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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印祖故事:教界努力齐斡旋,寺庙条例得修正(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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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0-31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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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印祖故事:教界努力齐斡旋,寺庙条例得修正(70)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因破除迷信、庙产兴学引发的毁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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庙、焚经书之风更加激烈。寺产毫无保障。佛教面临灭教之祸。而普陀首当其冲。印光大师在给顾显微、黄智海居士的书信中说:“佛教前途危险万状。普陀之情景不易言宣。虽未如黄岩永康之烈。然二三年愈入愈深。直成入室操戈喧宾夺主。而山上僧中无人头前办事者。又无道德学问见识。光系吃闲饭人。以彼既无能事之人。光亦不能为力。前途转好。非菩萨大显神通则永世无望矣。”为保普陀山寺产。大师出面舍命力争。始得苟延残喘。

  1928年3月。南京政府内政部长薛笃弼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提议。没收寺产。充作教育基金。改寺院为学校。南京中央大学教授邰爽秋进而提出实施的具体方案。举国缁素。惊惶无措。幸好大师与谛闲老法师在上海。召集热心护法的各位居士计议。先与薛笃弼疏通。次派代表请愿。阻止了庙产兴学提议的实行。

  1928年12月。由内政部草成的《寺庙管理条例》。经国民政府酌加修正后。于1929年1月25日正式公布。该条例二十一条。因袭北洋政府1921年5月公布的《修正管理寺庙条例》者颇多。而关于寺产管理和寺院兴办公益事业方面。以地方政府的权力为主导。无形中取消了寺院财产管理自主权。为剥夺寺产开了方便之门。例如。条例要求成立寺产保管委员会。而佛教在其中的代表不得超过半数。这样寺产的控制权实际上归于地方政府和地方公共团体。佛教界直接就认为该条例属于驱僧夺产条例。期次第剥夺。以达灭教目的。该条例理所当然遭到佛教界一致反对。各地佛教团体纷纷致电、呈文国民政府。或向国民政府请愿。要求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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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公布不久。薛笃弼就卸任了。赵次陇接任内政部长。赵次陇名戴文。山西五台人。字次陇。号清凉山人。1893年入山西令德学堂。1905年留学日本。1906年加入中国同盟会。回国后。先后任教于山西农林学堂和普阳中学堂。与阎锡山等策动革命。辛亥革命后任山西都督府秘书厅厅长。1916年后长期在山西、北京等地担任军政要职。1929年后。历任国民党政府监察院院长、国民政府委员、太原绥靖公署总参议、山西省政府主席。他是对佛教有好感的政客。印光大师给他写信请求斡旋。修改条例。

  1929年4月。中国佛教徒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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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代表会议在上海召开时。提议向政府请愿根本废止《寺庙管理条例》。中国佛教会认为。《寺庙管理条例》“违反党纲。抵触国法”。“所以发生窒碍之处。实由起草者根本上不明佛教为何物。而复中于一般流播之浅说。故所以条款多含破坏之精神。” 6月4日。中国佛教会在上海召开第一次执监委员会会议。决议全体执监委员于6月6日赴南京请愿政府及立法院废止《寺庙管理条例》。并请速颁宗教法。

  阴历五月初三(6月9日)。大师又给国民政府的一位重要人物焦易堂居士去信。请他发为国为民之心。极力维持。焦易堂当时任国民政府立法院立法委员。兼法制委员会委员长。大师给他的信。洞彻利弊。十分犀利。信中说:“初一接手书。不胜欣慰。既以菩萨心肠。作护法事业。则当今适逢其会。民国肇造共和。奉教自由。以三民主义互相号召。今已十有八年。而于僧人则越格虐待。其意盖欲驱僧夺产。而俾全国了无一僧。方可快意。又恐碍于舆论。姑以管理之名。用为驱夺之据。其所立二十一条。如第四。第五。第九。虽冒其管理保护之名。能不令有知识者痛心。挟野心者欢愉乎。此种立法。尚得谓之为奉教自由乎。尚有民生。民权。民族之实际乎。尚是共和国之开国政令乎。如此主义。乃实行令民死。夺民权。灭民族耳。若曰。此系于僧界为然。非统国民如是也。试问僧非国民乎。若国民通作此等法令。尚有可原。今唯僧为然。非以其微弱无力。遂用此强陵弱众暴寡之手段乎。日本以蕞尔小国。称雄全球。不以佛法为赘疣。吾国自后汉以来。佛法流通于东西南北各国。今欲国界统一。人民安乐。以阴翼郅治。显淑民情之佛法为赘疣。而欲去之。是何异欲树之茂而先截其根。欲流之远而先塞其源。佛法之益世在精神上。非凡愚可得而见。如树之根。水之源。世之浅知见者。只在条干枝叶上批评。泛滥充溢上议论。于其所以荣枝叶条干。致泛滥充溢处。则莫之能知。岂非所谓北辕而适越。却步以求前乎哉。前月二十九日。上海佛教会诸缁素。往京请愿。昨接其来信。召在会各缁素委员同来。光本无门庭。无徒众。无作为之一待死老僧。彼会以光微有虚名。故亦置之于其会员之中。然光固置此身于度外者。若民国相容。则不妨尽其余年。若不相容。则不妨与河伯海若结为伴侣。免得窒碍民国地界。岂须请愿求容。以期久存永世乎。只因佛法乃人天眼目。当此互相残杀迄无止息之际。而欲兴利除弊。先从事于灭法。则恐蹈魏武。周武。唐武之覆辙。而徒膺报于自己。贻诮于后人。而于国于民有损无益也。以故不避忌讳。直陈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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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居士发为国为民之心。极力维持。俾以前所颁之条例。不成事实。则共和奉教自由。三民主义之号召。其有益于国于民也。大矣。岂徒僧界蒙福利哉。”

  教内诸大德的努力产生了效果。内政部部长赵戴文在国务会议上提议缓行、修改《寺庙管理条例》。同时。内政部呈请国民政府将《寺庙管理条例》转交立法院详加审核。赵戴文本人也愿到院陈述意见。并且提议未经修正公布前。由部转行各省维持现状。将条例暂缓施行。俾免纠纷。经行政院第25次会议议决。采纳了内政部的意见。

  1929年11月30日。立法院第63次会议逐条讨论通过修订后的《监督寺庙条例》十三条。国民政府于12月7日公布了这一条例。并将引起极大争议的《寺庙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注释

  [1]焦易堂(1880一1950)。名希孟。字易堂。陕西武功人。1911年陕西起义宣布独立。任都督府参谋。1917年护法之役。任大元帅府参议、护法国会议员。1918年陕西靖国军起义护法。孙中山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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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陕西劳军使。1921年12月。任大本营参议。1926年北伐。蒋介石任命为宣慰使;同年4月。西山会议派在上海召开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为中央执行委员。1928年11月。任国民政府立法院立法委员。兼法制委员会委员长。并与王用宾等创办首都女子法政讲习所。1935年7月。任最高法院院长;11月当选为国民党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1942年任国民政府委员。1943年10月。任国民因府顾问。1945年5月。当选为国民党第六届中央执行委员。1947年当选为行宪国民大会代表。1948年冬赴上海。1949年12月去海口;同月去台湾。1950年10月病逝于台北。

  摘自:《印光法师的故事》作者:余池明

 

原文出处:http://www.xuefo.com/nr/article52/5225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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