那一尊“肉身坐佛”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佛学知识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本文标题:文物-那一尊“肉身坐佛”;本文链接:http://www.fzby666.com/xinw/1574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