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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国家宗教局发文:这些放生形式要禁止了
南普陀寺放生池“龟满为患”。将被捕捞至水库。(图片来源:东方IC )
[原标题]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联合发文规范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
2016年5月17日。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联合下发《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就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进行规范。全文内容如下: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厅(局)、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产局)、民宗局: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修复天然水生生物
一、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依法依规放生
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指导协调宗教界在开展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时。严格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主动向渔业部门报告放生(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并接受监督检查;用于放生(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苗种。应当来自有资质的生产单位。并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渔业部门应加强对宗教界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进一步宣传科学生态理念。科学合理放生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关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水域生态安全。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要指导协调宗教界按照渔业部门制定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相关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放生(增殖放流)的水域、物种、规模、时间等;用于放生(增殖放流)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禁止使用杂交种、选育种、外来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放生(增殖放流)。防止对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三、进一步规范放流行为。慈悲文明
要树立保护和关爱水生生物的慈悲理念。采用文明方式进行放流活动。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要指导协调宗教界按照渔业部门制定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采取适当的放生方式。防止或者减轻对放生水生生物的损害。放生要贴近水面放流。有条件的应采用滑道等设施。减缓苗种受水体冲击。减少机械性损伤。杜绝抛洒或“高空”倾倒的放生方式。确保放生效果。要简化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程序和现场布置。及时做好放流活动时塑料袋、泡沫箱等废弃物的收集清理工作。维护好放生(增殖放流)水域和周边环境。
四、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
各级渔业、宗教事务部门要建立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协调配合机制。渔业部门要加强对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业务指导。推动宗教界放生(增殖放流)活动规范开展;要加强对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水域的渔政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保护好放生(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宗教界在开展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时。要自觉接受渔业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做好放生(增殖放流)宣传引导
渔业、宗教事务部门要充分发挥宗教界在宣传引导方面的重要作用
六、加强放生(增殖放流)知识培训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渔业、宗教事务部门要加强对宗教界放生(增殖放流)工作的培训力度。充分利用宗教界寺观宣传栏、内部资料、佛事活动、讲经交流活动。组织开展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专题培训。制定专门面向宗教界的培训材料。使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众全面了解和掌握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的法律法规和基础知识。进一步提高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的规范性和科学合理性。
原文出处:http://www.fjdh.cn/bnznews/2016/05/0912143473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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