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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国家宗教局:宗教活动场所接受捐赠须出具收据
深圳佛教网讯:3月3日,国家宗教事务局网站日前发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给捐
国家宗教局局长王作安日前签署命令,发布该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办法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应当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不得相互兼任。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
办法明确,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主要包括:1、按照国家有关规
办法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给捐赠者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或本场所统一印制编号的收据,加盖本场所印章。接受的捐赠应当及时入账,捐赠的是实物的,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核价入账。
宗教活动场所设有捐款箱的,该场所应当指定三人管理捐款箱。捐款箱开启时三人应当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捐款数额,登记并由三人签字后,交本场所财务管理人员入账。
办法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物据为己有。宗教教职人员接收的捐赠给宗教活动场所的钱物,应按照规定及时入账。此外,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资金存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原文出处:http://www.hongfasi.net/fonews/20103/fonews_{C78A5B4A-989C-42B8-B863-1A1CC6AD8DB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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